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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集)

        發(fā)布時間:2022-03-09 1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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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檔分類: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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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簽章) :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

        買方(簽章):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xié)商一致,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品名、規(guī)格: 單位: 數(shù)量: 單價: 總價: 總金額:

        第二條. 原產國別和生產廠:

        第三條. 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損失,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yǎng)、操作使用說明書。

        第四條.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尺寸、合同號、目的港、收貨人編號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第五條:交貨條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規(guī)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辦理。

        第六條. 裝運日期:

        第七條. 裝運港口:

        第八條. 卸貨港口:

        第九條. 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投保 險;附加險: 。

        第十條.支付條件: (1) 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后,應在交貨日前天,由________ 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 天內有效。

        該信用證適用UCP500/UCP600/的規(guī)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跟單匯票(D/P),連同裝運單據(jù),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B、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D/A),匯付款期限為 后 ,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買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 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承兌,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交裝運單據(jù),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3)匯付(T/T或M/T):

        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交的裝運單據(jù)后 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4)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jù)后天內,以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十一條.單據(jù):

        (1) 賣方按照以下不同運輸方式向買方提供相應單據(jù): A、海運:

        全套清潔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fā)票需單獨開列),發(fā)票根據(jù)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3)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4)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 份。 (5)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shù)量保證書。 (6)原產地證明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第十二條. 裝運條件: (1)FOB條款:

        A、a、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日期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 ),負責

        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B、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前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shù)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C、買方應在裝船期前 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lián)系。

        D、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賣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fā)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和此期間的貨物保險費用。

        F、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G、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后,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R和CIF條款:

        賣方于本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前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fā)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fā)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fā)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第十三條.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第十四條.賣方有權在 %數(shù)量內溢裝或短裝。

        第十五條.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其質量、規(guī)格和工藝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標明商標的貨物包裝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保證期為自貨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凡因設計、制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

        第十六條.檢驗:

        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后,買方有權向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第十七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天內,經發(fā)現(xiàn)貨物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衛(wèi)生條件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前條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回復買方。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和工藝問題而出現(xiàn)的損傷,買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前條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回復買方。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zhàn)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和地震或其他由雙方認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事發(fā) 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fā)生所在地當局簽發(fā)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jù)。

        (2)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能夠繼續(xù)履行以及賣方是否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3)不可抗力事故發(fā)生后超過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十八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如期交貨,應當提前 通知買方,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且可以同時相應減少議定的貨款支付金額,并通知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該減少的部分作為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賣方如期支付上述違約金。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zhí)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中國-西安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西安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決定具體承擔。

        第二十一條.附加條款: (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fā)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guī)定外,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

        (2)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為中英文兩種文本,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若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賣方: 買方:

        (簽字)(簽字)

        第二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摘 要:隨著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發(fā)展,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國積極利用全球化這一趨勢,大力發(fā)展對外貿易。然而一部分企業(yè)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合同形式糾紛時,對法律適用感到無所適從,主要是因為我國在簽署《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與新的統(tǒng)一《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問題作一闡述,以供商榷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合同訂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則。公約第11條規(guī)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蔽覈枪s的締約國,在簽署《公約》時對該條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棄了以前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規(guī)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則或形式自由原則。由于《合同法》適用于國內、涉外合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采用書面之外形式訂立,于是產生了如下幾個問題:

        1 我國在《公約》中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有無沖突?

        這里所指的沖突是指與條約所引起的國際法上的義務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國政府對《公約》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是否沖突,首先要明確我國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質?!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d項將條約的保留定義為“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托辭或名稱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條約中若干規(guī)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边@一定義明確地闡明:條約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國對有關條款的義務,即保留是排除一項條約義務而不是承擔一項條約義務

        從實質上講,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義就是“限制了保留國應承擔的整個條約義務的范圍,而同時相應增大了保留國的權利范圍”

        明確了保留的性質,就容易理解《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并不與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相矛盾。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國只是排除了承認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義務,卻沒有承擔非書面合同為形式上無效的義務。所以當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締結如能以非書面的方式證明,我國法院就應當依據(jù)《合同法》承認其在形式上為有效成立

        2 非書面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公約》適用的原則是“對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來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公約》自動適用,對口頭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睋?jù)此,口頭合同很明顯不適用《公約》,但當事人如希望適用公約,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規(guī)定,從而選擇適用合同。適用混亂的情形主要是口頭締結的,沒有對適用法律作出選擇的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且該國亦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則根據(jù)“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應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從而排除國內法的適用,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無效

        (2)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也應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與此同時,根據(j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的形式應受我國所提出的保留的約束。此類合同也排除了國內法的適用

        (3)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則根據(j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而應根據(jù)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jù)法。如果根據(jù)國際私法規(guī)則適用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國家的法律,合同就應符合該國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無效。反之,如果適用的是沒有作出保留的國家的法律,合同雖然是以非書面達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不是《公約》締約國,則公約不予適用”。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準據(jù)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jù)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jù)法。此時,如果根據(jù)國際私法規(guī)則適用我國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提出書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規(guī),合同可采用非書面形式

        (5)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均非《公約》的締約國,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準據(jù)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jù)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jù)法

        3 保留是否應撤回?

