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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釋融資租賃合同

        發(fā)布時間:2022-04-06 01: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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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檔分類: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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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釋:融資租賃合同

        本章是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共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承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融資租賃交易中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系、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構成、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概念的規(guī)定。 融資租賃這一名稱是從英文finance lease翻譯過來的。finance一詞意為財政、金融,也可譯為籌集資金、提供資金。因此,finance lease通常譯為融資租賃,也有的譯為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是一種新興的租賃形式,自本世紀50年代首先在美國出現(xiàn)至今,已有40多年的發(fā)展歷史。80年代初,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開始出現(xiàn)。1981年,我國成立了第一批專業(yè)租賃公司,如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和中國租賃有限公司。迄今為止,我國相繼成立了近500家專營和兼營融資租賃的企業(yè)和機構,為我國航空,輕工、機械制造、電子和郵電等行業(yè)近7000個技術項目引進設備和技術共計150億美元,成為我國利用外資、對國有大中型企業(yè)進行技術改造的一條重要渠道。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交易。鑒于其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對融資租賃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一般來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xiàn)形式是融物。我國立法者在借鑒《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其他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融資租賃界對融資租賃比較一致的看法后,對融資租賃作出規(guī)定。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第一,出租人須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租賃物。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租賃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現(xiàn)有的財物出租,或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購買財物用于出租。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出租的財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賃物的價值,即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效果。正是從這一意義上,這種合同被冠以“融資”的稱號。 第二,出租人須將購買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雖然須向第三人購買標的物,但其購買的直接目的是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為了自己使用。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買賣行為不同于買賣合同之處。 第三,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并須支付租金。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該種合同的名稱中含有“租賃”一詞。 除上述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外,目前國際上通行的融資租賃形式還有以下三種: 1.回租。所謂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己所有的物件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種租賃形式。在回祖情況下,出賣人同時也是承租人,買受人同時也是出租人。 2.轉租。所謂轉租是指按合同約定,承租人將自己租人的租賃物轉租給新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租賃形式。在轉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時也是出租人。 3.杠桿租賃。所謂杠桿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資租賃物全部金額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其他金額則以該租賃物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的一種租賃形式。在杠桿租賃中,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是一種無追索權的貸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擔保。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釋義】本條是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內容的規(guī)定。 典型的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和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在簽訂合同時,通行的作法是:當某個企業(yè)需要某種設備又缺少所需資金時,可以向租賃公司提出,要求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并租給其使用,雙方達成一個租賃意向。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設備和出賣人的要求,與出賣人簽訂一個買賣合同,由出賣人將設備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驗收。出租人憑承租人的驗收合格通知書向出賣人支付貨款。出租人付款前,與承租人正式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融資租賃交易行為所包含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是相互聯(lián)系、相互影響的,各自雖具有獨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獨立,而是在一定意義上以對方的存在為條件。 在實踐當中,由于租賃方式的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往往也不同,本條是對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內容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有關租賃物的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購買的設備,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因此,融資租賃合同首先應就租賃物作出明確約定。此條款應寫明租賃物的名稱、質量、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等。由于關于租賃物的說明多涉及工程技術內容,專業(yè)性很強,而且繁雜具體,所以,一般只在合同正文中作簡明規(guī)定,另附表詳細說明,該附表為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 2.有關租金的條款 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合同對租金的規(guī)定包括租金總額、租金構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點和次數(shù)、租金支付期限、每期租金額、租金計算方法、租金幣種等。 3.有關租賃期限的條款 租賃期限一般根據租賃物的經濟壽命、使用及利用設備所產生的效益,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此條款應當明確租賃起止日期。租賃期限對于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的存續(xù)期間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合同的不可中途解約性,因此,此條款應當明確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雙方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單方要求解約或退租。 