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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學的實習報告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yè)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
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孝貴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損失。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
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
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fā)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qū)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fā)市場項目。項目開發(fā)人是開發(fā)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xù),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fā)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fā)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fā)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fā)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2、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3、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5、開發(fā)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6、經貿公司確認書。7、國有土地使用證。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9、施巍證言材料。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fā)公司作為項目開發(fā)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tài)。
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tài),轉變成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2、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guī)定應得到賠償。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tài)。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fā)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tài),成為無效合同。
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于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fā)公司向尹杰下發(fā)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fā)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具開發(fā)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發(fā)票,后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fā)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yè)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fā)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依據這一規(guī)定,開發(fā)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
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于第三人尹杰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興建筑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谝陨蟽牲c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fā)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了解南開。
第二篇:法學畢業(yè)的實習報告
一、實習目的任務
古人云:“君子欲訥于言敏于行。”意為:“君子的修養(yǎng)要盡力使自己做到說話謹慎,做事行動要敏捷”。對于一個法學專業(yè)的大學生而言,這說明不僅要有相當精深的理論水平和良好語言表達能力,更要有強硬的實踐能力,才能適應目前激烈的社會競爭?!袄碚撌腔疑?,生活之樹常青”,只有將理論付諸于實踐才能實現理論自身的價值,也只有將理論付諸于實踐才能使理論得以檢驗。同樣,一個人的價值也是通過實踐活動來實現的,也只有通過實踐才能鍛煉人的品質,彰顯人的時代風貌。畢業(yè)實習是大學學習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一課,也是大學學習生活的最后一項課目,也是大學生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
