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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損檢測操作人員崗位職責(合集)

        發(fā)布時間:2022-09-20 18: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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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試驗檢測工程師崗位職責

        試驗檢測工程師崗位職責

        1、崗位描述

        本崗位是為了配合質量管理和貫標工作,負責項目經(jīng)理部工地試驗室開展的各種試驗和質量檢測工作,以保證質量管理目標的實現(xiàn)。 2、職務

        (1) 各分項工程開工前進行各種配合比試驗,報有關部門批準后予以實施;

        (2) 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規(guī)定頻率進行自檢和送檢試驗;

        (3) 督促和指導各分包單位或施工處的試驗、檢測工作;

        (4) 負責各中間工序的質量檢測工作,及時向工程部提供真實可靠的檢測資料;

        (5) 對試驗設備進行維修、保養(yǎng)、保管及按時標定。 3、職權

        (1) 有權決定試驗方案和試驗計劃;

        (2) 有權對各分包單位或施工處的試驗和檢測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3) 有權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中間工序進行例檢查和抽檢‘ 4、職責

        (1) 對不合格和不合理的配合比負直接責任; (2) 對試驗檢測不及時以致影響施工負直接責任; (3) 對試驗、檢測的結果的真實性負直接責任;

        (4) 對試驗儀器因保管、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遺失負直接責任。 5、對崗位主體——任職人員的要求

        (1) 具有路橋中?;蛞陨蠈W歷和初級或以上技術職稱;

        (2) 具有三年以上相關經(jīng)驗,熟悉公路工程各種試驗規(guī)程及相關技術規(guī)范; (3) 熟悉電腦操作; (4) 身體健康,能吃苦耐勞。

        第二篇:電腦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1.熟練掌握電腦的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負責獻血者信息、采血及血液成分制備的電腦錄入工作。2.負責核對每袋血的編碼、品種、規(guī)格、劑量并打印標簽,嚴防錯漏。3.負責電腦、打印機的日常維護、清潔、保養(yǎng)工作。4.負責與包裝人員核對當日各類血液品種、規(guī)格和數(shù)量,確保電腦數(shù)據(jù)與實際數(shù)量相符。

        第三篇: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本單位,本公司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3、運行中發(fā)現(xiàn)設備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及

        時消除事故隱患,發(fā)現(xiàn)嚴重異常的要立即停止設備運行,正確處理設備停止運行的中操作程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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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離心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離心操作規(guī)程,按照所制備的各種成分血的離心條件進行離心,不能隨意更改。2.負責離心前標簽、血袋、血液外觀等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3.密切觀察機器運行狀態(tài),發(fā)現(xiàn)異常立即處理。4.負責定期對離心機、離心杯進行清潔、消毒、保養(yǎng),保持離心室的衛(wèi)生。5.每次認真填寫離心實施記錄。

        第五篇:無損檢測人員管理辦法

        無損檢測人員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安全,依據(jù)《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0號)及《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guī)定》(HAF602),環(huán)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jiān)督站(以下簡稱“華北站”)提出以下監(jiān)督要求:

        一、考核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嚴格按照國家核安全局的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實施考試,并對考試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二、考核單位應具有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并根據(jù)《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guī)定》(HAF003)建立并有效實施無損檢驗人員考試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無損檢驗人員考試質量。

        考核單位應將質量保證大綱、考試管理制度及HAF602第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上報國家核安全局及華北站備案。未備案的,視為不具備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活動條件。

        三、為了保證考試質量,考核單位的無損檢驗人員考試質量保證體系應對以下考試活動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一)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保證參考人員的資格滿足相關要求。

        (二)考核單位的法人代表對考核單位上報的材料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三)考試試題應在當次考試現(xiàn)場從考試題庫中選取,對有疑義的考試試題應報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處理。

        在不具備考試題庫的情況下,可具體組織考官在考試現(xiàn)場命題。保證考試試題的適用性,并符合相關法規(guī)及文件要求。

        考試期間,考核單位應對考試題庫及考試試題的保密負責。

        (四)考核單位應保證實際操作考試用試件數(shù)量充足、難度一致、答案規(guī)范。

        (五)筆試、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中應保證一個考場至少有兩名考官監(jiān)考,考官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

        (六)考核單位按照考試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組織考試活動,保證考試和評卷過程的正常秩序。

        (七)妥善保管與考試活動相關的文件、記錄以及報考人員的檔案資料,保證可查詢和追溯。

        四、考核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做好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試的相關工作,維護考場紀律,保證考試的公正性,不得泄漏考試內容、不得徇私舞弊。

        五、考核單位應在每季度開始前一個月將下季度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安排報華北站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報名時間。如考試計劃有調整的,考核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前報華北站。

        六、報考人員的聘用單位應在申請表上加蓋聘用單位公章。對符合要求的報考人員,考核單位應負責安排參加考試。不得強制報考人員接受考核單位指定的培訓。

        七、聘用單位負責無損檢驗人員的招聘、培訓,并推薦優(yōu)秀的無損檢驗人員參加資格考試,保證無損檢驗人員從事所持證書范圍內的無損檢驗活動,建立無損檢驗人員連續(xù)操作檔案等工作。聘用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接受檢查監(jiān)督,并對所聘無損檢驗人員的行為承擔全面責任。

