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甲國羊毛生產(chǎn)商,被告為乙國羊毛供應(yīng)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電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郵寄方式回復(fù)。因地址... [全文]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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