4.有關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的條款 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有三種選擇權,即留購、續(xù)租或退租。在留購情況下,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續(xù)租和退租情況下,租賃物仍歸出租人所有。 除上述條款外,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還應包括租賃物的交付、使用、保養(yǎng)、維修和保險、擔保、違約責任、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合同簽訂日期和地點等條款。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同時,融資金額一般較大,履行期較長,為了明確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于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交付的規(guī)定。 出賣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是融資租賃與傳統(tǒng)租賃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在傳統(tǒng)租賃中,出租人是將自己現(xiàn)有的物或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購買的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與出賣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出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在融資租賃中,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即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融資與融物相結合,融資為融物服務。買賣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只負支付貨款的義務,而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且了解租賃物。出租人實質上是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真正的買賣雙方是承租人和出賣人,因此,出賣人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不僅應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標的物,而且應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因為之所以會有租賃物的質量問題,根本原因是出賣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交付符合國家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標的物的義務。因此,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也不負遲延履行的責任。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法接收標的物。接收標的物,既是承租人的權利,也是承租人的義務。作為義務,承租人應當接收標的物,無正當理由不接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遲延履行責任;作為權利,承租人有權接收標的物,出賣人不得拒絕將標的物交付給承租人。 第二百四十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 【釋義】本條是關于行使索賠權的規(guī)定。 所謂索賠權,是指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時,權利人依法享有向義務人索賠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的權利。 在典型的融資租賃關系中,存在著承租人、出租人、出賣人三者關系。當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委托,出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后,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移給出租人,出租人同時享有因出賣人違反合同規(guī)定而造成損失時要求出賣人賠償?shù)臋嗬?。但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在買賣合同中、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價款,由于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購買的,對其性能和生產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難對出賣人提供的租賃物做檢驗和判斷,同時,租賃物的用益權也屬于承租人,為了保證租賃物符合要求,便于解決使用中出現(xiàn)的問題,出租人往往將選擇由誰來提供何種品質、規(guī)格的租賃物的決定權賦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收貨驗收,發(fā)現(xiàn)質量技術問題由承租人直接與出賣人交涉,即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對由于出賣人的過錯,如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或者遲延供貨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而得到賠償。這樣,既簡化了法律關系,同時又降低了索賠成本。因此,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可以在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直接向出賣人索賠。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出租人應協(xié)助承租人索賠。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兩種: 1.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時,承租人可以要求: (l)減少價金。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雖不符合合同約定,但不影響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繼續(xù)使用的,可以按質論價,要求出賣人減少價金。 (2)修理,調換。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能利用時,根據標的物的具體情況,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負責修理或者另行交付無瑕疵的標的物,并承擔修理、調換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支付違約金。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支付約定的或者法定違約金。在違約金不足以抵償損失時,承租人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支付損害賠償金。 (4)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由于質量問題無法使用時,承租人不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出賣人未交付或者遲延交付標的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繼續(xù)履行交付義務,并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第二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內容的規(guī)定。 融資租賃本身是由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兩部分構成的,因此,為融資租賃而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均不同于傳統(tǒng)的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此處的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中相互聯(lián)系、相互影響的兩部分,各自具有獨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獨立,而是在一定意義上以對方的存在為條件的。就租賃與買賣的關系而言,租賃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時起生效。因此,若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則融資租賃合同也就因標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時,買賣合同雖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但關于買賣的條件卻是由承租人指定的,買賣的標的物是出租人用于租賃的物,因此,買賣合同在標的物交付前,若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在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解除買賣合同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須出租人、承租人及出賣人三方當事人同意。