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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新購房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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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意見》中有關住房限購政策要求,擬購房人需向本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申請開具《新購住房證明》(含商品房、存量房)?,F將開具新購住房證明說明如下:
一、擬購商品住房的購房人,需向開發(fā)企業(yè)提交《新購住房證明》,開發(fā)企業(yè)憑證明簽定商品房銷售合同。在辦理備案(預告登記)時,需將《新購住房證明》作為登記要件提交登記機構受理窗口。
擬購存量住房(二手住房)的購房人,需在房產登記測繪配圖之前申請開具《新購住房證明》。買賣雙方在辦理登記收件時,需將《新購住房證明》作為登記要件提交登記機構受理窗口。
二、在主城八區(qū)購房的,由華僑路、中央門、大光路分中心的查詢窗口開具《新購住房證明》;在江寧、浦口、六合三區(qū)購房的,由所轄區(qū)房屋交易登記管理部門的查詢窗口開具《新購住房證明》。
三、購房人申請開具《新購住房證明》需提交以下要件:(1)《開具新購住房證明申請表》;(2)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結婚證或未婚證明;(4)戶口簿;(5)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還需提供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房人須本人到場申請,因故不能到場的,須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四、登記機構的查詢窗口對符合新購住房條件的,出具《新購住房證明》。該證明自開具之日起五日內有效。(因特殊情況過期未辦購房手續(xù)的需要重新申請,由登記機構的查詢窗口開具新的《新購住房證明》并收回原證明)
五、全市十一區(qū)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已聯網,擬購房人無需重復查詢和申請。開發(fā)企業(yè)、銷售公司、中介機構有義務提醒購房人在簽定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去登記機構申請開具《新購住房證明》。
辦理新購房證明開具地點:
一、主城區(qū)(八區(qū))
南京市產權市場處:
(1)華僑路登記中心(二樓)
地址:鼓樓區(qū)華僑路35號
(2)大光路登記分中心(四樓)
地址:白下區(qū)大光路49號
(3)中央門登記分中心(五樓)
地址:玄武區(qū)龍蟠路218號
二、浦口區(qū)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
地址:浦口區(qū)江浦街道象山路1號
三、江寧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
地址:江寧區(qū)天元東路555號
四、六合區(qū)
1、六合區(qū)房產交易登記中心
地址:六合區(qū)政務中心2樓雄州東路1號
2、六合區(qū)房產交易登記中心大廠分中心
地址:沿江開發(fā)區(qū)新華西路328號
新購住房證明申請表:
申請購房人
姓 名 證件
名稱 證件
號碼
戶 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聯系
電話
擬購住房
名稱或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購房人家庭擁有市區(qū)住房情況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無住房
購房人家庭成員
情況 稱謂 姓 名 證件名稱 證 件 號
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已全面如實填報上述情況,保證遵守南京市關于“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1年以上(含1年)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可新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qū)內向其銷售住房?!钡囊?guī)定,如有虛假、不實申報等行為,本人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購房人(監(jiān)護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戶口簿、結婚證記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