        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盡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適用上不存在混亂,但無法回避在該問題上《合同法》的立法趨向與《公約》保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之間出現(xiàn)的矛盾與沖突。為此,應盡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國提出保留的依據(jù)已失去,保留已無意義。依據(jù)《公約》第96條的規(guī)定,締約國依照第12條對第11條提出保留的條件是:其本國法律規(guī)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新的《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我國當時提出保留的依據(jù)顯然已不存在

        (2)我國在法律上負有使國內立法與所參加的國際公約協(xié)調一致的責任。盡管國內法國際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國內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響一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

        但根據(jù)國際法的一般原理,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存在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關系,一國在制定國內法時必須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必須考慮國內法的既有規(guī)定。在目前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我國有必要消除國內立法與對《公約》所持的立場不協(xié)調之處

        (3)我國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符合當今國際社會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fā)展,國際經濟貿易活動范圍的日益擴大發(fā)展及交通通訊工具的日趨發(fā)達,各國合同法對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斷放寬,不少國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為主,要式合同為輔的原則,以適應現(xiàn)代經貿快捷、簡便的需要。表現(xiàn)在國際立法領域,繼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1994年由羅馬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通過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規(guī)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式。毫無疑問,我國適時撤回對《公約》的保留,既保證了國內立法與有關國際條約的協(xié)調一致,又順應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國際立法潮流

        第三篇:簡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違約及其救濟方法

        簡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違約及其救濟方法

        國際貨物買賣是指具有國際性因素的以支付價金的方式換取貨物所有權的交易行為,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則是指營業(yè)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締結的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協(xié)議。由于現(xiàn)實世界的紛繁復雜,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實屬常見,除了與當事人無關的事實導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為了保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合同中所涉及的雙方權利義務通常是具體而詳盡的,其中最為基本的是賣方獲取貨物價款的權利和交付貨物的義務以及買方獲取貨物的權利和支付貨款的義務。

        若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其合同義務則視為是違約。對于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或合同落空等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違約責任。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即是法律賦予守約方的一種對利益損失的救濟,目的是保護受害方的權益,使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違約造成的損失。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xiàn)在:不交貨、延遲交貨、貨物(品質、數(shù)量等)不符、貨物上存有第三方權利或要求、提交的單證有瑕疵等?!豆s》作為專門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于買賣雙方在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實施救濟的權利和途徑在一般性規(guī)定的基礎上又分別做了具體的安排。鑒于賣方違約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貨、延遲交貨或所交的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除了可以采用買賣雙方均可使用的救濟方法外,還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以下相應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若賣方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而且這種不符合合同的情況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以替代原來不符合合同的貨物;

        2)要求對貨物不符之處進行修補:即買方對于賣方所交付的與合同不符的貨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嚴重的情況下,要求賣方進行修補的救濟權利;

        3)購買替代貨物:如果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在宣告無效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以合理的方式購買替代物,則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合同價格與替代貨物價格之間的差額。這實際上承認了買方在賣方根本違約時有權解除合同并通過購買替代貨物使自己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xiàn)的救濟方式;

        4)賣方應對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根據(jù)《公約》第48條的規(guī)定,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后,仍可自負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不是買方主動采取的救濟措施,但它最終起到了對雙方訂立合同的預期利益的維護效用,因此對于買方來說也是一種對利益損害的救濟;

        5)要求減價:《公約》第50條規(guī)定,如果賣方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不符,且這種不符是買方愿意容忍的,不論買方是否已支付貨款,買方都可以要求降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對于“要求減價”的這個救濟措施是實際操作當中最常用到的,且看一案例:臺灣某出口商與斯里蘭卡某進口商在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以CIF Colambo價格條件銷售絲綢,合同價款共計514.50美元。但在產品接受出口檢驗時被發(fā)現(xiàn)其中混有不合格產品,約占貨物全部39.4%,且賣方未予清理。因賣方在合同與信用證上均未標明在貨物中混有不合格產品的比例,故當買方發(fā)現(xiàn)貨物存在瑕疵后拒絕支付貨款,并要求賣方減價賠償損失。在這個案例中,買方認為賣方雖在產品出口檢驗時發(fā)現(xiàn)大量不合格產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裝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約定允許貨物中混有不合格產品,致使賣方交貨品質與合同不符,構成違約的賣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渠道去申請索賠,必然費時費力,所以減少價金的救濟方法值得提倡。通過該種方式不僅補償了買方因賣方違約遭受之損失,同時,因賣方不必向本國主管機關申請準許賠償?shù)膮R款手續(xù),使今后的交易能夠順利進行,不受任何影響。通過該種救濟方法,買方達到了與請求賠償損失同樣的索賠目標。

        6)拒絕收取貨物:《公約》規(guī)定如果賣方在規(guī)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shù)量大于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賣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國際貨物買賣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總的說來,根據(jù)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則,《公約》及各國的買賣法或合同法關于買賣雙方當事人違約的救濟性措施都屬于非強制性的規(guī)定,當事雙方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規(guī)定,靈活地進行國際貨物買賣。