我的這次實習是從20xx年7月1日至8月29日在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人民法院進行的。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完成法院領導交辦的工作。在法官們的指導下,我開始熟悉這個行業(yè)并慢慢進入工作的狀態(tài),對法院的運作的程序和法律實踐有了一定的熟悉和體會。專業(yè)實習是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的必修課程,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學本科學生掌握系統(tǒng)的法律理論知識與技能,熟悉與掌握司法程序,理論聯系實踐的重要路徑。在過去的三年里,通過課堂知識的學習,我已經形成了初步的自己的法律思維,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識,對各法律部門的相關法律制度有較為全面的認識。而且通過兩次第三學期的模擬法庭實踐,對若干類訴訟案件的司法審判過程有了較為深入地體會。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學校是學校,社會是社會,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我們最終是要走出校園,服務社會。此次第三學期學院安排我們20xx級法學本科生進行畢業(yè)實習,所以我選擇法院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實習學習生活。
通過本次畢業(yè)實習,實現以下實習目標:
⑴將在課堂上所學的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鞏固知識,發(fā)現不足,以求積累經驗、指導今后的學習;
⑵培養(yǎng)獨立發(fā)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⑶培養(yǎng)社會適應能力和溝通能力;
⑷樹立正確的法律人觀念和法律人思想覺悟;
⑸學會法院的工作運行流程,積累實務工作經驗,為畢業(yè)后工作打下基礎。
在明確實習目標的前提下,我結合法院和個人實際情況的制定了如下實習任務:
⑴熟悉法院的各項管理制度;
⑵熟悉與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相關的執(zhí)業(yè)制度;
⑶與法官和工作人員接觸和溝通,虛心求教;
⑷運用網絡處理案卷檔案,使其管理自動化;
⑸整理卷宗、資料查詢、法律文書撰寫,做好秘書工作;
⑹協助工作人員做好開庭前后的準備工作,開庭時認真旁聽;
⑺不斷充實專業(yè)知識,拓展視野。
二、實習內容及其具體工作
由于實習之前我就已經明確實習目的和制定了實習計劃,這使得我在實習過程中有的放矢,積極主動尋找鍛煉機會,并有得于許多律師的指點幫助,我的實習內容豐富多彩。這些工作有助于鍛煉我的各種能力,也是以后職業(yè)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務性工作的基礎上,我主要的工作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具體過程如下:
(一)學會用好法院辦公自動化軟件。
隨著信息技術在各個領域的廣泛運用,法院也實現了辦公的自動化,我國法院并且還建立了自己的內部網絡。辦案從頭到尾都網絡自動化了。一開始立案要輸入電腦,建立電腦檔案,其中也要若干次進行網絡化信息處理,審判完了要把檔案錄入。如果執(zhí)行也會轉到執(zhí)行,網絡記審理時間,不會超期,否則就輸入不了了。這都要求工作人員要有細心謹慎的做好各項工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二)整理卷宗,掃描案卷。
整理卷宗,掃描案卷是我在本此實習過程做的最多的工作,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編頁碼、填寫證據目錄及卷宗目錄、裝訂案卷等。每天看著一沓沓的案卷在手中無數次的翻閱,心中還是會有一點成就感的。整理卷宗先是排序,按照信息表、繳款書、起訴狀、答辯狀、身份證明、受理案件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原被告證據、開庭傳票及送達回證、調解筆錄、開庭筆錄、判決書或調解書復印件、宣判筆錄、送達回證等順序將所有的資料整理成冊。對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有副卷,而副卷的內容則包括合議筆錄、判決書原件等。
(三)作調解、庭審、談話筆錄。
鑒于去年暑假的實習經歷,這項工作對我而言并不陌生。首先,法院的筆錄基本全部是電腦錄入,對于沒有學過速錄的我來說還真的跟不上,所以明顯的感覺到掌握速錄技術的重要性。不過據此我也明白了,該法院大多數的書記員并非科班出身但卻能夠進法院工作的原因之一了,其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她們所掌握的速錄技術。
(四)送達開庭傳票及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所謂送達大多數情況下就是打電話把當事人叫到法院,然后將文件交給他們,告知他們權利義務,然后讓他們填好送達回證就行了。當然也有當事人拒領的情況,如離婚的被告方拒不領取,最后只好由我跟主審法官給送到家里,但是送去之后當事人拒不簽字,我們又好說歹說勸了半天才勉強把字簽了。不過對于那件事,我一直覺得有點遺憾和愧疚。在現實中,即使當事人不領取相關文件,法院可以采用公告或郵寄的形式送達,還可以留置送達,所以這并不影響效力的發(fā)生。對于當事人來說,訴權是一種權利,但是在訴訟過程中的義務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說權利與義務總是像伴隨而存在的。送達看似簡單,但事實上與當事人打交道并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很多時候還要考慮到當事人的情緒問題,所以法院的工作都不是簡單的工作。
(五)參與案件聽審。