        八、考核單位應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報考人員的資格考試申請副本及附表(見附表)所列內容報華北站備案。華北站根據(jù)監(jiān)督結果,對聘用單位是核安全設備許可證持有單位或國家核安全局已受理的許可證申請單位的考試通過人員,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核準建議。

        九、華北站負責全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包括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和檢查點檢查。

        (一)綜合性檢查內容包括質量保證檢查和考試過程檢查。質量保證檢查主要檢查考核單位質量保證大綱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荚囘^程檢查主要檢查考試的組織和實施是否符合相關管理制度、考試工作程序的要求。

        (二)專項檢查指考試過程中發(fā)生或認為有可能發(fā)生嚴重違反核安全法規(guī)的問題時,由國家核安全局或華北站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專項任務檢查。

        (三)檢查點檢查指對考核單位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試活動過程的現(xiàn)場檢查。

        考核單位應在考試活動開始10個工作日前,將考試計劃,包括考試時間、地點、項目、考官、報考人員及其聘用單位等信息報華北站。華北站根據(jù)考核單位上報的考試計劃,在考試活動開始3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考核單位檢查計劃及內容。

        十、考核單位應當對國家核安全局及華北站的監(jiān)督檢查給予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對于監(jiān)督檢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考核單位應當認真落實。

        十一、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考核活動有以下情形的,應當予以制止考試活動,并立即上報國家核安全局。

        (一)考核工作人員有失職、泄密、為報考人員作弊提供方便及有影響考核公正性、公平性行為的;

        (二)報考人員提供虛假材料,在考核中有舞弊行為或者其他擾亂考場秩序行為的;

        (三)聘用單位弄虛作假或者為非本單位人員提供證明的。

        十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考核單位存在以下違反核安全法規(guī)行為之一的,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停止考核單位的考試活動或對考試結果不予核準的建議。

        (一)考核單位條件變化,不滿足規(guī)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考試;

        (三)資格考試工作質量低劣;

        (四)嚴重違規(guī),弄虛作假;

        (五)考核單位對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無損檢測人員管理辦法2015-09-07 23:32 | #2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三章 等級劃分和資格考核

        第四章 資格核準、證書頒發(fā)與管理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jù)《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方法包括超聲、射線、磁粉、滲透、渦流、目視、泄漏檢驗等。

        第三條 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依據(jù)本規(guī)定參加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方法和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的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考核,經(jīng)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核準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核準在國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人員的資格,并組織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及相關考核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二)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成員實施備案;

        (三)審查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

        第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技術后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核準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相關管理工作經(jīng)驗或者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能準確理解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

        第八條 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考試大綱;

        (二)編制有關無損檢驗方法的考試題庫;

        (三)審查報考人員的資格和考核結果;

        (四)管理有關檔案;

        (五)具體負責發(fā)放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證書。

        第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各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相關單位、技術后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資格鑒定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應當為已取得Ⅲ級證書的無損檢驗方面的專家。資格鑒定委員會的成員名單送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承擔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件:

        (一)具有與擬從事的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檢驗設備和儀器;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體組織資格考核;

        (三)管理檢驗設備、儀器、試塊或者試件;

        (四)管理報考人員的檔案資料。

        第三章 等級劃分和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等級分為Ⅰ級(初級)、Ⅱ級(中級)和Ⅲ級(高級)。資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級、方法分別進行。

        第十三條 Ⅰ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調整和使用儀器設備;

        (二)在Ⅱ級或者Ⅲ級人員監(jiān)督指導下,根據(jù)操作規(guī)程進行無損檢驗活動,并記錄檢驗結果;

        (三)依據(jù)標準對檢驗結果進行初步評定,但不得出具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Ⅱ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根據(jù)確定的工藝,編制技術操作規(guī)程;

        (二)安裝和校準儀器設備,具體實施無損檢驗活動;

        (三)依據(jù)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評價檢驗結果;

        (四)編寫和簽署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五)培訓和指導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無損檢驗人員。

        第十五條 Ⅲ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確定無損檢驗技術和工藝,監(jiān)督和管理無損檢驗活動;

        (二)依據(jù)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評定檢驗結果;

        (三)編制特殊的無損檢驗工藝;

        (四)沒有驗收準則可供引用時,協(xié)助有關部門制定驗收準則;

        (五)培訓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和Ⅱ級人員。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力和實踐經(jīng)歷要求:

        考核的檢驗方法技術無損檢驗專業(yè)理工科高中、中專初中

        等級大專以上大專以上或者相當學力

        射線檢驗,(RT)Ⅰ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

        超聲檢驗(UT)

        渦流檢驗,(ET)Ⅱ六個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檢驗(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滲透檢驗(PT)Ⅰ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三年