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先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租賃物的依據,后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兩者缺一不可,構成聯(lián)立聯(lián)動關系。出租人與承租人和出賣人均形成正式合同關系,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準合同關系。買賣合同雖是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在買賣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與出賣人只要協(xié)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但由于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密切,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承租人,而且買賣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承租人確認的,出租人和出賣人在變更買賣合同時,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的內容。 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的內容的變更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的變更。買賣合同的主體是出租人與出賣人。由于出賣人是由承租人預先選擇的,是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指定的,因此,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 2.標的物的變更。由于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兩者是一致的,它也是由承租人預先選擇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它必須合于承租人指定的條件,因此,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3.標的物的交付。由于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于承租人的,如果出租人與出賣人協(xié)商變更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式的,應當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此而增加承租人的費用的,應由出租人和出賣人協(xié)商分擔。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的,即構成對承租人的違約,承租人首先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其次,承租人還可以拒收租賃物,并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如果因此給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還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 第二百四十二條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釋義】本條是關于租賃物所有權的規(guī)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弊鳛橐环N民事法律關系,它的主體是財產所有權,它的客體是財產,它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和非財產所有權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干預的支配權。所有權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以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為其完整的內容。除法律規(guī)定的以外,這種支配權應當是不受限制的,財產所有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標的物的命運。融資租賃合同之債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也是以所有權為出發(fā)點和歸宿的。在融資租賃過程中,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出租人始終對租賃物擁有所有權,它不需要承租人及他人的協(xié)助就能解決。 但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所有權在行使過程中是處于不完整狀態(tài)的,也就是說,租賃物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并不是同時集中于一個主體手中的,它存在著分離。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的是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是所有權。但這種分離并不影響所有權人,即出租人行使權利。在融資租賃合同存續(xù)期間,在承租人最終行使購買選擇權之前,租賃物的所有權始終屬于出租人。這一權利使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以下義務: 1.保管、保養(yǎng)租賃物,使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 2.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贈與、遷離、重大改造、甩作投資等。 3.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支付了合同規(guī)定的價款后,即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一權利并非來自融資租賃合同,而是來自買賣合同,因此該項權利可以對抗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一切人,當然也包括對抗承租人的其他債權人和承租人破產時的破產清算人。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列入承租人的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然,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也負有清算義務。 第二百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構成的規(guī)定。 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由于租賃雙方均以盈利為目的,而租金又直接影響到利潤,所以租金的確定是融資租賃交易中至關重要的問題。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但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的代價并非是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標準的確定,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標準是不同的,它高于傳統(tǒng)租賃中的租金。 與商品價格概念相對應,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為基礎,同時依據租賃物的供求關系而波動。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賃物的成本、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為租賃業(yè)務而支付的營業(yè)費用。 1.租賃物的成本。租賃物成本是構成租金的主要部分。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支付的資金,將在租賃業(yè)務成交后,從租金中得以補償。同時,在購置過程中,出租人所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也要計入租賃物成本中,一起從租金中分期收回。所以,租賃物成本包括租賃物購買價金及其運輸費、保險費等,也稱租賃物總成本。 2.利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是租金構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利息按租賃業(yè)務成交時的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且一般以復利率來計算。 3.營業(yè)費用。營業(yè)費用是指出租人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yè)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和必要的盈利。 通常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tǒng)的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越多地采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復雜的融資租賃關系和當事人雙方的需要。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所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也可以按承租人現(xiàn)金收益的情況確定一個計算公式來確定租金,或由當事人約定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以其他方式來確定租金。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租賃物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 租賃物瑕疵分為物的瑕疵(也稱質量瑕疵)和權利瑕疵兩種。