案件聽審是本次實踐中身份轉變的機會,在從事其他工作時,我更多的是將自己當做法律工作人員對待,所以每件事上都會很謹慎出錯。但是聽審則不同,我將自己的身份換成一個普通人,甚至是法盲。我不在用一個法律人的身份去看待案件的全過程,而是以一種獨立于當事人、審判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以外的身份,用一般的理性看待并分析問題的合理性。摒棄合法性分析,從理性的角度看待問題,也許會有不一樣的收獲。但事實上,司法審判過程中卻是將法與理想相結合,將法與情相融合,最終達到社會效益與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本次聽審的案件主要是合同糾紛案件、民間借貸糾紛與所有權確認糾紛,這樣讓我對物欲橫流的經濟社會有了新的更深的認識,所以聽審過程的所見所聞與所想對我都有很大的影響,讓我更現實更理性地去看待這個社會。
三、實習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和不足
(一)溝通能力欠缺。
學生在校期間,面對的是相對單純的同學間及師生間交往,學習的是抽象的法律概念及案例,法律概念及案例中的當事人均被抽象成為一個虛擬的符號。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案件做出判斷需要的是合乎邏輯的法律推理。而現實生活中,一個案件中涉及的可能是若干個法律關系。當事人也不是案例中的某一個符號,而是一個個有血有肉、有情緒、有思想的人。一個案件所涉及的不單單是法律,而且涉及政治、文化、宗教、社會,等等。對一個案件做出裁判,不但需要考慮法律的規(guī)定,更多的還要考慮裁判結果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在案件做出裁判結果之前,法官需要與當事人進行大量的交流、溝通,了解當事人的想法、估量裁判結果可能引發(fā)的后果及相應的對策,而這些都需要一個良好的溝通能力,與學生在校的學習有很大的區(qū)別。
(二)學習的自主性、主動性欠缺。
學習不單單是學校內的書本知識的掌握,而且是一個畢生的事業(yè)。作為個人,只有掌握了學習的自主性、主動性,才能不斷的提高學習效果,才能在工作中不斷的提高、不斷的進步。學習效果與學習動機有很大的關系,而這受到一系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如原有的學習基礎、老師的指導、學習方法、學習習慣、智力水平、個人特點、健康狀況等。實習期間,我們應注重主動獲取知識、分析歸納、創(chuàng)造性思維和運用所學的知識去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yǎng)。要達到這些要求,必須改進原有的學習方法,自決、主動地學習。
(三)適應能力欠缺。
學生從學校到法院,面對著比學校復雜得多的工作環(huán)境、人際關系、學習壓力和形形色色的當事人,需要具有較好的面對實際工作的適應能力。
我決定在今后的學習中根據這次實習所得到的經驗,處理好課堂學習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及理論知識與實踐內容的關系。
四、實習收獲與體會
通過實習,我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有很大收獲?;钌馁Y料遠比課本更能啟發(fā)人,教育人。血淋淋的事實也更讓我深思。
第一,最明顯的收獲就是對訴訟程序的相關問題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法院的確是法學院學生在實踐中學習法律的最好的場所,尤其是在對程序法的掌握方面。因為在法院實踐我們可以很直觀地學習和體會訴訟程序完整而詳細的過程,我們所學的訴訟知識是零碎的、是不系統(tǒng)的,通過實踐,將我在學校學習的關于訴訟法的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去進一步對應和細化。這更有利于我加深對訴訟程序方面問題的理解,這無論對于我以后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還是理論研究工作來說都是一種寶貴的經歷和積累。同時在法院進行的各項日常工作也是遵循程序的重要體現,分工負責,互相協調,互相配合,各項工作有條不紊。
第二,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實踐是學習法律必不可少的途徑。法律所要解決的都是些紛繁復雜的問題。這對法官有著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要有一顆清醒的頭腦,理清各種法律關系?!斗傻蹏分姓f法官是法律的喉舌,的確,作為會說話的法律的法官,他們以自己的專業(yè)知識、睿智、勤奮來詮釋著法律,維護著法律的威嚴、公平與正義。剛開始實踐時,我閱讀了幾份判決書,里面復雜的關系一會就把我弄暈了,而我們的法官卻能游刃有余,這種斷案的技巧是在不斷的實踐中日積月累形成的,但重要的還是要有耐心,善于去分析、去傾聽、去兼聽,這樣才能保證對案件做出最準確的認識。
第三,我在人際溝通能力也增強了。以前主要是在學校里生活,接觸的人有限,生活也相對比較簡單。通過實踐生活,通過和不同的人的接觸和溝通,我明白了許多為人處世的道理和技巧,在待人接物及與他人溝通交流方面的能力也有所增強。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guī)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yǎng)。這次實踐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其實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就是一門藝術。在社會中你會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不要期望每個人都是那么的和善,也不要試圖去改變任何人,重要的是你如何去面對。用微笑打開尷尬的局面,用理智消弭緊張的局面,凡事能退則退,用寬容營造和諧的氛圍,才會更有利于自己的發(fā)展。
