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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__,性別:__,出生年月__。
家庭住址:__,聯系電話:__。
被申請人:__,住址:__。
法定代表人:__,職務:局長。
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辦理房產權轉移
事實和理由:近日,到諸城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房管部門以自書遺囑需公證為由拒絕受理。
一、自書遺囑,遺囑人死亡后,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自書遺囑就生效,因此這份自書遺囑是一份有效文書。
二、《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四)繼承、受遺贈;該條規(guī)定了遺囑繼承生效后或者遺囑繼承這個事實發(fā)生后就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無需自書遺囑公證。
三、被申請人的《答復》中提到“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證明”,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對自書遺囑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币簿褪钦f,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請人負責,房管部門及登記人員不擔責。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證的情況,《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也做了規(guī)定,具體如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繼承法》第七條也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p>
登記部門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的,《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也作出了規(guī)定。登記人員就“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申請人詢問,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四、《答復》中提到要申請人提交“有效繼承證明”,難道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的嗎?你房管部門怎么能斷定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斗课莸怯浌芾磙k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繼承證明”,這個繼承證明就自書遺囑,這個自書遺囑就是有效的,如果沒有效,申請人承擔一切責任。《房屋登記管理辦法》有明確規(guī)定,無需你登記部門和登記人員負責。
五、《答復》中強調《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尚有效,這個《通知》的法律效力連“部門規(guī)章”都稱不上的文件,我們并不否認無效。
(一)、該《通知》與《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矛盾?!斗课莸怯浌芾磙k法》,本辦法并未提出要求“繼承證明”(自書遺囑)公證。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前置許可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置,部門規(guī)章無權設置,何況連部門規(guī)章都不是這個《通知》更無權設置前置許可。
(三)、《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這個《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guī),如何依照這個《通知》辦理房產權轉移?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地址;個體工商戶的,寫明其業(yè)主姓名、姓別、年齡、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___(字號)業(yè)主”等。]
法定代理人:___[姓名、性別(與申請人關系)、年齡、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姓名、職務、電話。)
委托代理人:___(律師只寫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申請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機關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請予核準。
原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___(寫明證據名稱)共______件,請予發(fā)還。
__________(復議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三篇: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書
申請人:寧波市鄞州華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鄞州區(qū)高橋鎮(zhèn)高橋村
法人代表:陳家浩。
被申請人:寧波市鄞州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住所地:寧波市鄞州區(qū)惠風東路225號
法定代表人:周義定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與20xx年4月3日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鄞人工認[20xx]59號),向鄞州區(qū)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消被申請人做出的關于蔣興如鄞人工認[20xx]59號工傷認定書決定并重新認定不屬于工傷。
事實與理由:
蔣興如,鄞州華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崗位職責為保安員,于20xx年2月10日進入公司,其于20xx年2月25日與公司另一員工水電工陳覺宏因發(fā)生口角上爭吵,繼而發(fā)展為相互毆打,后經小區(qū)業(yè)主拉開,當時雙方各有所傷,陳覺宏沒有到醫(yī)院去看,在20xx年月28日,蔣興如提出身體不舒服,由我司陳國榮陪同到鄞州人民醫(yī)院去檢查,經查后除了有陳舊性骨折外,無其他傷害。
20xx年3月3日,因蔣興如多次與陳覺宏爭吵,陳覺宏報警處理此事,在派出所處理期間,因蔣興如屬于無人照顧,相對屬于弱勢,在筆錄時為便于處理,由陳覺宏承認了先動手,而實際情況是蔣興如先動手,在20xx年3月3日的.蔣興如提供的傷情照片上有其本人親寫的記錄為證。
申請人(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