對于租賃物質量瑕疵,確定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直接關系到融資租賃交易本質特征能否體現(xiàn),關系到融資租賃與傳統(tǒng)租賃能否明確區(qū)分。在傳統(tǒng)租賃中,出租人與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一樣負有質量瑕疵擔保責任,須使租賃物合于合同約定的使用收益的狀態(tài)。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租賃物或者租賃物的規(guī)格、式樣、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并承擔索賠不成時的損害后果。此即所謂出租人瑕疵擔保的免責特約。這種約定既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的理論和實踐,同時也不違背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其理由如下: 1.雖然根據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所有權人應對其貨物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民法對瑕疵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為任意性規(guī)范,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以特約予以變更。因此,出租人與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出租人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是有效的。 2.融資租賃的經濟意義在于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資,具有金融的性質。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購買租賃物的貨款,其權利是收取租金從而收回投資,并取得利潤。除此之外,幾乎所有關于購買租賃物的權利義務均應由承租人承受,出租人只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不承擔包括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在內的任何實體義務和責任。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常情況下,承租人完全基于自己的知識和經驗選定租賃物的制造商、租賃物的種類、數(shù)量、規(guī)格等,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定出資購買租賃物。承租人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選擇權人,自然應對行使選擇權的不利后果承擔責任。 4.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其機能僅在向承租人提供融資購買租賃物,不可能對所有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都有充分的了解。如果由出租人承擔風險責任,必然導致出租人聘請專家檢驗,這就意味著增加費用。而所增加的費用最后必然通過租金的形式由承租人負擔。而作為租賃物的最終用戶,承租人對租賃物具有專門的知識。為避免增加成本,減少承租人的負擔,應由承租人承擔質量瑕疵責任。 5.融資租賃合同一般在規(guī)定出租人瑕疵擔保免責的同時,往往訂有索賠權轉讓條款,即在租賃物實際使用中,如發(fā)生質量問題,承租人可以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這就保證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也只有這樣,融資租賃交易才是公平的。 當然,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當承租人完全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選擇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時,如出租人為承租人確定租賃物或者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租賃物的,出租人應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在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租賃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也應由出租人負擔: (l)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瑕疵而來告知或者因重大過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與出賣人有密切關系的; (3)承租人無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賣人索賠的。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租人保證承租人占有租賃物的規(guī)定。 租賃期間內,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也是承租人的一項主要權利,它包含有以下三方面含義: 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承租條件。 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擁有獨占使用權。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雖然承租人是通過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但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要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在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后,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獨占使用權,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從買賣的角度看,出租人為買受人,出賣人雖將標的物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但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則取得標的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例如,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xù)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此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的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危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干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租人不負租賃物使用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 所謂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這種侵權責任通常有四種情形: 1.產品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租賃物因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由租賃物的供應商或者制造商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雖非租賃物的制造商,但在承租人于租賃期滿行使留購選擇權時,出租人便成為銷售者。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仍不負租賃物的產品責任。這是因為:第一,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融資,其經濟地位接近于金融業(yè)者,而異于商業(yè)銷售者,實質的買賣關系存在于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第二,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并不與租賃物發(fā)生直接聯(lián)系,不具備有關租賃物的商品知識、信息、檢測技術和手段等。 2.高度危險作業(yè)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的經營者對因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時,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當租賃物為高度危險作業(yè)的設備時,該設備的經營者應對設備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依民法學說,判斷經營者的標準有兩條: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對高度危險作業(yè)的設備擁有支配權并享受運行利益的人為經營者,應對租賃設備造成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運行擁有支配權,并享有運行利益,當然應作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而出租人并未實際占有租賃物,對租賃物的運行沒有支配權,同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與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對價關系,不存在租賃物的運行利益。