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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出資人(甲方):
身份證號:
名義股東(乙方):
身份證號:
鑒于,甲方擁有深圳市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公司”)%股權,甲方將該%股權委托給乙方代為持有?,F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范圍框架下,雙方就本協(xié)議股權代持的有關事宜,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股權代持關系的界定
1.1為明確代持股權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xié)議確認,代持股權實際由甲方所有并實際出資,乙方同意將以善意、謹慎、勤勉之精神接受與執(zhí)行甲方的該項委托。。
1.2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權,并依據甲方意愿及指示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并由甲方實際享受股權收益。
1.3根據本協(xié)議,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義代為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在股東名冊上具名;按照甲方指示,參與公司股東會并依據甲方指示行使表決權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項下的其他股東權利;代領或代付相關利潤款項、投資款項;對外以股東名義依照法律及章程規(guī)定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股東權利,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權、投票表決權、質詢查閱權、提案權等。
1.4委托持股費用
1.4.1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權期間,乙方的報酬為:___________。
(1)不收取任何報酬;
(2)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
1.5股權代持關系,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隱名代理等類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
二、代持股權
2.1代持股權:甲方將其擁有的公司%的股權,通過本協(xié)議作為“代持股權”。在乙方代理甲方持有代持股權期間,公司發(fā)生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f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縮股、配股或增資等事宜的,或乙方根據甲方指示轉讓部分代持股權的,本協(xié)議所指之所代持股權數量則同時隨之做相應調整。
2.2代持股權通過工商變更登記程序,登記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義對外代為持有。
2.3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對代持股權已完成了實際出資。乙方作為名義股東,僅為代持目的,在工商變更登記時不再支付相關股權轉讓款。
2.4乙方應根據本協(xié)議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權,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將其名義下的代持股權進行轉讓、質押以及進行增、減資等處分行為。
三、股權收益權利
3.1代持股權項下的股權收益(含利潤分紅),由甲方實際受益人所有。
3.2乙方按照甲方真實意思或指令,對公司的利潤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東名義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3.3如財務管理關系,公司的利潤分紅款將匯入乙方名義股東賬戶或由乙方名義股東領取的,乙方在代領包括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后,在三日內匯至甲方賬戶或由甲方指令安排,否則,每遲延一天按上述金額的千分之一/每天計算支付違約金。。
四、其他股東權利
4.1除上述股權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當按照甲方意愿及指示,履行股東權利。
4.2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按照甲方意愿及指示行使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各項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派遣董事會成員、簽署股東會決議文件、行使股東知情權利、參加股東訴訟等。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5.1甲方有權以實際出資人名義,間接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乙方遵從甲方指示,配合甲方行使股東權利程序。甲方參加公司股東會,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利簽署相關股東會決議。
5.2甲方有權實際享受代持股權項下的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或就該股權收益的具體處置,享有最終的決定權。
5.3甲方有權對代持股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處置,包括轉讓、質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權的相應處置。
5.4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權限或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包括擅自轉讓、質押、擅自對外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借款、擔保等損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權立即收回代持股權外,乙方上述行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5.5甲方保證其對投資資金擁有合法、有效、充分之所有權,其上不存在任何現有或潛在的法律糾紛與風險,且甲方所提供一切有關本次股權投資的信息均為完整、確切、真實。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6.1乙方承諾:將根據本協(xié)議的有關規(guī)定,完整、忠實、有效的配合與執(zhí)行甲方作出相關指示,合法實施代持行為,保障和實現甲方對代持股權的合法權益。
6.2乙方有權根據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圍內,對外行使股東權利。乙方濫用股權權利,擅自對外代表公司簽署合同、借款、擔保等損害公司及甲方利益等情形的,由乙方賠償公司損失,除因甲方指使或可歸責于甲方的情況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6.3乙方應及時地向甲方通知與公司及代持股權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目標公司的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增資、減資、解散、資產出售或購買、清算、訴訟與處罰等重大事項,及涉及代持股權的質押、凍結、強制執(zhí)行等重大事項),及時回復甲方就目標公司及代持股權有關的詢問,并保證其向甲方所作的與目標公司及代持股權有關的陳述、通知、答詢等信息載體中的內容皆為真實、準確及完整,不存在任何欺騙、誤導與隱瞞。
6.4因乙方自身的對外債權亦或其他法律糾紛,致使代持股權被凍結、強制執(zhí)行等侵害甲方實際享有的股權時,乙方需在十日依法解除代持股權的權利負擔。
6.5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代持股權進行任何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代持股權。
6.6乙方有義務向乙方配偶或其他厲害關系人披露本協(xié)議下的股權代持情況,乙方及乙方配偶、繼承人等,于任何時候不得對本協(xié)議下的代持股權主張權利,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6.7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本協(xié)議項下的代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事務進行轉委托、轉代持。
6.8乙方在行使股東權利之前,應當事先與甲方保持充分溝通并了解甲方實際出資人真實意愿。
七、違約責任
7.1乙方擅自轉讓、贈與代持股權,致使代持股權由善意第三人獲得的,乙方須按照每股價值的1.3倍支付違約金。
7.2乙方未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在甲方處分代持股權時,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權的相應處置(如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變更工商登記等)乙方需向甲方承擔違約金元,并賠償甲方所造成的損失。
7.3因乙方與他人的法律糾紛致使股權被凍結、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乙方為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依法解除代持股權的權利負擔,乙方需向甲方承擔違約金元,并賠償甲方所造成的損失。
7.4因甲方出資不實或其他出資瑕疵致使乙方承擔出資瑕疵責任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造成的損失。
7.5任何一方違背在本協(xié)議中所作出的承諾或違反本協(xié)議所約定的義務,則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元,并賠償守約方所造成的損失。
7.6任何一方根據本協(xié)議約定主張權利以及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而產生的全部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調查取證費、處理抵押或質押物費用、交通費等所有相關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八、代持期限及協(xié)議終止
8.1自本協(xié)議簽署之日起年。
2.2代持期限屆滿后,未有甲方書面終止通知的,本代持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代持期限繼續(xù)持續(xù)。
8.3代持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公司運行的實際情況終止代持關系,或對代持關系進行調整。
8.4如出現乙方超出或違反甲方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隨時終止本協(xié)議并收回代持股權。
8.5如遇乙方出現喪失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協(xié)議自動終止,甲方將收回代持股權。
8.6一旦本協(xié)議解除或終止,雙方代持股權委托關系即告終止;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在本協(xié)議解除或終止后的十()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重新變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體名下。
九、保密
協(xié)議雙方及見證人應對本協(xié)議包括代持股權在內的全部內容予以保密。
十、爭議解決方式:
10.1本協(xié)議及相關法律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來解釋,并受其管轄。
10.2本合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規(guī),甲、乙雙方履行本協(xié)議發(fā)生爭議后應積極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按照下列第方式解決。
(1)向深圳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11.1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屆時需要補充的,應另行簽署書面補充協(xié)議。
11.2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生效。本協(xié)議于20年月日簽署于廣東省深圳市。
乙方配偶作為本協(xié)議見證方,認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協(xié)議執(zhí)行。同時,公司將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本協(xié)議附件1)認可本協(xié)議內容。
(以下無正文,為本協(xié)議之簽署頁)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乙方配偶(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