第四,在實踐中我發(fā)現法律的宣傳和普及依然非常重要。雖然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有些案件事實清楚,一方應當履行某種義務卻不去履行,比如欠款合同糾紛,按照合同的要求,一方必須負給付義務而不履行,這種行為的出現凸顯了一些人法制意識的淡薄。但另一方面,不計任何成本的訴訟也并非是理智的。德國學者耶林在《為權利而斗爭》中寫到農民在自己的利益受損時,往往不惜成本去打官司,很有“爭口氣”的感覺,然而,在現代社會,作為一個社會人,或者說更是一個經濟人,其每一個行為都是有目的的,都是為了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不考慮任何后果、不計任何成本的行為都是不理智的,精神享受固然重要,但伴隨物質匱乏的精神滿足又能持續(xù)多長時間呢。
第五,通過實踐,我對法官這個職業(yè)也有了更深和新的認識。法官是一個受社會尊重的職業(yè),但工作壓力也是比較大的。因為法官一直以來都是以一個強勢的社會角色出現,成為民眾關注和評價的焦點,尤其是身處審判前沿的廣大基層法官,社會、民眾包括自身所處的團體都對他們有很高的要求與期望。另一方面原因是審判作風問題,基層法院由于案件多,心理壓力大,法官在工作中難免簡單粗糙,引起當事人的不滿。職業(yè)給法官帶來了普通人體會不到的精神與心理壓力。有些法官認為,鑒于法官這一職業(yè)的特殊性,除非徇私枉法,法官應當享有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進行裁判而不受追究的權力,否則,便可能使法官顧慮重重,影響獨立裁判。我認為充分保障法官獨立辦案固然重要,但是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對法院和法官仍需要進行監(jiān)督。但如何進行監(jiān)督,如何建設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隊伍,則是司法改革所要解決的問題。
五、實習總結
美麗的內蒙古草原令人神往,可惜韶光易逝,我還沒有“清醒”過來,實習的生活就不得不結束了。這兩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對我接下來的學習和今后走向社會參加工作無疑是很有幫助的。這一點在實習之前和實習之后都得到了肯定。這次實習還讓我懂得了為人處世的態(tài)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謙虛好學又要適當肯定自己。我要感謝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人民法院,感謝實習期間幫助過我的每一個人。雖然法學專業(yè)學生所面臨的法律現狀和就業(yè)前景仍然嚴峻,我自身面臨的問題也很多,但實習帶給我的啟迪讓我繼續(xù)堅定了法律信仰和職業(yè)追求。
在這次實習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沒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沒有系統(tǒng)的知識構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談?!凹埳系脕斫K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痹诙虝旱膶嵙曔^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yè)知識的匱乏。在學校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fā)現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法院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偟膩碚f,我在這一段時間里一直積極進取、努力鉆研、按時上下班,不斷地在各個方面調整自己、完善自己,注意培養(yǎng)自己的興趣以及團隊合作和人際交往的能力,把所有的熱情和時間都獻給了這次讓我執(zhí)迷的法律職業(yè)。當然,對于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但我相信實習只要有收獲了,實習就是成功的。
兩個月的實習期,一晃眼就過去了,最深刻的體會就是現實跟書本的巨大差異,一件簡單的看似事情,真正做起來,需要的卻是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原來的我們,幾乎都視書本上的內容為真理,很多東西都未曾付諸實踐過,只有真正去做這件事情的時候,才會親身體驗到實際的難度有多大,也才會從中意識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識的匱乏。實習是我步入社會前的第一課,教會我怎么待人接物,如何處理各種事情。雖然在短短的兩個月里看到的只能是工作的一個側面,學習的只能是一些初步的方法,但這些對于我是非常重要的。這次實習告訴我,在社會這個大學堂里我還是一個小學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要抱著謙虛謹慎的態(tài)度,無論大小認真踏實的完成每一件事,走好每一步。通過這次實習,也使我從另一個視角開闊了視野,增長了見識,同時也在實踐中積累了各方面的工作經驗,為不久之后正式步入社會的自己,做好一個萬全的充足準備。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和依法治國服務的。畢業(yè)后我將為建設我國的法治社會盡一份力,如果這是我的路,我將一如既往的走下去。
第三篇:法學的實習報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yōu)槲业捻樌麑嵙曀鞯膸椭团Α?/p>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yè)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
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篇:法學畢業(yè)的實習報告
20x年10月26日至20x年1月15日,我在xxxx律師事務所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畢業(yè)實習。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四年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在實習期間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完成所里律師交付的工作。在所里律師們的指導下,我開始熟悉這個行業(yè),對律師事務所運作的程序和法律實踐有了一定的認識和體會,同時也發(fā)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另外,xx律師事務所的理念和與隊友間的相互扶持使我對團隊合作的意義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走進律所