因此,對租賃物屬高度危險作業(yè)設備而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建筑物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果租賃物是建筑物或者構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脫落等致人損害的,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作為租賃物的管理人,均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只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實際上是出租人為保證其收回投資的一種抵押擔保物權,承租人則擁有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因此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租人對租賃物所負保管、維修義務的規(guī)定。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就是妥善保管租賃物、嚴格按照合同的技術操作規(guī)程使用租賃物,并對租賃物進行保養(yǎng)、維修。這是因為,一方面承租人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租人須容忍承租人為使用收益,另一方面租賃物雖為承租人選定,但為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為保護出租人利益的需要,應負保管義務。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只得自己使用租賃物,而不得擅自轉租,更不得處分租賃物。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承租人處分租賃物的,是對他人財產的處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且不能返還時請求損害賠償。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不負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因而對租賃物無維修義務,但出租人卻享有于租賃物期間屆滿后收回標的物加以使用或者處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需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實現(xiàn),不僅需妥善保管標的物,而且負有維修保養(yǎng)標的物的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的規(guī)定。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由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并非租賃物的對價,而是融資的對價,所以當租賃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規(guī)定一個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經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即構成違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救濟措施: 1.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所謂全部租金,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依約定未到期的租金。在融資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期之前,出租人無權請求承租人支付。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規(guī)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此即所謂期限利益喪失約款。出租人之所以要在合同中規(guī)定期限利益喪失約款,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是為了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由承租人選定,出租人出資購買的,此類租賃物專用性較強,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即使收回租賃物,也難以通過重新轉讓或出租收回所投資金。同時,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互負的義務并非是同時履行的,而是有先后層次的,出租人支付租賃物價款的義務履行在先,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履行在后,出租人的利益缺乏一種相互制衡或者保障。由于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在遲延支付一期租金時,很有可能也無力支付剩余未到期的租金,所以此時出租人如果不能一次性主張全部租金或者不能收回租賃物,將使自己處于默視損失擴大卻無能為力的被動局面。因此,在承租人違約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這有利于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同時,承租人喪失了期限利益,也是對承租人違約行為的一種懲罰.有利于促使承租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2.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請求賠償損失。出租人不選擇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因為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這一所有權具有擔保其租金債權的功能,所以當承租人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租人請求部分返還租賃物價值的規(guī)定。 根據本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是由出租人享有租賃物所有權所決定的。但是出租人所有權是一項受其租金債權嚴格制約的權利,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與租賃物所有權有關的風險與收益實質上都轉移給承租人了,出租人所有權只具有抵押權的意義。因此,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在融資租賃實踐中,損害賠償金是以相當于殘存租金額或者以殘存租金額減去中間利息計算的。這樣出租人不僅收回了租賃物,而且可以獲得一筆相當于殘存租金額的損害賠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完全履行時,出租人僅可取得全部租金及期滿后取得租賃物的殘余價值。由此可以看出,出租人中途解約取得的利益,比合同全部履行本應得到的利益還要多。這不僅不公平,而且由于利益驅動,會使出租人盡量使用解除合同的辦法,不利于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穩(wěn)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本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部分返還。也就是說,出租人因收回租賃物而所得,無論按所評估的公允價值,還是按公開拍賣的實際所得,都不直接歸出租人所有。這一所得必須與出租人這時的租金債權,即承租人尚未付清的租金及費用作比較。只有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所得等于出租人的租金債權的部分時,才歸出租人所有,超出租金債權部分,是出租人多得的利益,應返還給承租人,或者充作承租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不足部分仍應由承租人清償。 第二百五十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釋義】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屬的規(guī)定。 在傳統(tǒng)租賃中,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就是于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種選擇權:留購、續(xù)租或退租。留購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一筆雙方商定的設備殘值(名義貨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續(xù)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與出租人更新合同,繼續(xù)承租租賃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賃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繼續(xù)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賃物或者留購租賃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終止。退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負責將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在這三種租賃物的處理方式中,出租人更愿意選擇留購這一處理方式。實踐中,出租人關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對租賃物的使用價值沒有多大興趣,大多數(shù)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必要條件。如果選擇另外兩種方式處理租賃物,仍面臨著租賃物的最終處理問題,出租人并不希望保留租賃設備。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于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補充協(xié)議時,應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就租賃物的歸屬達成補充協(xié)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這是因為,融資租賃與傳統(tǒng)租賃一樣,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租賃期間屆滿時,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義貨價,即使名義貨價只值一分錢,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租賃物所有權仍歸出租人享有。