        磁粉檢驗(MT)Ⅱ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八年

        目視檢驗(VT)Ⅲ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請報考Ⅱ級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不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的,其實踐經(jīng)歷時間應當加倍。

        報考Ⅲ級人員的實踐經(jīng)歷時間為獲得相應方法Ⅱ級資格證書后的時間。上述經(jīng)歷應當至少有一半時間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報考Ⅲ級的人員應當持有2個以上有效Ⅱ級資格證書,且應當含有所申請報考方法的核Ⅱ級資格證書;申請UT、RT和E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PT或者MT的Ⅱ級資格證書,申請PT、MT、LT和V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級資格證書。

        已經(jīng)取得其他機構相應方法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滿足了相應級別的學力和實踐經(jīng)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報考同等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

        (二)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視力條件:

        1、裸視或者經(jīng)過矯正的視力要求達到5.0以上;

        2、報考人員的辨色視力應當達到能區(qū)分與無損檢驗方法有關的顏色對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銷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報考的人員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交下列主要證明文件:

        (一)學力證明;

        (二)聘用單位出具的培訓經(jīng)歷和實踐經(jīng)歷證明;

        (三)醫(y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四)已持有的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應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并自收到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報考人員是否可以參加資格考核。

        第十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Ⅰ、Ⅱ級資格考核包括筆試和操作考試,Ⅲ級考核包括筆試、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筆試采用閉卷模式,筆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試試題內容與范圍按照相應方法的各級考試大綱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筆試內容包括“通用考試”和“核安全設備專業(yè)考試”兩部分。

        通用考試主要考查報考人員的無損檢驗基礎知識,檢查報考人員對考試大綱中規(guī)定的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設備專業(yè)考試是考查報考人員將有關無損檢驗技術應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有關知識和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專業(yè)考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Ⅰ級和Ⅱ級人員考試內容應當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系統(tǒng)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保證方面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特殊的無損檢驗技術以及在核輻射環(huán)境中工作時的輻射防護知識;無損檢驗操作技能;相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無損檢驗的標準知識,尤其是國際公認的核設備用無損檢驗標準知識。

        (二)Ⅲ級人員的考試內容,除前述對Ⅰ級和Ⅱ級人員所進行的考試內容以外,還應當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設備的選材原則、材料型號、性能,以及這些材料在制造過程中和運行環(huán)境下可能產(chǎn)生缺陷的機理和性質;各主要系統(tǒng)所執(zhí)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這些系統(tǒng)中各主要設備的核安全級別;民用核安全設備相關的無損檢驗新技術和新工藝。

        第二十一條 操作考試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正確應用無損檢驗儀器進行操作,出具檢驗結果并對結果進行評價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綜合答辯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理論、方法和實踐操作等方面的綜合應用能力。

        第二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相關資料以及考試結果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資格鑒定委員會對考試結果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有舞弊行為的,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年。

        第四章 資格核準、證書頒發(fā)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通過的報考人員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

        (一)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

        (二)學力證明;

        (三)由符合第十條規(guī)定的考核單位出具的考核成績;

        (四)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審查意見;

        (五)已持有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工作,并將核準結果送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核準通過的,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自收到核準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fā)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人員姓名及聘用單位;

        (二)考試合格項目及資格等級;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合格項目的有效期限為5年。無損檢驗人員連續(xù)脫離無損檢驗專業(yè)工作1年以上,該項目自動廢止。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后擬繼續(xù)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出更新申請,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單位推薦信;

        (二)醫(y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三)連續(xù)脫離無損檢驗專業(yè)工作未超過1年的證明;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未發(fā)生過責任事故、重大技術失誤的證明。

        資格鑒定委員會對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后,申請人方可參加更新證書考核。

        Ⅰ、Ⅱ級更新證書考核為操作考試,Ⅲ級更新證書考核包括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

        第二十九條 考核合格并經(jīng)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將更新證書考核結果連同更新證明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

        經(jīng)核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其在資格證書限定的范圍內進行有效的無損檢驗活動。

        第三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中執(zhí)業(yè)。

        無損檢驗人員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出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由發(fā)證機關更換新的資格證書,并告知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更新后的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證書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條 已取得國外相關無損檢驗資格證書的境外單位的無損檢驗人員,需經(jīng)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的考核工作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包括考核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組織機構、場地和設施、人員師資力量、考試大綱及實施細則、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計劃及實施、文件和記錄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義務配合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六條 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編制和審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無損檢驗人員擔任,并經(jīng)其聘用單位批準后方為有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一)違反操作規(guī)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

        (二)偽造檢驗數(shù)據(jù),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或者結論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核安全法規(guī)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超出資格證書限定范圍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無損檢驗活動,依據(jù)《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聘用單位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單位條件變化,不滿足規(guī)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考試;

        (三)資格考核工作質量低劣;

        (四)嚴重違規(guī),弄虛作假。

        第四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核單位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并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一)泄露考試內容的;

        (二)考試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玩忽職守,導致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結果失實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資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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