xx律師事務所位于xx中級人民法院對面,雖然規(guī)模不大,但是運作與管理上卻是井井有條的。實習第一天,我依照約定時間到達xx律師事務所,一個很親切的內勤姐姐接待了我和另外4個實習生,在她的引領下,我們參觀了xx所,對所里的辦公區(qū)域劃分、辦公設備的使用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也在內勤姐姐的介紹下認識了所里大部分的律師。之后,內勤姐姐帶我們到了各自接下來的“據點”“拜師”,我拜見的師傅是所里資歷最深的律師胥主任。胥主任是個很和藹的中年律師,辦案經驗和人生閱歷都很豐富,在這3個月的實習中教給了我很多實踐經驗,讓我受益匪淺。
二、實習內容
此次在xx所的實習,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1、打印、復印資料,打孔、裝訂文件。
這項工作是我到xx所以后做的第一項工作,由于之前在法院實習時也較多地接觸了這項工作,因此打印機、復印機、打孔機的使用都比較熟練,工作效率頗高。
2、送取文件。
將文書原件送去當事人處蓋章,取回,再送去法院,或者取案件的相關資料。這項工作比較枯燥乏味,但是在送取了3個月文件之后,我充分地熟悉了這個城市的公交線路,也算是一點小小的收獲吧。
3、文件歸檔。
文件歸檔是實習生的必做工作之一。做文件歸檔,只要循著辦案程序的思路,理清大致框架,就可以較輕易地做好。而辦案程序的思路無非是:律師函――準備起訴材料(包括授權委托書、證據清單、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等)――法院判決書――(若判決得不到有效履行)申請執(zhí)行書(當中還可涉及到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財產保全申請擔保書)。所以在歸檔的過程當中,需要的更多是耐心和細心。
實習的前期,我與同期前來的實習生一起整理了大量檔案,全部排序、制作目錄、入檔、裝訂。這些工作雖然瑣碎重復,但卻使我熟悉了律師辦案的程序和相應的司法程序,也一定程度上鍛煉了自己的耐心和細心。
4、查找資料。
說到查找資料,其實對我們每一個大學生來講都不陌生。因為在學校時每做一篇論文都要做資料查找,百度、google、圖書館、期刊網等都是資料的來源。類似的,實習期間我在律所所做的資料查找主要是通過網絡、電話的方式,幫助律師搜集案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地方部門的具體規(guī)定。
初做這項工作時,由于缺乏經驗、沒有掌握正確的方法,搜集到的資料既不全面詳細也不夠新,而且效率低下。在請教律助后,我初步了解了資料查詢的步驟、范圍和技巧,再搜集資料時,效率就高了很多。
關于資料查找的步驟:先是有針對性地對背景材料進行收集和分析,以歸納出查找主題,這一步驟已經由我的指導律師做好;查找完信息后就應摘錄要點并做批注;最后是以文件夾的形式分類保存。資料查找的范圍包括:背景資料;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政府文件;相關學者論著;具體案例中律師的做法和法院的看法等。
資料查找是我比較喜歡的一項工作,因為在工作的過程中可以了解各種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相關案例以及相關的學術理論,并且可以同律師討論案件情況。而且這項工作對鍛煉信息搜集、整理能力很有幫助。而信息搜集與整理能力在法律實務與學術研究上都是十分重要的。
5、翻譯。
翻譯,包括英譯漢與漢譯英。翻譯的內容有法律條文、合同書以及一些公司的內部規(guī)定。這項工作是我在此次實習中遇到的一個難點,雖然所里需要翻譯的文件并不是很多,但是這些文件的內容卻紛繁復雜,在翻譯時又特別強調專業(yè)性。因此,翻譯工作的難度可想而知。作為實習生,我翻譯的文本一般都會由律師核準一遍,然后提出修改意見或直接進行修改,之后再把最終版本發(fā)給客戶。在翻譯英文材料的過程中,我深刻地了解到自己的英語水平是多么的無法滿足實際運用的需要,以至于大部分專業(yè)的法律詞匯都無法準確的翻譯。在以后的學習中,我想應該把法律英語作為一個重點來學習,以適應實際應用的需要。
6、起草法律文書。
起草法律文書是我3個月實習生涯中一項比較重要的工作,當然我撰寫的法律文書通常并不會真正被應用,這項工作對我來說實際上只是一種練習。雖然在學校學習過司法文書寫作,在律師實務與公證的課上也學習過各種常見的法律文書的寫作,但是終究只是紙上談兵,到了實際應用的時候才發(fā)現自己其實并不懂得怎樣去寫好法律文書。一份高質量的法律文書需要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以及對相關法律知識的運用、配合才能寫成功。在撰寫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我明顯感到自己知識的匱乏和經驗的缺失。說實話,真的很后悔當初沒有認認真真地學習法律文書的寫作。好在我的指導律師胥主任給予了我悉心的指導,讓我領悟到了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注意事項和相關技巧。
通過對法律文書寫作的學習和練習,我認為要寫好法律文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占有資料和事實,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為是。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fā)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創(chuàng)造性的表達出來。