        第二篇: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釋:租賃合同

        本章共二十五條,主要對租賃合同的概念、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租賃合同的期限、租賃合同的形式、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對租賃物的維修以及對租賃物的質量和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按時交納租金的義務等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租賃合同的概念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這條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租賃合同有以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出租人)將租賃物有限期地交給另一方當事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該租賃物并獲得收益。在租賃的有效期內,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不能任意處分租賃物。當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因此,租賃合同只是將租賃物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而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仍屬于出租人。租賃合同的這一特征區(qū)別于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這兩類合同都是以轉移財產的所有權為基本特征的。 2.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 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出租人出租租賃物是為了使租賃物的價值得以實現(xiàn),取得一定的收益。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權不是無償?shù)模且虺鲎馊酥Ц蹲饨鸬?。支付租金是租賃合同的本質特征。這一特征區(qū)別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雖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權,但是借用是無償?shù)?,不需付出任何代價。同時這一特征也區(qū)別于借款合同,雖然兩者都是有償?shù)模杩詈贤Ц兜氖抢?。利息不同于租金,租金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利息在很多情況下是法定的,當事人是不能約定的,即使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也有一個上限要求,不能放高利貸;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時間長短來計算,利息往往是根據借款時間的長短來計算。 3.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有體物、非消耗物 租賃物必須是有形的財產,這是租賃合同的特征之一。租賃可以是動產,如汽車、機械設備、計算機等,也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但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它們都是有形的,都是能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無形的財產不能作為租賃的標的物。這是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的特征緊密聯(lián)系的。非消耗物是指能夠多次使用而不改變其形態(tài)和基本價值的物。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很快就消耗掉的物品不能作為租賃物,如洗滌用品、糧食等,因為這些物品一經使用,就已喪失其自身的價值,甚至物本身已經消失了,根本不可能再要求出租人返還。因此,消耗物不能作為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4.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shù)暮贤?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出租人須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使用狀態(tài)。承租人負有妥善保管租賃物并按約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都是以履行一定義務為代價的。因此,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shù)暮贤K鼌^(qū)別于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在通常情況下一般是單務合同,贈與人向受贈人贈與財物并不以對方承擔一定義務為條件。 5.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其財產的使用收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承租人,因為不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承租人不可能對租賃物永久地使用,物的使用價值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各國法律一般都對租賃期限的最長時間有所限制。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租賃合同根據租賃的不同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在我國主要指房屋租賃。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約定期限可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關系到租金的交付日期、租賃物的返還的日期、合同終止的時間等問題。不定期租賃賦予合同當事人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租賃合同是在人們的經濟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間調劑余缺,充分發(fā)揮物的使用功能,限度的使用其價值。通過租賃,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的利益可以同時得到滿足,因此,租賃是現(xiàn)實經濟生活中較為重要的一種經濟形式。 目前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有些交易行為,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企業(yè)承包租賃經營等形式,是否用本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加以調整,在起草合同法的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上述幾種經營形式從實質上講是租賃,應該由租賃合同調整;也有人認為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分析,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多地是對土地的使用權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可達到70年,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它是一種用益物權,各國一般都將這種土地使用權通過物權法來調整。本章規(guī)定不適用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具體規(guī)定,只是在少數(shù)地區(qū)進行試點,它是為了便于各級政府進一步盤活存量用地的一項措施,它還有待于在試行中不斷總結經驗。 對于企業(yè)的租賃經營合同與本章規(guī)定的租賃合同是不同的,表現(xiàn)在,一是企業(yè)租賃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y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另一方則是本企業(yè)的職工,他們之間本來就有一個內部管理的關系;二是合同訂立是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的,有時還須由有關部門批準;三是租賃的標的是整個企業(yè),而不是某一特定的財產,是人財物、產供銷、資金、技術、經營等多種因素的綜合體,承租人獲得的不僅是對財產的使用權,而是一種經營權;四是承租人須以自己的財產向企業(yè)提供擔保;五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終止時,企業(yè)的價值須大于租賃時的價值。