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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銀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
一、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提存公證質量,加強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涉及的提存標的物為貨幣。
三、公證員辦理提存公證,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明確分清該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還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并根據《公證程序規(guī)則》和《提存公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理提存公證。
四、公證員應當特別注意審查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間就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所達成的共識,并形成書面約定(協議),該約定對公證處而言必須有可操作性,要做到萬無一失。在提存款劃入公證處專用帳戶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條件不成就,或當事人之間就劃款條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證處暫不將款劃出,待雙方通過司法程序或請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書通過人民法院執(zhí)行。
當事人提款時應留足公證處審批、劃款時間。
五、公證處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入提存款,對提存款數額較大(500萬以上,含500萬)當事人希望公證處在其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的,應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處領導批準,在不違反財經紀律原則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設立專門帳戶,但該帳戶上的提存款一旦劃出,必須由公證處財務人員負責,注銷該帳戶。
六、提存款專用帳戶開戶人是公證處,其相關印鑒、支票實行嚴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提存款。公證處財務人員必須保證提存款的安全。若發(fā)現異樣,應立即將情況上報。
七、提存款領取程序:
1、有權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書面申請;
2、承辦公證員經審查同意提款后,填寫《請款單》,經業(yè)務部部長審批;
3、將《請款單》連同該公證事項卷宗送處領導(業(yè)務主管領導)審批或在該領導不在時送監(jiān)審部審批;
4、會計進行財務審核,并送處領導(財務主管領導)審批。
5、出納根據已完善上述手續(xù)的`《請款單》劃款;
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時,應堅持認真審查、及時劃款的原則。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關財務規(guī)定:
1、提存款的存入:
當事人憑銀行進帳依據(轉帳憑回單、現金憑進帳單原件)公證員的收款通知,到出納處換取公證處出具的收款收據(進帳時須注明款項來源為提存款)。出納開具收款收據前,應當核實該憑據的真實性。
2、提存款的支付:
當提存款符合支付條件時,由收款方出具收據,并由承辦公證員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向財務請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
(1)轉帳進、轉帳出;
(2)現金進、轉帳出;
(3)現金進、現金出(大額款提前通知財務與銀行接洽),嚴禁轉帳進、現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為個人的,提存款可轉入當事人本人的銀行卡內,不宜支付現金。
3、關于利息支付問題
由于銀行按季度結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須等銀行付息后才能結清。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銀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
為貫徹中央金融工委《關于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在金融系統(tǒng)深入實行行(司)務公開制度的通知》(金融工辦發(fā)[]5號)精神,切實加強我行的民主建設,根據《銀行張家口分行實施行務公開制度暫行辦法》,結合我行實施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實行行務公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通過實行行務公開,促進經營管理和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全行改革發(fā)展的順利進行。
(二)行務公開是基層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保障和實現員工民主權利的重要措施。要通過行務公開制度的有效實施,切實保障和維護員工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保護和調動員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積極性。
(三)實行行務公開必須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金融規(guī)章制度,必須有利有我行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和商業(yè)秘密保護。
(四)實行行務公開必須堅持黨總支統(tǒng)一領導,黨總支在行務公開工作中不僅是領導者,而且是實踐者。要率先垂范,形成黨政共同負責,紀檢、監(jiān)察、工會協調監(jiān)督,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具體承辦,員工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五)實行行務公開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f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要與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員工隊伍建設相結合,與建立現代商業(yè)銀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與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相結合。
二、行務公開的內容
(一)重要決策和重大事項。主要包括年度和中長期經營發(fā)展目標、內部改革、機構撤并、員工分流方案以及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訂修改等。
(二)經營管理。主要包括年度經營發(fā)展目標完成情況;年度財務預、決算和收支情況;信貸資產投向、信貸抵押物品的收回或處理情況;基建工程項目招投和業(yè)務經營場所投資的預、決算情況;業(yè)務稽核結果;大宗物資和重要設備的采購、供應和報廢處理;會議費、辦公費、電話費、差旅費、業(yè)務宣傳費開支;內部綜合考核情況等。
(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勞動法律、法規(guī)、紀律的執(zhí)行情況;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工資、資金分配方案;購房、售房、集資建房方案;職稱評報、獎勵晉級和評優(yōu)評先條件、指標和結果;福利費、醫(yī)療費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及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情況;安全防范措施執(zhí)行情況;員工培訓計劃和實行情況等。
(四)廉政建設。主要包括單位領導人執(zhí)行廉潔自律規(guī)定情況;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情況;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業(yè)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單位領導人出國出境費用使用情況等。
