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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范文6篇)

        發(fā)布時間:2022-01-12 22: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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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檔分類: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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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西省xx市xx縣xx鎮(zhèn)xx號。

        委托代理人:黃新德,上海卓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西省xx市xx縣xx鎮(zhèn)xx號。

        訴訟請求:

        1、終止原告、被告之間《房屋租賃合同》,被告搬離上海市xx路xx號門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違約金2900元: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9日,原告將上海市xx路xx號門面房租給被告使用,當時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每月租金人民幣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個月為一期支付。租賃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給第三人,亦不得將其對該房屋享有的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據本合同第9條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0月20日,原告發(fā)現被告將系爭房屋租給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轉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從事廣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濃,且經常銷毀廢舊油墨,紙張,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經營安全。

        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口頭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將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無視原告的解除協議決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鑰匙,拒絕搬走。原告無奈,只得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閘北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20XX年1月日

        第二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xx,男,23歲,漢族,身份證:371xxxxxx地址:xx路xx

        號,電話:1562788xxxx

        被告:xx,男,xx歲,漢族,省份證:3728xxxxx,地址:xx路

        xx號電話:15899xxxxx

        訴訟請求:

        1:被告返還原告的房屋保證金1000元。

        2:被告返還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個月

        20天的房屋預付款xxx元。

        3:被告承擔整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xx號樓x單元xx室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個月房租4200元和保證金1000元,共計5200元。(見證據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繼續(xù)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開始多次聯系被告商議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見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強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鑰匙,并且把原告趕出門外,把門反鎖將鑰匙帶走(見證據3)。原告與被告協商要回鑰匙繼續(xù)租住或退還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堅持不再返還原告鑰匙,不再讓原告繼續(xù)租住,不退還任何預付款和押金。被告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條款中的第五條和第六條,詳情條款見證據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內收走鑰匙,強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無法繼續(xù)居住,并且不再退還任何房款和押金,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貴院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賃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據和房租費收據各一份。3.錄音

        此致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xx

        20XX年5月16日

        第三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男,住×市×區(qū)×街×號,電話:×

        被告:張××,男,住×市×區(qū)×街×號,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暫計至20X年12月,共6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2000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32000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2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XX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發(fā)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支付租金給原告。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約支付租金給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6月25日

        第四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上訴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主要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區(qū)紫荊山路61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7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偷換概念、邏輯推理混亂。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重大違約在先

        上訴人于2009年10月29日就位于鄭州市畜牧路憶安海悅花園3號樓6號總面積為53.68平方米的房屋與陳某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2009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房屋租金前兩年每年為人民幣42720元,第三和第四年租金每年為人民幣46320元,第五年租金為人民幣48720元。由于該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為被上訴人,出租方為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本人長期不在鄭州本地,故由被上訴人提供授權委托書,由陳某某作為被上訴人的受托方與上訴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上訴人于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三次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房租共計131760元。租賃期間,陳某某曾多次提出增加租金,由于上訴人自助銀行加鈔間大門設在其開設的洗車行,在上訴人未能滿足其增加租金要求的情況下,陳某某多次采用斷電及鎖門的方式擾亂上訴人自助銀行運行、加鈔,影響了上訴人的正常營業(yè)。無奈之下,上訴人只得通過減少一臺ATM設備,重新選擇位置安裝加鈔門的方式保障營業(yè)。

        2012年4月,被上訴人為達到其惡意增加租金的企圖,被上訴人父親趙某某找到上訴人,提出陳某某所出示的授權委托書并非被上訴人簽字,該授權書為假授權書無法律效力,陳某某無權代被上訴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上訴人為保證營業(yè)點的.持續(xù)性,只得重新與被上訴人父親趙某某簽訂了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房屋租金第一年為72000元,從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礎上遞增5%。上訴人于2012年向趙某某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房租72000元,上訴人因此重復支付該房屋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間租金,共計損失27020元。

        2012年12月2日,上訴人接到華安保全通知,晨旭路自助銀行110報警電話信號中斷,經聯通公司上門維修發(fā)現電話線被人為剪斷;2012年12月3日,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自助銀行巡檢時發(fā)現,該自助銀行門頭在上訴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行拆除,經調閱監(jiān)控錄像查看,該自助銀行門頭是被趙某某兒子所開設的歐寶洗車行(位于晨旭路自助銀行隔壁)員工強拆,趙某某兒子明確提出要想使用門頭,必須單獨出費用,由于房屋租賃合同中第五條第2款規(guī)定了租賃房屋臨街門頭應免費供承租方使用,上訴人工作人員多次與趙某某兒子當面及電話交涉,趙某某兒子起初答應按照合同要求馬上停止對門頭的拆除,但口頭答應后遲遲沒有進展,最終導致該自助銀行門頭被拆,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對外形象;2012年12月17日凌晨四點,該自助銀行門鎖被撬,經聯通技術人員檢測,該自助銀行電話線乃人為破壞,導致自助銀行正常運營存在極大安全隱患。在此期間,趙某某多次提出增加房租,如上訴人不答應,將終止合同。

