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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租賃起訴狀
原告:張XX,女,回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戶籍地:xx,現(xiàn)住xx市東城區(qū)建國門內大街5號,電話:
被告:趙X,男,回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xx。住址:xx,電話: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原、被告20xx年9月29日所簽訂的《xx市房屋租賃合同》于20xx年1月27日解除;
2、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計2344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xx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法院生效判決書指定履行之日止).
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9月XX日簽訂《xx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被告將坐落于xx市XX區(qū)豆胡同2號樓12單元18XX號出租于原告,租賃期限自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為6500元每月,第二年為6600元每月,第三年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物業(yè)管理費等其他費用按合同約定各自承擔。原告于簽訂合同當日支付給被告愛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過銀行轉賬將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補齊。另雙方約定在租賃期內,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退還相應租金。20xx年1月19日下午,轄區(qū)民警以為原告是房東,便通知原告到轄區(qū)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東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xx市關于治理群租房的規(guī)定,并限期騰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電話跟被告談這個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辦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將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根據(jù)合同約定退還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與被告商討的過程中,被告稱原告沒資格與其談退錢的事,讓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騰完房后看是誰賠誰。20xx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內退還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約好讓朋友與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約定時間交接,也未在三日內退還原告所交納的租金及押金。無奈,原告只能訴諸于法律,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秉公判決,以維護原告方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租賃起訴狀
上訴人:付__,男,1980年3月生,漢族,江西省上饒市人,
住址:上饒市上饒縣董________廊下23號
委托代理人:顏開光,同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326890135
被上訴人:彭__,男,1971年1月生,漢族
現(xiàn)住:東莞市企石鎮(zhèn)東____左側
上訴人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東一法民一初字第5476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撤消原審判項二、三、
二、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鑒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租賃合同并未成立。被上訴人所預收之10000元構成不當?shù)美瑧颠€。但,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際使用了案涉房屋一個月,并要求支付租金損失5000元,沒有依據(jù),現(xiàn)分述之:
一、被上訴人無權就案涉房屋向上訴人主張權利。
1、案涉房屋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規(guī)劃許可證、消防許可證,不能用于經(jīng)營(出租)行為。
2、被上訴人沒有房屋產(chǎn)權證明,不能證明其權利主體資格。
二、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際使用了案涉房屋一個月,與事實不符。
原審法院認為:從20__年12月中旬,到雙方20xx年1月12日因爭吵報案公安機關介入,“視為原告(上訴人)已實際使用了房屋”、“推斷該期間為一個月”沒有依據(jù)。上訴人并未實際使用案涉房屋。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反訴狀》中也自認:
1、20__年12月上旬案涉房屋裝修后(實際并未完全裝修好如樓梯扶手、各室內灶臺均未搞好,不適于出租使用),雙方還在就租賃合同條款進行磋商中,雙方“發(fā)生多次爭吵”因未能取得一致意見,上訴人已明確提出了不租案涉房屋要求,并要求返還10000元已付現(xiàn)金。因此,在合同磋商中,案涉房屋沒有出租出去,這是被上訴人理應承擔的合理風險,該風險當然不能由上訴人來承擔。
2、“反訴原告(注:被上訴人)多次電話通知反訴被告(注:上訴人)簽訂租房合同”之所以“多次”、“電話通知”也足以說明上訴人并未實際使用案涉房屋(因上訴人住常平而非案涉房屋所在之企石鎮(zhèn))。
三、派出所《證明》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已交房給上訴人“實際使用”。
1、原告出示之派出所《證明》,只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協(xié)議不成,發(fā)生爭吵及出警之事實。對發(fā)生爭吵之具體原因,也即雙方民事爭議的具體內容并沒有認定之法定職權(是法院的職權)。況且,《證明》本身關于上訴人所交10000元是“押金”與事實不符并為訟爭雙方及原審法院所不確認。
2、《證明》所證明的被上訴人已于20__年12月上旬交案涉房屋鑰匙給上訴人的事實并不為上訴人所確認,又沒有相關證據(jù)在案佐證,不能作為定案(交鑰匙事實)的依據(jù),否則,派出所的《證明》就代替法院對民事訴訟事實的認定了。行政權如能架空國家司法權,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就無從談起了。
四、案涉房屋已打出招租廣告的事實不能簡單地等同于上訴人“實際使用”了。
因上訴人并沒有實際使用案涉房屋,也從未在房屋住過,廣告是被上訴人打出的。上訴人雖未反對,但因分歧太大但已明確告知被上訴人不租房了。
五、被上訴人并沒有租金損失。
案涉房屋有一個月沒有租出去,是因房屋未裝修好,當然也沒有房產(chǎn)證、規(guī)劃許可證及消防許可證所以不適租。退一步講,就算案涉房屋適租而未租出,那也是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是業(yè)主理應承受的損失。
此致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上訴人:
____年__月__日
第三篇:房屋租賃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男,住×市×區(qū)×街×號,電話:×
被告:張××,男,住×市×區(qū)×街×號,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暫計至20xx年12月,共6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2000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32000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2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xx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發(fā)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具狀人:
20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房屋租賃起訴狀
原告:長沙市岳麓區(qū)某某某街道辦事處
地址:長沙市岳麓區(qū)某某路某某某號電話:0731-235____
法定代表人:劉國某,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聯(lián)合創(chuàng)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______
被告:湖南某學院。地址:長沙市岳麓區(qū)。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向原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柒拾萬貳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年11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約定了租賃期限和租金標準,同時約定,被告在每學年度開學以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將公寓租金劃撥給原告。然而,在20__―20__學年度開學以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直到__年12月17日才分兩次付清租金,被告遲延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
《某某大學生公寓租賃合同》約定:“合同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另一方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北桓孢t延履行合同,應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以實際逾期天數(shù)計算,按日加收逾期付款金額3‰的滯納金,共計人民幣柒拾萬貳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被告在__年11月18日支付了198萬元(人民幣)租金,以9月1日為開學日期計算,逾期49天,應支付滯納金291060元(人民幣);20__年12月17日,支付了178.2萬元(人民幣)租金,逾期78天,應支付滯納金410988元,兩項合計應支付滯納金702048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p>
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長沙市岳麓區(qū)某某某街道辦事處
__年3月12日
附件:證據(jù)目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被告身份信息
3、原告身份證明資料
4、證據(jù)件
第五篇:房屋租賃起訴狀
上訴人:付__,男,1980年3月生,漢族,江西省上饒市人,
住址:上饒市上饒縣董________廊下23號
委托代理人:顏開光,同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326890135
被上訴人:彭__,男,1971年1月生,漢族
現(xiàn)?。簴|莞市企石鎮(zhèn)東____左側
上訴人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東一法民一初字第5476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撤消原審判項二、三、
二、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鑒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租賃合同并未成立。被上訴人所預收之10000元構成不當?shù)美?,應返還。但,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際使用了案涉房屋一個月,并要求支付租金損失5000元,沒有依據(jù),現(xiàn)分述之:
一、被上訴人無權就案涉房屋向上訴人主張權利。
1、案涉房屋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規(guī)劃許可證、消防許可證,不能用于經(jīng)營(出租)行為。
2、被上訴人沒有房屋產(chǎn)權證明,不能證明其權利主體資格。
二、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際使用了案涉房屋一個月,與事實不符。
原審法院認為:從20__年12月中旬,到雙方20xx年1月12日因爭吵報案公安機關介入,“視為原告(上訴人)已實際使用了房屋”、“推斷該期間為一個月”沒有依據(jù)。上訴人并未實際使用案涉房屋。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反訴狀》中也自認:
1、20__年12月上旬案涉房屋裝修后(實際并未完全裝修好如樓梯扶手、各室內灶臺均未搞好,不適于出租使用),雙方還在就租賃合同條款進行磋商中,雙方“發(fā)生多次爭吵”因未能取得一致意見,上訴人已明確提出了不租案涉房屋要求,并要求返還10000元已付現(xiàn)金。因此,在合同磋商中,案涉房屋沒有出租出去,這是被上訴人理應承擔的合理風險,該風險當然不能由上訴人來承擔。
2、“反訴原告(注:被上訴人)多次電話通知反訴被告(注:上訴人)簽訂租房合同”之所以“多次”、“電話通知”也足以說明上訴人并未實際使用案涉房屋(因上訴人住常平而非案涉房屋所在之企石鎮(zhèn))。
三、派出所《證明》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已交房給上訴人“實際使用”。
1、原告出示之派出所《證明》,只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協(xié)議不成,發(fā)生爭吵及出警之事實。對發(fā)生爭吵之具體原因,也即雙方民事爭議的具體內容并沒有認定之法定職權(是法院的職權)。況且,《證明》本身關于上訴人所交10000元是“押金”與事實不符并為訟爭雙方及原審法院所不確認。
2、《證明》所證明的被上訴人已于20__年12月上旬交案涉房屋鑰匙給上訴人的事實并不為上訴人所確認,又沒有相關證據(jù)在案佐證,不能作為定案(交鑰匙事實)的依據(jù),否則,派出所的《證明》就代替法院對民事訴訟事實的認定了。行政權如能架空國家司法權,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就無從談起了。
四、案涉房屋已打出招租廣告的事實不能簡單地等同于上訴人“實際使用”了。
因上訴人并沒有實際使用案涉房屋,也從未在房屋住過,廣告是被上訴人打出的。上訴人雖未反對,但因分歧太大但已明確告知被上訴人不租房了。
五、被上訴人并沒有租金損失。
案涉房屋有一個月沒有租出去,是因房屋未裝修好,當然也沒有房產(chǎn)證、規(guī)劃許可證及消防許可證所以不適租。退一步講,就算案涉房屋適租而未租出,那也是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是業(yè)主理應承受的損失。
此致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上訴人: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