        第四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1)合同號碼:____

        (2)日期:____

        (3)地點:____

        (4)買方:____

        (5)賣方:____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shù)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第(9)條規(guī)定的單據(jù)在開證行付款。

        (9)單據(jù):各項單據(jù)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始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fā)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爐號。

        d.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按爐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它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應按爐號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條規(guī)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條規(guī)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10)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買方運輸代理人中國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溝。電報掛號zhong zu peking)租訂艙位。賣方負責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物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shù)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港的船代理。若在規(guī)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guī)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shù)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lián)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發(fā)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jù)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本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達班輪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第(7)條規(guī)定的口岸前不得??颗_灣及/或臺灣附近地區(qū)。

        (11)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shù)、毛重、凈重、發(fā)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第(11)條規(guī)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13)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fā)現(xiàn)貨物的品質及/或數(shù)量/重量與合同或發(fā)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90天內,根據(jù)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如重量短缺,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貨及罰款:除本合同第(14)條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yōu)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16)仲裁:一切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17)附加條款:以上任何條款如與以下附加條款相抵觸時,以以下附加條款為準。

          買方:__(蓋章)

          代表人:__(簽字)

          賣方:__(蓋章)

          代表人:__(簽字)

          __年__月__日訂立

        第五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xié)商一致,達成本協(xié)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fā)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zhí)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jù):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yè)發(fā)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jù)。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guī)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shù)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六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xié)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guī)格、生產國別、制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標明貨號、毛重、凈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并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shù)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shù)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shù)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單據(jù)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jù):各項單據(jù)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fā)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貨號。

        D.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shù)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議付銀行3 4 3 1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1

        空郵目的岸外運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shù)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guī)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guī)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shù)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lián)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發(fā)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jù)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規(guī)定的口岸前不得??縚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qū)。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shù)、毛重、發(fā)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guī)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fā)現(xiàn)貨物的品質及/或數(shù)量/重量與合同或發(fā)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90天內,根據(jù)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yōu)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七篇: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一.訂立、履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當遵循的原則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一,交易條件必須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等地協(xié)商確定;  第二,合同一旦成立,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都得適用同一法律來追究其違約責任。  2.締約自由?! ‘斒氯讼碛凶栽敢婪ㄓ喠⒑贤臋嗬?,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公平交易  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應該是公平的,管理人應該維護雙方的利益?! ?.信守合同  進出口合同是對交易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合同一經訂立,交易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違約或毀約?! ?.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訂立、履行合同和處理合同爭議必須遵循的準則,是一項強制性規(guī)范,它將道德規(guī)范與法律規(guī)范融為一體。合同各方當事人應當以誠相待,實事求是,言而有信,言行一致,不得歪曲事實真相或進行欺詐活動?! ?.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是一項基本的強制性的規(guī)范,也是國際上公認的準則。從廣義上講,要遵守一切法律,比如環(huán)保法,保護自然資源,從狹義上講,訂立、履行合同和處理合同爭議,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切實依法行事,因為,訂立、履行合同和處理合同爭議,都涉及法律問題。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當事人內在意思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它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行為三種方式。究竟選用何種形式,要根據(jù)交易的特點,交易雙方的意愿來選擇。   內容繁簡不一,通常包括:   當事人的名稱和住址、成交商品的名稱、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或重量、價格、交貨條件、包裝、運輸、保險、支付、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主要條款。   2、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步驟。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商訂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4個過程:  ?。?)詢盤(即向對方探詢交易條件)?! 。?)發(fā)盤(法律上稱為要約,即向對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  ?。?)還盤(法律上稱為反要約,即拒絕對方的要約或提出修改要約的內容)  ?。?)接受(法律上稱為,即接受要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時間和生效的條件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   1.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2.違約的救濟方法。

        第八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交易兩邊在劃1、互利原則上會商同等,達本錢和談各條目,互助踐諾:

        第一條貨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代價: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前提:簽訂公約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讓渡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名譽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產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公約法則,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謀劃為限。是以,買方需向賣方供給銀行包管。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履行本公約,其包管金買方予以充公。

        第十條應附的單子:賣方向買方供給:

        1.全套干凈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貿易發(fā)票;

        3.原產地表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緊張單子。

        第十一條裝船關照:賣方在法則的裝貨時候起碼14天前用電報方法將裝船前提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辦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候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目:質量、數(shù)量和重量的查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供給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候:

        第十四條裝貨效果:每個好天工作日,除禮拜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付________載重噸船來講,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兩邊的任何一方因為臺風、地動和兩邊贊成的不可抗力變亂而感化公約履行時,則耽誤公約的期限應相稱于變亂所感化的時候。

        第十七條公約爭議的辦理:

        第十八條本公約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訂,本來一式兩份,交易兩邊各執(zhí)一份,交易兩邊簽字見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網址:http://puma08.com/htfb/mmht/296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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