(五)凡涉及銀行商業(yè)秘密、經營安全等不宜公開的內容不應納入行務公開的`范圍。暫時不能公開的事項,應說明原因,爭取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行務公開的形式
(一)行務公開的主要載體是職工代表大會(簡稱職代會)。屬于職代會職權范圍的重大事項,每半年召開一次職代會;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及時公開的重大事項,按職代會有關程序臨時召開會議公開。
(二)行務公開的形式還包括行務公開欄、行務會、情況通報會、內部信息網絡等。屬于需定期公開的事項,應從實際出發(fā),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公開;屬于一事一議的事項,應通過召開座談會、通報會、發(fā)文件簡報等形式公開。公開后要注意通過意見箱、員工座談會等形式,了解員工反映,不斷改進工作。
四、行務公開的組織領導
(一)行務公開工作在支行黨總支的領導下進行。支行成立由黨總支書記任組長,行政、紀檢、監(jiān)察、工會負責人參加的行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行務公開的實施方案。行務公開領導小組應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并審議行務公開情況,指導、協調和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問題,做好監(jiān)督考核工作。
(二)支行工會委員會是行務公開領導小組的工作機構,負責本行行務公開的日常工作。完成支行和市行行務公開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組織、協調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行務公開工作,制定行務公開的各項工作制度,針對行務公開的實施和制度的落實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員工代表對行務公開工作進行民主測評。管理行務公開檔案,上報有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行務公開的內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側重。
(四)推行行務公開,關鍵是真實。行長為行務公開的第一責任人,對公開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負總責。對組織制度不落實、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應該公開沒有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實的,要追究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行務公開的監(jiān)督檢查
(一)各相關部門對行務公開負有監(jiān)督檢查職責。負責對所轄行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程序的合法性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對公開內容不實的要進行責任追究;對行務公開中暴露的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要及時立案查處。
(二)實行行務公開成立由紀檢、監(jiān)察、工會及有關職工代表組成的監(jiān)督小組,負責監(jiān)督檢查行務公開內容是否真實、全面、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員工反映的意見是否得到落實。檢查監(jiān)督組每季對行務公開工作情況檢查一次。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每季向市行書面報告一次。設立監(jiān)督電話:xxxxxx。
(三)行務公應在員工的廣泛參與和監(jiān)督下進行,既要公開有關政策依據和有關規(guī)定,又要公開具體內容、標準和承辦部門;既要公開辦事結果,又要公開辦事程序;既要公開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又要公開員工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
本辦法由支行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篇:銀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
1、會計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用途支付銀行存款。
2、遵守各項銀行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監(jiān)督。
3、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銀行帳戶。
4、不得簽發(fā)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5、不得將銀行存款為他人擔保貸款。
6、必須按資金性質分戶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銀行存款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對未達款項要及時查詢糾正。
第四篇:銀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
銀行存款是單位存放在銀行的資金,是單位貨幣資金的`主要內容,為加強管理,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辦法進行管理:
1、加強銀行存款的`管理。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用途,分別在銀行開設賬戶,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接受銀行監(jiān)督。
2、銀行賬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準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
3、嚴格支票管理,不得簽發(fā)空頭支票??瞻字北仨殗栏耦I用注銷手續(xù)。
4、應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平時開出支票,應盡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終開出支票,須當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強銀行存款的管理。銀行存款的核算、銀行存款的核對,應在結算業(yè)務中實行銀行存款轉賬結算。
6、出納、會計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解表,逐月與銀行核對余額,防止錯賬、亂賬。
第五篇:銀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規(guī)范公司銀行存款的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銀行存款開戶的有關規(guī)定
1.公司及所屬獨立核算單位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按規(guī)定的審批手續(xù)開設銀行賬戶,非獨立核算單位原則上不準開設銀行賬號,異地設立的分公司經公司財務部批準,可在當地設立銀行結算賬戶。
2.公司財務部統(tǒng)一管理各銀行賬戶,下屬分、子公司經批準獨立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報公司財務部備案管理。
3.銀行賬戶只能用于規(guī)定業(yè)務范圍內的銀行結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個人結算。
4.公司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yè)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5.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必須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的《企業(yè)法人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等有關文件,送交蓋有企業(yè)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6.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臨時存款、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yè)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等證件,送交蓋有企業(yè)印章的卡片,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賬戶。
