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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租賃合同糾紛
1、建立行業(yè)規(guī)范。設計專門的規(guī)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簽訂的隨意性。合同內容應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確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設備維修的相關事宜和費用問題、賠償責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賃設備的技術指標,違約責任的處理等,以減少履行期間的風險。
2、構建集中管理的行業(yè)管理模式。由于目前大部分合同當事人均為個人,法律觀念和認知缺乏,承擔責任的方式較為分散,屬于民間意義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議借鑒出租車行業(yè)的公司統(tǒng)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綜合保護,一方面有利于行業(yè)行為的集中規(guī)范。
違約責任
1、利息和違約金
根據(jù)司法解釋的第二十條可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延遲履行其他付款義務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和相應的違約金。
那么如果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息,同時又約定了獨立的違約金,出租人能否同時主張呢?從司法解釋的表述來看,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的是,根據(jù)《合同法》 114條的規(guī)定,如果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過高,過分高于出租人損失的(高于損失30%),承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整。所以,一旦發(fā)生訴訟,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充分考慮訴訟成本,慎重提出訴訟請求。
2、出租人的訴訟選擇權
《合同法》248條規(guī)定,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的租金,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如果出租人同時主張上述兩項權利(在實務中我們往往也是這樣提起訴訟請求的),那法院該如何處理呢?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給出了答案,人民法院應當向出租人進行釋明,由出租人進行選擇,二者只能擇其一。
3、租賃物價值的確定
根據(jù)司法解釋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可同時向法院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賠償損失范圍=(未付全額租金+其他費用)-租賃物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