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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電大法學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zhí)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下面就交通執(zhí)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松山區(qū)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fā)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F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fā)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xx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余元。
二,爭議焦點: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fā)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明文規(guī)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yè)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余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別作出(20xx)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xx年6月再次申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第二篇:電大法學專業(yè)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連平縣農民的法治實施情況調查報告
2010秋法學專業(yè) 王小慶
從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1999年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第五條,從此,我國真正意義上實施了依法治國,時至今日,依法治國已經實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響也極具深遠。以此同時,民主意思不斷增強,人民更會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這些只是從全國的平均水平來看的,我們當然知道,現在的中國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們能懂得運用法律??墒侨绻麖幕鶎觼砜矗貏e是從鄉(xiāng)鎮(zhèn)、農村、農民來看的話,結果又會怎樣了呢?我以我的家鄉(xiāng)廣東省連平縣為例加以說明。連平縣也是一直都是緊緊圍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大政方針,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
一、基層農民的法治基本情況
(—)法律意思有所增強,開始信仰法律
從我了解到的情況來看,現在很多人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qū)的人們都在有形、無形之中有了一種意識,就是遇到糾紛、權利受到侵害時,會多考慮集中解決方法,而很多時候會想到運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我認識來自連平縣留潭鄉(xiāng)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農民工,年齡也比較大,50大幾了,家里負擔也比較重,還有個上大學的孩子要他供著,對于那種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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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供一大學生是比較困難的,就靠這么一點工資,根據他說,也幸好現在建筑工資提高了些,因此還算不是很窮。到年末了,其工資還有被拖欠的,為了拿回拖欠工資,他們已經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樣,把建筑工地上的東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樣帶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鬧事了,索回工資。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議,交涉。之后見未果,就去找縣政府,請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資。當時,他們還有一種想法就是如果實在不行就是會去法院對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訴訟?;谶@種認識我相信,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相信法律是解決爭議,維護權利的重要方式,便開始信仰法律了。對這點我感到很欣慰,因為我們國家封建歷史太長,受歷史影響,人治色彩太濃了,能夠樹立法治意識已經很不錯,即使不是很深。
(二)對法律知曉不夠,認識不足
我就是來自農村的,所以對于農村生活還是有較深的了解。相對來講是比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時候,跟家鄉(xiāng)的村民聊天時發(fā)現,他們基本不知道多少法律知識,只是通過電視、別人當面講的知道點法律,當權益被侵犯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這樣開始對法律有種崇拜感、高深感。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曉不多。當得知我的專業(yè)就是法學時候,在他們看來,那是個很好的專業(yè),很有前途的。可他們并不清楚,法律其實就是調整社會普遍生活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就是與他們生活有關,也是從他們的生活中抽象出來的用于指導以后的社會生活的。而且,他們有很多人對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認為法律只是給有錢、有權勢的人準備的,總結起來就是為有地位的人準備的,一般的農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處。犯了罪,只要有錢,也只要給錢,就會有相對輕的結果,就能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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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官司,平頭老百姓因為既沒錢也沒有地位,所以總是吃的啞巴虧。這種看法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是種曲解,對法律認識不到位,這樣對法制建設會產生影響,偏離正常法治軌道,對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產生不良影響。
(三)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較少
基層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雖然對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曉了一些法律知識,也稍微增強了法治意識。但是,真正會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的糾紛、維護自己的權益的人很少,假期我去縣人民醫(yī)院看望我一個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骨科住院部,從其他病人口中了解到,他們很多人是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屬也遇到這種情況,當我得知他們很多人為了要求行為人支付醫(yī)療費,很多要么就是通過聯(lián)合親戚朋友,強制威脅行為人賠償,要么就是與行為人私下協(xié)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費用。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私下解決,即私了。私了,解決起來更迅速,但是,這樣的話容易引起打擊報復,相互之間,由于威脅或者忍氣吞聲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發(fā)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潛在的影響,而且,私了,賠償的數額很多要么具有敲詐性,要么就是讓受害人受損。盡管如此,他們還是不愿意讓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干涉。
