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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復議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關于__________廢品處理的處理意見書》不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jīng)審查,本機關認為:根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本案中,__________街辦事處依據(jù)《信訪條例》作出《關于__________廢品處理的處理意見書》的行為,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質(zhì)影響,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__________街辦事處作出的處理意見書不服,可以根據(jù)《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上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查、復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關于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
性別: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根據(jù)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行政復議機關
(說明:本文書供當事人向作出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復議申請時使用)
第三篇:關于行政復議的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備拆遷裁決必備的前提條件――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規(guī)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guī)程?!边@說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制定的依據(jù)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第二條規(guī)定,“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xié)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guī)程?!睋?jù)此,裁決程序的適用,其前提條件也必須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鄙暾埲说姆课?,是建在潘家村集體土地上的,因而,其拆遷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其裁決,亦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
第二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的主體資格――不是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裁決缺少法定的依據(jù)――《評估報告》和《地房地產(chǎn)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補償標準不合理
沒有《評估報告》,沒有《地房地產(chǎn)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所謂的補償,就只能是被申請人杜撰的結果。
第四剝奪了申請人的補償選擇權
第五裁決的程序違法
1、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第七條規(guī)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戶數(shù)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戶數(shù)較多,而被申請人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程序違法,理應予以糾正。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中止裁決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jù)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裁決的依據(jù),是《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而《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的依據(jù)是核發(fā)規(guī)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合法,此前,申請人已經(jīng)就西安市規(guī)劃局核發(fā)規(guī)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現(xiàn)在,該案尚在立案審查過程中。依據(jù)“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jù)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應該中止裁決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中止裁決。
綜上所述,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復議請求,請貴廳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篇: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白,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xx縣xx鎮(zhèn)xx村。
被申請人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趙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zhuǎn)送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杰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jù)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jīng)過路口時未按規(guī)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未經(jīng)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guī)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guī)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fā)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guī)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fā)生!因此趙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熟知交通規(guī)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guī)定在行經(jīng)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guī)定,其起源還在于趙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guī)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趙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jīng)濟困難,繼續(xù)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jié)!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guī)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jù)《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jù)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www.)、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zhí)崞鹦姓V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钡谒氖l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guī)定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guī)定為準?!币虼水斒氯松暾堉匦抡J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cè)藛T,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白
二○xx年x月xx日
河南省x市城市信用社:張
第五篇:行政復議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歐某某,男,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經(jīng)常居住地(略),身份證號碼(略)?,F(xiàn)因吸毒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qū)分局強制隔離于某某市公安局強制戒毒所。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qū)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陳某某電話:_________________(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某某市某某區(qū)某某路_____號
復議請求:
1、撤銷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qū)分局(某某)強戒決字(20__)00_____00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2、立即停止對申請人的強制隔離措施。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8月21日因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qū)分局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帶回巡邏警察大隊辦公室問話,隨即被刑事拘留。9月26日因證據(jù)不足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qū)分局卻不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而是在9月27日改成為期兩年的強制隔離戒毒,顯然沒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1、強制隔離戒毒程序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本案中被申請人20__年8月22日做出(某某)強戒決字(20__)00_____00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卻直到9月27日本才讓申請人在該《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上簽收,甚至申請人家屬直到9月30日向被申請人主動詢問才得知申請人被強制隔離戒毒,明顯違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2、強制隔離戒毒證據(jù)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與三款規(guī)定“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guī)定”。這說明只有被申請人通過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吸毒成癮”的條件下,被申請人才有權對申請人戒毒治療。本案中被申請人從未對申請人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就直接決定對申請人強制隔離戒毒,顯然缺乏關鍵證據(jù)而不能成立。
3、申請人已無法被檢測為吸毒成癮
公安部、衛(wèi)生部《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并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jīng)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墩J定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委托戒毒醫(y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nèi)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托的,戒毒醫(y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從申請人被刑事拘留到無罪釋放轉(zhuǎn)為強制隔離戒毒已經(jīng)超過37天遠遠超過《認定辦法》所規(guī)定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與“七十二小時內(nèi)”,顯然申請人已無法被檢測為吸毒成癮。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qū)分局于20__年8月22日作出的(某某)強戒決字(20__)00_____00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卻缺乏關鍵證據(jù)支持,顯然應當被撤銷。申請人根據(jù)《禁毒法》、《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向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望依法糾正被申請人錯誤,解除對申請人人身強制措施。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第六篇: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
臨沂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領導:
蒙陰縣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號、165號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決,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賠償責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車輛,車號是魯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呂昌立、馬連民提出了異議申請,稱魯Q01366車為他們與英梅文的合伙財產(chǎn),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記機關的登記證明,亦未有應當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樣。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變更登記,我們已向蒙陰縣法院執(zhí)行局提出其為合伙財產(chǎn)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提出反駁。
同時,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給劉法余寫的以魯Q01366車作擔保抵押的還款保證書和20__年5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確認魯Q01366號宇通臥鋪客車是由英梅文個人出資購買的證明。足以認定該車不是合伙財產(chǎn)而是英梅文個人所有,因此,應當依法駁回魯Q01366車為合伙財產(chǎn)之主張。
但是,蒙陰縣法院執(zhí)行局無視以上有力證據(jù),在案外人提出異議整整一個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達裁定書,確定魯Q01366車為合伙財產(chǎn)。
對此,我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四款“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規(guī)定,就蒙陰縣法院執(zhí)行局不顧事實,強行認定魯Q01366車為英梅文、呂昌立、馬連民三人共有財產(chǎn)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