        綜上,被上訴人存在三大重大違約情形:1、故意提供虛假授權委托書,惡意增加租金;2、多次斷電、鎖門,影響自助銀行正常營業(yè);3、強拆門頭、破壞電話線,致使自助銀行無法營業(yè)。

        對于上述事實,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提供有【1、門頭強拆前后照片;2、錄音及文字記錄?!坑枰宰C明,但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上述重大違約的事實卻未予置評,既未否認也未認定,故意回避該影響本案判決的關鍵事實。

        二、上訴人不屬擅自退租

        被上訴人的重大違約致使上訴人所屬自助銀行無法營業(yè),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恢復門頭,以保證上訴人所租用房屋的正常使用,但被上訴人卻置之不理,不予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之義務。上訴人無奈只得暫停所屬自助銀行的營業(yè),但暫停營業(yè)絕不能等同于擅自退租,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擅自退租系指承租方無正當理由在未經出租房許可的前提下提前單方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而本案中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重大違約導致所租房屋無法正常使用而不得不暫停營業(yè),以等待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恢復門頭原狀以保證正常營業(yè),當然不屬于擅自退租。

        一審法院混淆了擅自退租與因合理正當事由暫停營業(yè)的概念,并將因合理正當事由暫停營業(yè)的情形偷換為提前退租的概念,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前退租應支付被上訴人15120元違約金的判決錯誤。

        三、上訴人有權不予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鑒于以上分析,被上訴人存在三大重大違約情形,且該重大違約致使上訴人所屬自助銀行無法營業(yè),根據合同法同時履行抗辨權之規(guī)定,在雙務合同中,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恢復門頭原狀以保證正常營業(yè)前,上訴人完全有權利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有權拒絕繼續(xù)支付租金,以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認定“被告某某銀行辯稱原告方斷電、拆除門頭、影響被告正常經營、給被告造成經濟損失等,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反訴,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痹撜J定推理完全不符合邏輯。上訴人在一審辯稱被上訴人存在三大重大違約情形,其目的是為了說明被上訴人重大違約在先,上訴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繼續(xù)支付租金,更不應當承擔違約金,至于是否要求被上訴人承擔賠償損失,這是上訴人的權利,上訴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現在行使也可以另行行使,但上訴人現在未予行使不應視為被上訴人重大違約情形也不予存在。一審法院以上訴人無權在本訴中要求賠償損失而否決了上訴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依法正當行使當是邏輯推理嚴重混亂!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重大違約在先,上訴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繼續(xù)支付租金,更不應當承擔違約金,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偷換概念、邏輯推理混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現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2013年11月21日

        第五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環(huán)境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區(qū)閑林街道閑興路23號。

        法定代表人:朱經德,公司總經理。

        被告:杭州育福龍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區(qū)閑林街道閑興路23號一層、二層。

        法定代表人:衛(wèi)兵強,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

        二、判令被告立即騰退租賃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6977。74。9元(第一年租金56115。12元、第二年租金70862。62元,暫計至2013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利息5417。44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1071。44元,暫計至2013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64493。41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計算,暫計至2013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為251115。12元,第三年起租金遞增10%,第五年后每兩年根據市場的變化調整租金,租金的增減幅度在10%以內、協商解決";[租金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為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一次

        *付清,以后提前半個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雙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并且時間已超過30天的,原告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未能依約履行義務,經原告方多次催討,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56115。12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別在2013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書面發(fā)出了催討函和律師函,但均催討無果。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杭州市余杭區(qū)*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第六篇: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

        上訴人:北京××工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北大街130號××大廈7層701號

        法定代表人:京××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杰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北京××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漢族,北京××經營負責人,住北京市朝陽區(qū)××北里××園1樓15層6號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08)西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北京商××房地產經營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2003年8月4日與北京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議書中并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2003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2008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2003年8月4日林××公司與商××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訴訟爭房屋場地的轉租權。2008年,二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轉租權。根據兩份協議的內容顯現出的合同目的,均為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承租權,無轉租權;

        其次,林××公司稱與被上訴人是關聯公司,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顯示,林××公司對被上訴人是貨幣出資而非以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使用權出資,故被上訴人并未取得訴爭房屋場地合法的使用權;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笆褂谩狈譃橛袃斒褂煤蜔o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03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guī)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北京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憋@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工貿有限公司

        網址:http://puma08.com/htfb/zlht/90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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