(四)農民提起的訴訟少
我從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現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雖然在增多,特別是,民事案件增多,這說明人民越來越接受司法解決爭議,人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增強。后來我才發(fā)現那些提起訴訟的原告很少有農民,聽法院內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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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就民事案件,農民提起訴訟比例不足民事訴訟的10%,基本都是些企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及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縣城居民。這也說明了,農民中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對運用法律解決爭議心存恐懼
經過多年的法治建設,廣大農民雖然意識到了,可以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但是,在他們心中仍舊認為法律并不是最好的途徑,因為在他們看來,打官司容易引起對方的打擊報復。因為在我們農民心中,一向喜歡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別是在對方或者對方的親戚朋友,有些權勢,會利用聚集眾人用暴力方式威脅,那勢必對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響。特別是有些黨、政干部,由于沒有嚴格的監(jiān)督,極易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到處魚肉農民。同時還有個問題就是,當廣大農民與政府有關部門鬧矛盾,那么,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而政府及相關部門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權,加上執(zhí)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強勢了??梢酝ㄟ^給農民辦理各種事情通過拖延,敲詐勒索等各種方式來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因為與農民關系密切的還是政府,從出生到死亡都是離不開的,也正是如此,即使當時通過法律維護了權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辦了。會惹上更多不必要的麻煩。
二、原因簡析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qū),很少由農民會運用法律來維權,原因可能是是因為他們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纏上國家機關,但最主要的是費用問題,因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進行司法救濟那么就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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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律師,那么就得花費很多,好像最少也是總費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時由于我國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還多是誰告誰舉證,因此花費的時間、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識缺乏。同時,在農民看來就那些訴訟費用也是很高的,訴訟費用可能由于我國人口多,問題也多,而國家給予的經費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滿足辦案需要,這可能與訴訟費用高有些影響。更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在我國比較少,一個縣就一個法院,一個律師事務所,少量的人在農村地區(qū)做法律服務者。據估計也就差不多十萬農民就兩個法律服務者,五到七個司法工作人員。而且,因為案件多,各種舊案,新案都拖沓,堆積,辦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個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結果也很正常。我村一個王姓村民,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療花費大,家里條件不好,很多親戚朋友湊齊錢進行治療,當對肇事者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只賠償小額之后就沒有支付。為此,就請律師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費用沒有,又不好向大伙借時,律師便提議有律師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資金給我舅先行治療,而由律師進行訴訟,而對于勝訴而得到的賠償就歸律師所有。從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運用法律來解決的話,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對治療就非常的不利。因為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有點遠水救不了進火。
(二)觀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農村生活久了就會發(fā)現,現在的農村受傳統(tǒng)的思想影響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國家機關干預他們的生活,特別是司法機關干預他們的糾紛。在我村調查過程中,當問到村民對打官司的看法時,普遍的反應是他們都是害怕,在他們一向看來,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覺都是壞人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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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國家開放大學法律社會實踐報告
首先,要明確的是農村普法的原則,即為人民服務原則。堅持講求實際,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義。切實廣泛地開展與農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同時也要強化服務觀念,解決實際問題,努力使農村普法活動成為弘揚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群眾的民心工程。從而真正使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讓他們相信法律,相信可以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讓法律真正成為為人民服務的工具。
其次,要進一步地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繼續(xù)開展依法治鄉(xiāng)(鎮(zhèn)),依法治村活動,及時有效地依法解決農村老大難等熱點難點問題,讓農民切身體驗到法制的實際效果。從而使農村地區(qū)的各項事業(yè)走上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軌道,確保廣大農民群眾能夠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進一步激勵農民群眾沿著法制建設的路線走下去,并積極參與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穩(wěn)步、健康發(fā)展。這樣有助于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利于建立普法工作的長效機制。