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頒布過關于法律文書格式的規(guī)范,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要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第三,在文書內容上,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在進行法律文書寫作之前首先應該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確認,認真研究案件事實情況,對涉案的法律關系仔細分析和定性。在內容上努力做到準確、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經得起推敲和考驗。切忌事實表達錯誤、法律運用錯誤或有重大缺陷。同時要求主題明確,法律邏輯清晰,表達簡練流暢。
總的來講,起草法律文書是一項含金量比較高的工作,既鍛煉頭腦,又鍛煉文筆。通過起草法律文書這項工作,我的寫作能力、邏輯思考能力、綜合運用資料的能力以及法律適用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7、觀摩庭審。
與去年的認識實習不同,在這次實習中我并沒有很多的觀摩庭審,只是在指導律師的建議下有針對性的觀摩了2次庭審,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各一次。通過觀摩庭審,我細致了解了庭審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學習到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等全過程,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
8、其他工作,包括跟隨律師外出調查取證、會見客戶、處理各種電子表格、收發(fā)傳真、寄取郵件、登記退信等等。
三、實習心得
在歷時3個月的實習期間,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在實踐中鞏固了自己的專業(yè)知識,鍛煉了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對專業(yè)術語、程序都有了更進一步的掌握。實習不僅使我在專業(yè)知識方面受益匪淺,在其他方面也獲益良多。比如在為律師整理準備材料時,我學會了如何使用復印機和傳真機;在接待尋求法律援助的訪客來電時,我學會了禮貌地待人接物;在與同期的實習生一同完成翻譯、文件歸檔的工作時,我學會了團隊協作、揚長避短。
總的來說,這次實習讓我收獲頗豐,既增加了對行業(yè)的了解,尤其是工作方法、技巧方面,同時又鍛煉了與人溝通的能力。更重要的是,短暫的實習使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專業(yè)知識的匱乏。在學校時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fā)現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而實習恰恰使我認識到了一些課程的價值,尤其是那些曾經被自己忽視的課程。
時間過得真快,我還沒有“清醒”過來,實習的生活就不得不結束了。由于時間短、專業(yè)知識不扎實、經驗不足等,使我對這次實習留下了一些遺憾和困惑??赡苷驗橛羞@些遺憾和困惑,我以后的日子才會更精彩,我將本著“學高身正、明德睿智、剛正堅卓”的構想和精神前進,打造一片屬于自己的空間。
最后,我要衷心感謝xx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老師們給了我成長的空間,我的指導律師胥主任教給了我許多為人處世的道理。在今后的學習中我將更加努力,爭取成為一名真正的法律從業(yè)人員。
第五篇:法學的實習報告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yè)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
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孝貴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損失。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
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
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fā)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qū)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fā)市場項目。項目開發(fā)人是開發(fā)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xù),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fā)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fā)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fā)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fā)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2、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3、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5、開發(fā)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6、經貿公司確認書。7、國有土地使用證。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9、施巍證言材料。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fā)公司作為項目開發(fā)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tài)。
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