7.基本存款賬戶是企業(yè)辦理日常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企業(yè)的工資和資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8.一般存款賬戶是企業(yè)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存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yè)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的賬戶,企業(yè)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9.臨時存款賬戶是企業(yè)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企業(yè)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現金收付。
10.專用存款賬是企業(yè)因特定用途需要開設的賬戶。
第三章 銀行結算方式
1.銀行匯票結算方式。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fā)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2.商業(yè)匯票結算方式。
商業(yè)匯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fā),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3.銀行本票結算方式。
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fā)給其憑以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4.支票。
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fā)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F金支票不可以轉賬,轉賬支票不能支取現金。
5.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信匯、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兌付款的結算方式。
8.信用證。
信用證是在異地商品交易中,由購貨方先將貨款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向外地銷貨方開戶銀行簽發(fā)的一種保證支付款項的書面證明。一般用于國際貿易,以保證購貨方不會拖欠銷貨方的貨款。
第四章 銀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兩個銀行賬戶之間轉存資金時,須經財務部負責人同意。
2.出納人員必須在辦理完畢收付款單據的當日將其及時轉交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
3.出納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逐日、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并結出當日余額。
4.應每月至少將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次,以檢查銀行存款收付及結存情況。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對超一個月的未達賬項,必須向財務負責人匯報,并檢查原因,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1.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篇:銀行存款收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單位的銀行存款業(yè)務,防范因銀行存款管理不規(guī)范給單位帶來資金損失,確保單位資金的安全與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涉及銀行存款業(yè)務的相關事項。第三條、本制度中的銀行存款是指單位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全部貨幣資金。
第二章 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單位銀行賬戶開戶工作統(tǒng)一由財務室負責,日常管理由財務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五條、單位銀行賬戶應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立,并用于辦理結算業(yè)務和現金收付,具體可設基本存款賬戶、專用賬戶。各賬戶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賬戶:辦理單位日常轉賬結算與現金收付的賬戶,如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支付,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等。
2、專用賬戶:辦理指定業(yè)務的資金結算收付,不可辦理現金支付。 第六條、銀行賬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yè)務需要不準外泄。財務室應定期檢查銀行賬戶開設及使用情況檢查中一旦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三章 銀行存款業(yè)務辦理管理
第七條、財務人員、業(yè)務人員應嚴格審查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的合法性,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
第八條、單位各科室的`業(yè)務或日常費用付款,應填寫付款申請,由相關領導審批后,交由出納辦理,申請單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及開戶信息。經辦人領取銀行票據后,須在票據存根上簽字確認。
第九條、出納人員在辦理結算業(yè)務時應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或結算工具,并在辦理業(yè)務后取得結算憑證,如銀行回單聯等。
第十條、出納員根據銀行賬戶業(yè)務發(fā)生的先后順序和審核無誤的收、付憑證后,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一條、出納人員不慎將結算憑證丟失后,應及時上報財務總監(jiān)以方便采取掛失止損等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當月發(fā)生經濟業(yè)務的存款賬戶,出納員應于次月初及時取得各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并逐筆與已登記的銀行存款日記賬發(fā)生額進行核對,發(fā)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加以糾正;發(fā)現未達收支事項,要及時取得相關收付憑證并登記入賬。月末不能取得憑證的未達事項與金額,由出納編制銀行存款調節(jié)表,使調節(jié)后的余額相一致。
第十三條、每月月終,出納員應分別結出各銀行存款賬戶的當月發(fā)生額、累計發(fā)生額和余額,編制好各銀行賬戶收支報表,出納簽名后連同記賬憑證、對賬單和調節(jié)表一并交財務經理復核; 第十四條、單位與銀行對賬時發(fā)現錯誤的處理辦法:
1、記賬錯誤的處理辦法: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改正。
2、收付款結算憑證在單位與銀行之間傳遞需要時間造成記賬時間上的先后,即一方記賬而另一方未記賬。處理辦法: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表進行調節(jié)。
第十五條、財務負責人安排人員組成清查小組,不定期地審查單位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存款相關賬目是否一致。
第十六條、單位財務人員對各種支票領用,須建立《支票領用注銷登記簿》,由出納進行序號序時登記,財務主管每月至少核查一次
第十七條、銀行支票(包括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由出納負責保管和簽發(fā),出納必須遵守下列條款。
1、不能簽發(fā)空頭支票。
2、不能簽發(fā)超過時間規(guī)定的支票,及遠期或過期支票。
3、不能將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個人代為簽發(fā)。
4、不能簽發(fā)印鑒不全、不符合規(guī)定的支票。
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別的公司或個人使用。
6、不能將支票用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