從上述特征中可以看出,本章規(guī)定的租賃合同不能適用于企業(yè)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的規(guī)定。 租賃合同的內容是指在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哪些條款。由于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不同或者租賃期限、租賃方式不同,合同的內容可能也不同,但一些主要條款都是應該具備的。本條的規(guī)定是一個指導性條款,是指在一般情況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條款,包括如下事項: 1.有關租賃物的條款 租賃物是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租賃合同的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用租賃物或從他人使用租賃物中獲取一定的利益,因此,租賃物是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有關租賃物的條款涉及這樣幾個方面: (1)租賃物的名稱。租賃物應以明確的語言加以確定,如汽車,是小轎車還是貨車,要約定清楚。對租賃物本身的要求,租賃物應是有體物,非消耗物;應是流通物而不是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不能作為租賃物。如槍支是禁止制造、買賣、銷售的,也是不能出租的。租賃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對于種類物,一旦承租人對其選擇完畢就已特定化。例如,承租人要租賃一輛汽車,他在出租人處指定了一輛車號為B93468白色桑塔納轎車,這時此輛轎車已特定化,出租人只能將該轎車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約定明確關系到租賃物的交付、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等問題。 (2)租賃物的數(shù)量。明確數(shù)量,出租人才能準確的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它也是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時的依據。 (3)租賃物的用途。租賃物的用途關系到承租人如何使用該租賃物,因為承租人負有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租賃物的用途就必須約定清楚,否則當租賃物損壞時,出租人就難以行使其請求權。租賃物的用途應當根據租賃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確定。例如,用于載貨的汽車不能用于載人,用于制造精密器件的車床不能用于制造一般的器件。約定租賃物的用途也可以明確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過程中的消耗的責任歸屬問題。 2.有關租賃期限的條款 租賃期限關系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時間的長短、支付租金的時間、交還租賃物的時間等等。如合同當事人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時,可根據租賃期限來確定支付租金的期限。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能超過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 租賃期限可以年、月、日、小時計算,要根據承租人的需要來確定。如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確定。 3.有關租金的條款 出租人出租租賃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租金同租賃物一樣是租賃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權利。租金的多少、租金支付的方式;是人民幣支付還是以外匯支付;是現(xiàn)金支付還是支票支付;是直接支付還是郵寄支付;是按月支付還是按年支付;是二次支付,還是分次支付;是預先支付還是事后支付,這些問題都應當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明確,以避免事后發(fā)生爭議。同時,這些約定也是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的依據。 4.有關租賃物維修的條款 承租人租賃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收益,這就要求租賃物的狀態(tài)必須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時,在使用租賃物時必然會有正常的消耗,這就有一個對租賃物的維修問題。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應當由出租人承擔,這是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負有維修義務。一般有幾種情況:一是有些租賃合同,法律就規(guī)定承租人負有維修義務。例如,海商法規(guī)定,光船租賃由承租人負責維修、保養(yǎng)。有時為了能夠對租賃物及時、更好地進行維護,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合同雙方可以約定,維修義務由承租人負責。二是根據商業(yè)習慣,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負責。例如,在汽車租賃中,一般都是由承租人負責汽車的維修的。三是根據民間習俗,如在我國西南地區(qū)的房屋租賃中就有“大修為主,小修為客”的說法和習慣。 除了上述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根據需要訂立某些條款,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以及解除合同的條件等等都是合同中的重要的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釋義】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限的限制的規(guī)定。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長期占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這里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應當說租賃期太長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xiàn)。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價格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規(guī)定,租賃契約的存續(xù)期間不得超過20年,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規(guī)定,租賃不得超過30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30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30年。德國也規(guī)定30年。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規(guī)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我國合同法借鑒了這些規(guī)定,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fā)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guī)定。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10年,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為20年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較長的是不動產租賃即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業(yè)性租賃是不一樣的。一般講用于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系相對穩(wěn)定一些。商業(yè)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這也是規(guī)定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20年實際上并不是一個絕對的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一是并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guī)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xù)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釋義】本條是關于租賃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 關于合同形式本法總則部分已作出規(guī)定,即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并不特別要求合同當事人來用何種形式訂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里的法律不僅指有關的專門的法律,而且也包括合同法分則中規(guī)定的對特定合同的特定的書面要求。關于租賃合同應當采用什么形式訂立,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征是規(guī)定本條內容的依據。 