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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張平,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川渝高速公路納溪至宜賓段項目的立項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2011年8月26日,申請人經(jīng)代理律師分別在瀘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調(diào)查得知:國家高速公路網(wǎng)成渝地區(qū)環(huán)線納溪至宜賓段公路項目,立項審批材料已經(jīng)上報審批。
2011年10月20日,被申請人在答復申請人對川渝高速納溪至宜賓段項目的立項審批信息公開申請時明確告知:該項目立項已經(jīng)審批。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復”缺乏用地預審文件等必備要件,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缺乏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的情況下,作出該“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錯誤,應予撤銷。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十四規(guī)定:“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因此,被申請人在沒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的情況下,作出該“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顯然依據(jù)不足,應予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1、剝奪了申請人(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即本案申請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在作出該“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并沒有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即本案申請人,也沒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剝奪了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2、剝奪了申請人(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但被申請人在作出該“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并沒有告知利害關系人即本案申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該“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特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之規(guī)定,依法向貴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貴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復”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qū)大渡口鎮(zhèn)
民生村陳貴兵等19戶村民
(代表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