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網小編為你整理了多篇相關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書樣式(大全)》,但愿對你工作學習有幫助,當然你在千文網還可以找到更多《行政復議申請書書樣式(大全)》。
第一篇: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撤銷或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某個決議或處理意見,以及訴求)
(列舉文件依據和事實依據以及邏輯判斷,證明被申請人的議決或處理意見是錯誤的,申請人的訴求是合理的。)
此致
___________(被申請人單位)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并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購買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為:,土地性質為:劃撥)。20xx年月日,仁壽縣規(guī)劃局發(fā)文(詳見本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據),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xx年月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為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并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申請人了解,在被申請人轄區(qū)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為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于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于編號為的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
第三篇:交通事故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漢族,無業(yè),住南京市.
被申請人: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20xx)第0750號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確認申請人于20xx年9月27日發(fā)生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事實與理由:
**年3月28,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20xx)第075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汪學明于20xx年09月27日發(fā)生的事故傷害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申請人認為:
一、該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申請人在事故發(fā)生時就職于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廚師長一職,此一、二審法院判決書業(yè)已認定。而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職業(yè)定為生產運輸工人,此為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的案情為: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此與實際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申請人身為廚師,他的工作職責就是為學校師生提供飲食,因此,別人休息的時候正是他們工作的時間。事故發(fā)生當天,大概在8點多,學生早餐時間也接近尾聲。申請人看食堂就餐人員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請人自己尚未吃早飯,就準備乘這段空閑時間抓緊弄點吃的。就在申請人從食堂窗口拿好飯菜轉身離開時,因食堂地面有積水,不小心滑倒受傷。而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吃飯時間為個人休息時間,對此申請人不服。吃飯、上廁所為一個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應將此時間段定為工作休息時間,況且吃飯也是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準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的此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被申請人僅根據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對此,申請人想作以下說明:
在一、二審訴訟階段,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否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且不承認申請人在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蘇警官學院二食堂從事廚師一職。為了證明其主張,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經律師調查取證的書面證言。一份為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食堂一員工的證言,一份為南廣學院門衛(wèi)的證言,2份證言均證明申請人20xx年8月至10月在南廣學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審階段申請了一證人出庭作證,且此證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國珍有親屬關系。此證人出庭作證,否認申請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稱并不認識申請人。但,事后事實證明,申請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與其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認為,南京**公司在一、二審訴訟階段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證人證言。此次工傷認定階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且證人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關系,故申請人認為**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請人卻單方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所受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
現申請人對該工傷認定不服,特依法向貴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申請人:
第四篇:關于行政復議申請書
臨沂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領導:
蒙陰縣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號、165號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決,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賠償責任。來源:免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車輛,車號是魯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呂昌立、馬連民提出了異議申請,稱魯Q01366車為他們與英梅文的合伙財產,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記機關的登記證明,亦未有應當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樣。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變更登記,我們已向蒙陰縣法院執(zhí)行局提出其為合伙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五章 法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提出反駁。
同時,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給劉法余寫的以魯Q01366車作擔保抵押的還款保證書和20__年5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確認魯Q01366號宇通臥鋪客車是由英梅文個人出資購買的證明。足以認定該車不是合伙財產而是英梅文個人所有,因此,應當依法駁回魯Q01366車為合伙財產之主張。
但是,蒙陰縣法院執(zhí)行局無視以上有力證據,在案外人提出異議整整一個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達裁定書,確定魯Q01366車為合伙財產。
對此,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四款“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規(guī)定,就蒙陰縣法院執(zhí)行局不顧事實,強行認定魯Q01366車為英梅文、呂昌立、馬連民三人共有財產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人:(20__)蒙商初字第164號案原告劉法余
的代理人劉發(fā)厚
(20__)蒙商初字第165號案原告戚見余
第五篇:民事申請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請人:名稱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經查。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于年月日前履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