再次,要積極探尋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新思路,為農村地區(qū)普法行動開創(chuàng)新的局面。一,要從改變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觀念著手,使農民群眾愿意接受,樂于接受法律知識。在實際宣傳過程中應采取農民群眾最喜聞樂見、最容易接受的宣傳方式,緊緊地貼近廣大農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和思維習慣,使他們在潛移默化中增強法律意識,盡量使他們在寓教于樂中提高法制觀念。二,要抓住普法的時機,針對不同的方式手段,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宣傳法制應當避開農忙時節(jié),并充分利用鄉(xiāng)村市集或農民群眾返鄉(xiāng)賦閑這段時間進行。只有做到合理安排,才能真正有效做到從群眾需要出發(fā),服務農民,切實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這也是農村法制宣傳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
最后,要豐富農村普法教育的內容,開創(chuàng)更為有效的教育形式及載體。在這一方面必須健全政府的服務職能,盡快將普法宣傳納入其公共服務職能當中去。同時也要將普法教育的內容與農村地區(qū)的最突出問題相聯(lián)系相結合,例如農村土地征用問題,土地承認承包糾紛以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問題。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編寫適合農村地區(qū)農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法制宣傳資料,向這些地區(qū)免費發(fā)放。也可以充分利用市縣等區(qū)域性的電視臺、廣播站等載體普及法制信息和基本的法律知識。同時也可以組織專業(yè)文藝團體和普法志愿者深入農村地區(qū)進行匯報演出,在進一步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趣味性、導向性的基礎上,使得農村地區(qū)形成自覺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氣。當然也應當鼓勵農民群眾或是民間自覺自發(fā)的宣傳活動,畢竟他們是最了解農村地區(qū)的一份子。
但最重要的,也是最關鍵的提高農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俗話說“倉廩實而知禮節(jié),衣食足而知榮辱”就是這個道理。要增強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改善他們的法制觀念就必須要有這樣一個內因在起作用。在這樣一個環(huán)節(jié)上,我們可以尋求的辦法有兩條。一是合理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即靠農村地區(qū)的企業(yè)就地轉移勞動力或是向發(fā)達的城市地區(qū)輸送。二是提高農民群眾的勞動技能,為農民群眾勤勞致富尋找新的出路。這就要求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創(chuàng)造力、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夯實農村行政或自治組織的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矗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有了這么兩個手段,提高農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再配合前三點將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進一步提升,那么我國農村地區(qū)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水平將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第四篇:國家開放大學法律社會實踐報告
這個寒假,我走進了xxxx刑庭,進行了為期不長的兩周的實習。
雖然以前在專業(yè)老師的帶領下也參加過刑審,但這一次,卻是如此真實地深入到庭審的背后,期間,我的實習主要有以下內容:旁聽;填寫公安卷;發(fā)送達回證及判決書;裝訂檔案;打執(zhí)行通知書及結案審結表;幫助書記員整理卷宗;查閱及復核卷宗。
下面我來分享一下我的實習收獲及感悟:
一、無論所做的事情輕重緩急,到要做到謹慎細微
我到刑庭的第一天,是跟書記員。由于她所負責的法官的執(zhí)行通知書及結案審結表比較急用,讓我也加入了其行列中。其實打這些文書,模版已經擬好了,關鍵是運用的計算機操作技術將犯罪嫌疑人的檔案資料填入其中。書記員把需要注意的問題講述了一遍,如刑號、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學歷、是否有前科、犯罪事實等等,最關鍵的是刑期了,若稍有松懈,正義和公平就會在這不經意的一剎那間被抹煞。這關乎當事人的切身的人身權利也將因自己的疏忽遭受了損害。本以為這是簡單的手腳功夫,但真正做起來時,才發(fā)現,必須逐一校對,細致入微,方可保證無錯。而且,要真正地做到快、準、狠,還需些時日來訓練埃
同時,我還發(fā)現,刑庭的電腦里面存有很多法律條文以及對應案件的資料,這在法庭是很方便的,真的大大提高了法庭工作的效率。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這個“作戰(zhàn)武器”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院工作者人員應該樹立的中立地位
法院的每一項工作都牽動著雙方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心,他們每一雙注視焦急的眼睛都注視著事態(tài)的進展。作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員,包括我這樣的實習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負起的責任。面對一件案情簡單的案件要作出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也許并不難,在電腦上修改的時間可能只消十來分鐘,但我們保證的是判斷的正確,符合“內心的確信”、法律的規(guī)定。法院的責任在于重新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一方當事人不管是被害者還是加害人,應該承擔的需要承擔,不需要的不能強加。主觀臆斷或者有感情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應該具有的。
還記得第一次庭審的旁聽,是七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綁架罪。其中年紀最小的初中未畢業(yè),而父親,作為他的辯護人,在法庭上,竟難過得激動地流下了淚,或許是痛苦又心疼的淚吧。看著淚痕印在他那滄桑的臉上,同情之情立馬燃起。他兒子年紀如此的小,肯定是被騙過去的了。然而,當看到法官那義正嚴辭的方臉時,心中警鐘即時敲響,作為法學人員,扶弱之心需有,但追求正義公平更需有一顆中立之心!
三、關于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運用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基本與課本的條件要求符合。并且花都區(qū)法院也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于此案如何判也早有結論。
然而,通過這幾起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序卻很完備的,準備工作也是不容疏忽的,而且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幾件的案件在同時審理宣判,也大大地節(jié)省了法院資源,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關于綁架罪的認定
在書上學習時,只是抽象地認為,綁架罪就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當然必須考慮的是構成要件。而在實踐中,需做到實際的運用。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以強制手段違背被害人意志威脅及其他暴力手段來所取財物就是勒索財物了嗎?當然不是。如果只是甲騙取了乙的手機,乙不平,以暴力手段實際控制甲,威脅其返還。這并不構成綁架罪,而為拘禁罪。只有當乙索取超過手機價值以外更多的財物才有可能構成綁架罪。
理論的知識真的需要通過實踐的運用,才可以說是屬于自己的。
五、關于社會人員的法律意識問題的認識
在實習過程中,從接觸到的案件中,發(fā)現有較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缺乏正確的法律意識才導致了犯罪。看來依法治國的方針,法律意識入人心的措施還未貫徹得好,公民的法律意識有待進一步的提高。特別是教育水平對法律意識的影響最大。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學歷都是中小學的,還有就是未成年犯罪也越來越成熟,這些問題都不容忽視,需要深入思考。就目前而言,普法宣傳還需進一步地擴大深入。
實習的時間或許不長,但是卻讓我接觸并初步了解到實際的刑事審判工作及其程序,也通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鞏固了理論知識。同時也由此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希望能夠抓緊每一次的社會實踐機會,使得學習到的理論在實踐中得到檢驗,全面提升專業(y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