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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審維持原判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qū)XX路XX號XX家園6B.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guī)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fā)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fā)現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2010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2010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2010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09的標準執(zhí)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y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答辯人提供了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y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于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guī)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guī)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斑t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第二篇:二審維持原判答辯狀事實清楚法律正確
答辯狀
答辯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XXXX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河南省XXX;電話:XXX
法人代表:XX;職務:經理
被答辯人:河南XXX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鄭州市XX
法人代表:王XX;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雙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
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
答辯人自始至終都沒有和被答辯人建立合同關系。是案外人(楊XX、代XX)以答辯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答辯人并不知情,且兩個案外人不是答辯人員工并無職務行為,屬于無權代理??v然答辯人承建了本案糾紛的建筑物,但建筑施工承建方不止一家,不能證明答辯人就是合同的受益人,就算答辯人是合同的受益人,可是答辯人并不知情且沒有對無權代理的合同進行追認,視為拒絕追認,本案爭議合同對答辯人不發(fā)生民事法律效力。
2、原審法院認定的舉證責任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及《最高人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原審
法院認定被答辯人應當繼續(xù)舉證正確。本案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供的買賣合同中的印章質疑,并提供公司項目部印章之印模加以證明,用眼睛及常識就能明顯看出,被答辯人合同印章與答辯人存根印章明顯不同,一個橢圓型,一個是正圓形。這已經是反駁對方證明事實提供的有力證據,并且法院也予以采納,此時若被答辯人對答辯人提供的反駁證據不予認可應當另行舉證,或申請鑒定答辯人提供證據的真?zhèn)斡枰苑瘩g,故原審法院對證明責任認定正確。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是正確的。因為在認定事實的過程中,出現了證明責任的爭議,法院對舉證責任適用《民訴法》加以認定是用程序法指明了實體問題,這是對爭議問題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的用法律規(guī)則推定出的事實,合法正確。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但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生效時間。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譴責被答辯人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并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14年3月13日
第三篇:二審民事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朱生田,男,1951年1月1日,漢族,住所:浙江省武義縣泉溪鎮(zhèn)華山村下宅巷19號,常住地址:浙江省武義縣桐琴鎮(zhèn)東干村青云路山水賓館。聯系電話:15105792312。
被上訴人朱生田,就上訴人不服武義縣人民法院(2012)金武東民初字第49號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著武義縣東干福利彩票注投注站的彩票投注機經營權轉讓關系(轉讓價格為15000元),不是租憑關系。我認為這是上訴人的一廂情愿,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常理。首先,彩票經營權屬何新月所有,我代銷彩票期間按約定每年支付給何新月租金,與何新月構成了彩票經營權租賃合同關系,經營權轉租給呂香春一事,何新月、呂香春雙方都是同意的,雙方對租金也進行了約定,呂香春也按約定將租金直接支付給何新月,因此,何新月、呂香春之間直接構成了彩票經營權租賃合同關系。所以上訴人認為是我已將經營權轉讓給她,是一面之詞,與事實完全不符。第二,上訴人所謂的15000元轉讓金,這與事實更是不符,因為何新月取得福利彩票代銷經營資格后累計已向福彩中心交納了15000元的保證金(投注機押金和彩票結算款),我將經營權轉租給呂香春后,代何新月向呂香春收取的15000元是押金,根本沒有轉讓金這回事,如果拿押金當轉讓金的話,相當于將有巨大價值的東西白送給別人,顯然不符合常理,更何況我沒有意愿更沒有資格處分他人的經營權。
二、上訴人認為向被上訴人轉讓彩票投注機經營權,是在被上訴人何新月長期外出,被上訴人朱生田經營不善,毫無利潤,投注機將要被金華市福彩中心收回的情況下進行的。這也與事實完全不符,首先,何新月并沒有長期外出的打算,將彩票經營權租給我經營時就和我約定,自已會隨時回來經營彩票的,
這一點我在轉租時也明確告知了呂香春,呂香春也是很明白的。另外,上訴人稱我經營不善,毫無利潤,投注機將被福彩中心收回,這更是無稽之談,首先,我經營彩票業(yè)務是在自家店面經營的,我家是公認的最繁華地段,加上無需房租,獨家經營,怎么可能經營不善,我經營的05、06、07年的利潤均4萬元/每年,當時已經算是不錯的收入了,怎么是毫無利潤,至于說是福彩中心要收回之說,更是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而實際的情況是,上訴人了解到彩票代銷風險小、收益高、自由能帶小孩,主動向我要求將彩票經營權轉租給她的。當時,考慮到自己精力有限,便宜點轉租給她經營,也算是拉她一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說理清楚,應當維持。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辨人:
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
第四篇:審維持原判答辯狀事實清楚法律正確
答辯狀
答辯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XXXX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河南省XXX;電話:XXX 法人代表:XX;職務:經理
被答辯人:河南XXX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鄭州市XX 法人代表:王XX;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雙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
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
答辯人自始至終都沒有和被答辯人建立合同關系。是案外人(楊XX、代XX)以答辯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答辯人并不知情,且兩個案外人不是答辯人員工并無職務行為,屬于無權代理??v然答辯人承建了本案糾紛的建筑物,但建筑施工承建方不止一家,不能證明答辯人就是合同的受益人,就算答辯人是合同的受益人,可是答辯人并不知情且沒有對無權代理的合同進行追認,視為拒絕追認,本案爭議合同對答辯人不發(fā)生民事法律效力。
2、原審法院認定的舉證責任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及《最高人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應當繼續(xù)舉證正確。本案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供的買賣合同中的印章質疑,并提供公司項目部印章之印模加以證明,用眼睛及常識就能明顯看出,被答辯人合同印章與答辯人存根印章明顯不同,一個橢圓型,一個是正圓形。這已經是反駁對方證明事實提供的有力證據,并且法院也予以采納,此時若被答辯人對答辯人提供的反駁證據不予認可應當另行舉證,或申請鑒定答辯人提供證據的真?zhèn)斡枰苑瘩g,故原審法院對證明責任認定正確。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是正確的。因為在認定事實的過程中,出現了證明責任的爭議,法院對舉證責任適用《民訴法》加以認定是用程序法指明了實體問題,這是對爭議問題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的用法律規(guī)則推定出的事實,合法正確。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但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生效時間。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譴責被答辯人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并依法維持原判。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14年3月13日
第五篇:二審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孫××(一審被告)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陳××(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2011年8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紐高鵬基金,先后4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匯入共計828500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紐高鵬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828500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10月紐高鵬基金的網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完成了委托事項,協(xié)助上訴人購買了紐高鵬基金。
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
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