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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權利
根據《中華*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賃一家私人店面開小超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租賃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遞增。徐某考慮到可以長期租賃,盡管當時4000元的月租過高,還是咬牙租了下來。但幾年下來,勉強糊口。
xx年6月徐某繳房租,未料房東不愿收租金,明確表示要將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經測算,感到難以承受,于是手執(zhí)合同與房東理論。但房東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師發(fā)函告知租賃合同解除,并限時予以遷出。爭氣不爭財,徐某也當即聘請律師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經過兩個月的反復交涉,由于雙方在租金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房東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東訴稱:1996年6月雙方訂立租賃合同,在合同上約定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這屬于不確定期限,現(xiàn)房屋需要自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已給被告一個月的寬限期,請求被告遷出租賃房屋。徐某辯稱:當時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較貴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慮到可以長期租借。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的規(guī)定,現(xiàn)在租賃房屋沒有拆遷,故在租賃期限內,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繼續(xù)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徐某與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給徐某兩個月搬遷寬展期,寬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辦案手記《合同法》確有有約定從約定的規(guī)定,但徐某與房東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明確合同期限,直至拆遷的約定實屬不明確的約定,即附合同的條件是不確定的,難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決。
根據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賃合同一定要明確租賃的期限,用詞一定要嚴謹,否則極易引發(fā)爭議。
相關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將一套私房出租給黃老太。李先生同黃老太的租賃關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動遷。經裁決,動遷部門將李先生妻子和黃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付清房屋差價后,擁有產權,且繼續(xù)與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之后,黃老太與其大女兒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黃老太去世,其小女兒也搬入a房。xx年,李太太取得a房產權,要求黃老太兩個女兒遷出a房,但大女兒認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遷。無奈之下,李太太起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黃老太的女兒租賃李先生夫婦的房屋居住,這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1998年,動遷公司將李先生的妻子作為被動遷房屋的產權人,繼續(xù)同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但是1999年黃老太去世后,黃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間的租賃關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將房屋出租給黃老太的女兒居住。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彼?,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黃老太的女兒,就可完全解除租賃關系。
第二篇: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權利的分析
根據《中華*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p>
相關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賃一家私人店面開小超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租賃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遞增。徐某考慮到可以長期租賃,盡管當時4000元的月租過高,還是咬牙租了下來。但幾年下來,勉強糊口。
2008年6月徐某繳房租,未料房東不愿收租金,明確表示要將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經測算,感到難以承受,于是手執(zhí)合同與房東理論。但房東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師發(fā)函告知租賃合同解除,并限時予以遷出。爭氣不爭財,徐某也當即聘請律師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經過兩個月的反復交涉,由于雙方在租金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房東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東訴稱:1996年6月雙方訂立租賃合同,在合同上約定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這屬于不確定期限,現(xiàn)房屋需要自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已給被告一個月的寬限期,請求被告遷出租賃房屋。徐某辯稱:當時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較貴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慮到可以長期租借。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的規(guī)定,現(xiàn)在租賃房屋沒有拆遷,故在租賃期限內,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繼續(xù)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徐某與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給徐某兩個月搬遷寬展期,寬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辦案手記《合同法》確有有約定從約定的規(guī)定,但徐某與房東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明確合同期限,直至拆遷的約定實屬不明確的約定,即附合同的條件是不確定的,難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決。
根據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賃合同一定要明確租賃的期限,用詞一定要嚴謹,否則極易引發(fā)爭議。
相關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將一套私房出租給黃老太。李先生同黃老太的租賃關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動遷。經裁決,動遷部門將李先生妻子和黃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付清房屋差價后,擁有產權,且繼續(xù)與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之后,黃老太與其大女兒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黃老太去世,其小女兒也搬入a房。2005年,李太太取得a房產權,要求黃老太兩個女兒遷出a房,但大女兒認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遷。無奈之下,李太太起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黃老太的女兒租賃李先生夫婦的房屋居住,這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1998年,動遷公司將李先生的妻子作為被動遷房屋的產權人,繼續(xù)同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但是1999年黃老太去世后,黃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間的租賃關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將房屋出租給黃老太的女兒居住。
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黃老太的女兒,就可完全解除租賃關系。
第三篇: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權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權
一、租賃合同的解除權
房屋租賃合同一經訂立,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下,權利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情形大致有如下幾種:
1、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對不定期租賃合同或視為不定期租賃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219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司法解釋第7條)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因合同內容違法由國家有權機關決定撤消而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利用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
7、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如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賃關系無存續(xù)必要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的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xié)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xié)商或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于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并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鑒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xiàn)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二、合同解除權消滅的情形
在判斷合同解除權是否已經消滅,主要從以下四種情形分析:
1、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權約定了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權利人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雙方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解除權消滅;
3、雙方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亦未催告的,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主張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該合理期限一般掌握在一年;
4、由于未按時支付租金而使出租人具有合同解除權,但承租人表示支付后期租金而出租人同意的,解除權消滅。
權利因主張而成就,因放棄而消滅,合同解除權同樣如此。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法律未規(guī)定租賃合同的解除權行使期限,而當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時,將導致權利長期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我們認為,這種長期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況也是權利消滅的一種情形。最高*法院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合同違約方)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對此,我們建議關于租賃合同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可以參照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