如前所述,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使用權的合同,出租人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就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同時承租人負有在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返還的租賃物要符合原狀。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時應當按照約定使用,如果對租賃物造成損害要視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明確、具體。在租賃合同中,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有其一定的便利性,如在一些臨時使用租賃物的交易中,一名天津的游客到北京臨時租一輛自行車游玩,租一架照相機照相,在公園里租游船等,這種臨時性使用時間很短,涉及的租金也較少,就不必非要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是租賃合同畢竟是出租人所有的或可支配的財產交付于承租人手中,承租人對其占有使用,對出租人來說有喪失租賃物的風險,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旦發(fā)生爭議,口說無憑,當事人的權利很難得到保護。法國民法典雖然對采用何種形式訂立租賃合同沒有特別規(guī)定,但它規(guī)定:但口頭合同在租賃物未交付之前,另一方否認租賃關系存在時,不問其租金如何低微,亦不問他方主張已交付定金,租賃的事實不能得到證明。為了既便利交易又保證交易安全,本條對租賃合同的形式作了幾個層次的規(guī)定: 第一,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租賃合同,即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這是因為租賃期限較短的合同一般來說租賃物價值不大(當然不排除大型的機械設備),租賃物使用后變化也不大,租金也較少,租賃關系結束的快,證據不易失散。一旦發(fā)生糾紛容易分清責任,因此,不必要求當事人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對于房屋租賃合同即使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因房屋的價值較高,租金多,按照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可以是在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任何書面形式。 以租賃期限長短來劃分是否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考慮到租期長短與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有直接關系,因為租期長的合同往往是租賃物價值較高,租金較多,對租賃物的使用消耗也多一些,如果以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清楚,在將來發(fā)生爭議時就有據可查,易于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又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如果雙方已經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合同還是有效的。如果沒有履行主要義務,當事人對其他問題沒有爭議,只是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依本條規(guī)定,視為不定期租賃,其租賃合同還是有效的,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和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本條規(guī)定的是出租人的兩條義務,一是交付義務;二是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這兩項義務是出租人的重要義務。其他義務如維修義務、出賣租賃物的通知義務等是這兩個義務派生出來的。 1.出租人的交付義務 本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所謂交付是將租賃物的轉移占有至承租人。因為承租人要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就必須對該租賃物占有,占有是能夠使用的前提。因此,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按照約定向其交付租賃物。所謂按照約定交付租賃物,包括按照約定的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交付方式、時間和地點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如果租賃物分主物和從物時,在交付主物的同時應將從物一并交付承租人。例如,交付的租賃物為汽車時,在交付汽車的同時應將汽車鑰匙一并交給承租人。交付的地點可以是承租人所在地,也可以是出租人所在地。這由合同的履行地點來決定,如一建筑企業(yè)租賃塔吊,出租人可將塔吊送到建筑工地,也可以由承租人到出租人處將塔吊拉走。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必須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目的。 2.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買賣合同中的一個重要的法定責任,它是指出賣人就出賣的標的物的瑕疵應承擔的責任。包括物的瑕疵擔保和權利的瑕疵擔保。租賃合同同買賣合同一樣都是一種有償合同,其合同標的都是特定的物,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要求也同樣適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于租賃合同轉移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而承租人租賃財產是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租賃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主要是物的效用的瑕疵擔保,即出租人應保證租賃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例如,電腦能夠正常地設定程序、進行文字編輯和處理以及上網使用;電冰箱能夠正常地制冷起到儲藏作用等等。一般來講,承租人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進行維修,減少租金或解除合同。但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賃物有瑕疵,出租人也要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本條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合同履行的兩個階段都有要求:一是在租賃物交付時保證交付的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具有品質完整的使用價值,使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二是在租賃期間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在租賃期間如果租賃物本身出現(xiàn)問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進行維修時,出租人應對其進行及時地維修,以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如不能及時予以維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的費用應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的規(guī)定。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是承租人的一項義務。承租人租賃該物并占有它的目的就是使用它。使用租賃物是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一項基本權利,但由于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是獲得使用權和收益權,而并沒有所有權,最終還是要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的,這樣承租人就有一個保證租賃物自始至終符合其本身的品質和效用。同時任何物都是經過使用有正常消耗的,不斷折舊,最后喪失其價值。只是不同的物使用方法的不同其折舊率也不同,因此,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各國民法對承租人的該項義務都有所規(guī)定。例如,法國民法規(guī)定,承租人應依照租賃契約規(guī)定的目的使用租賃物;在契約無規(guī)定時,依照當時情況所推定的目的使用之;如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于非約定的目的,或者使用的方法可能對于出租人發(fā)生損害時,出租人得斟酌情形,請求解除契約。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規(guī)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規(guī)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繼續(xù)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履行此項義務的條件是: 1.租賃物已由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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