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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范文5篇)

        發(fā)布時間:2022-03-16 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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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出口合同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

        賣方:

        地址:中國北京

        電話:

        傳真:

        電傳:

        買方:

        地址:美國洛杉礬

        電話:

        傳真: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guī)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上述(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規(guī)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標準:

        (7)包裝:

        (8)噴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110%投保 險;附加險 ;

        (13)支付條款:

        13.1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后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貨物發(fā)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fā)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票付款期限為 后 日,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經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yè)發(fā)票 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d)裝箱單一式 份;

        (e)品質證明書;

        (f)原產地證明書。

        (15)裝運條件3

        15.l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船期前 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受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fā)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fā)出裝船通知。裝部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包裝尺碼、發(fā)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注明危現(xiàn)號。

        15.3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15.4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質量/數量不符和索賠條款

        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一旦發(fā)現(xiàn)貨物之質量、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guī)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借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后30天內提出;有關數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后15天內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3O天內回復買方。

        (17)不可抗力

        賣方對由于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干旱、戰(zhàn)爭或其它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盡快地將所發(fā)生的事件通知對方,并應在事件發(fā)生后幾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O天,雙方應協(xié)商合同繼續(xù)簡行或終止簡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guī)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條款應繼續(xù)執(zhí)行。

        (19)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第二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摘 要:隨著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發(fā)展,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國積極利用全球化這一趨勢,大力發(fā)展對外貿易。然而一部分企業(yè)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合同形式糾紛時,對法律適用感到無所適從,主要是因為我國在簽署《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與新的統(tǒng)一《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問題作一闡述,以供商榷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合同訂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則。公約第11條規(guī)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在簽署《公約》時對該條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棄了以前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規(guī)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則或形式自由原則。由于《合同法》適用于國內、涉外合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采用書面之外形式訂立,于是產生了如下幾個問題:

        1 我國在《公約》中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有無沖突?

        這里所指的沖突是指與條約所引起的國際法上的義務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國政府對《公約》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是否沖突,首先要明確我國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質?!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d項將條約的保留定義為“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托辭或名稱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條約中若干規(guī)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边@一定義明確地闡明:條約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國對有關條款的義務,即保留是排除一項條約義務而不是承擔一項條約義務

        從實質上講,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義就是“限制了保留國應承擔的整個條約義務的范圍,而同時相應增大了保留國的權利范圍”

        明確了保留的性質,就容易理解《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并不與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相矛盾。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國只是排除了承認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義務,卻沒有承擔非書面合同為形式上無效的義務。所以當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締結如能以非書面的方式證明,我國法院就應當依據《合同法》承認其在形式上為有效成立

        2 非書面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公約》適用的原則是“對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來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公約》自動適用,對口頭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據此,口頭合同很明顯不適用《公約》,但當事人如希望適用公約,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規(guī)定,從而選擇適用合同。適用混亂的情形主要是口頭締結的,沒有對適用法律作出選擇的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且該國亦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則根據“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應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從而排除國內法的適用,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無效

        (2)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也應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與此同時,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的形式應受我國所提出的保留的約束。此類合同也排除了國內法的適用

        (3)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而應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guī)則適用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國家的法律,合同就應符合該國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無效。反之,如果適用的是沒有作出保留的國家的法律,合同雖然是以非書面達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不是《公約》締約國,則公約不予適用”。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此時,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guī)則適用我國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提出書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規(guī),合同可采用非書面形式

        (5)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均非《公約》的締約國,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

        3 保留是否應撤回?

        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盡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適用上不存在混亂,但無法回避在該問題上《合同法》的立法趨向與《公約》保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之間出現(xiàn)的矛盾與沖突。為此,應盡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國提出保留的依據已失去,保留已無意義。依據《公約》第96條的規(guī)定,締約國依照第12條對第11條提出保留的條件是:其本國法律規(guī)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新的《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我國當時提出保留的依據顯然已不存在

        (2)我國在法律上負有使國內立法與所參加的國際公約協(xié)調一致的責任。盡管國內法國際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國內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響一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

        但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理,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存在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關系,一國在制定國內法時必須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必須考慮國內法的既有規(guī)定。在目前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我國有必要消除國內立法與對《公約》所持的立場不協(xié)調之處

        (3)我國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符合當今國際社會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fā)展,國際經濟貿易活動范圍的日益擴大發(fā)展及交通通訊工具的日趨發(fā)達,各國合同法對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斷放寬,不少國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為主,要式合同為輔的原則,以適應現(xiàn)代經貿快捷、簡便的需要。表現(xiàn)在國際立法領域,繼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1994年由羅馬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通過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規(guī)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式。毫無疑問,我國適時撤回對《公約》的保留,既保證了國內立法與有關國際條約的協(xié)調一致,又順應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國際立法潮流

        第三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簽章) :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

        買方(簽章):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xié)商一致,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品名、規(guī)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總金額:

        第二條. 原產國別和生產廠:

        第三條. 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損失,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yǎng)、操作使用說明書。

        第四條.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尺寸、合同號、目的港、收貨人編號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第五條:交貨條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規(guī)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辦理。

        第六條. 裝運日期:

        第七條. 裝運港口:

        第八條. 卸貨港口:

        第九條. 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fā)票金額%投保 險;附加險: 。

        第十條.支付條件: (1) 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后,應在交貨日前天,由________ 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 天內有效。

        該信用證適用UCP500/UCP600/的規(guī)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跟單匯票(D/P),連同裝運單據,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B、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D/A),匯付款期限為 后 ,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買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 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承兌,買方承兌后,向買方轉交裝運單據,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3)匯付(T/T或M/T):

        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交的裝運單據后 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4)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后天內,以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十一條.單據:

        (1) 賣方按照以下不同運輸方式向買方提供相應單據: A、海運:

        全套清潔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fā)票需單獨開列),發(fā)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3)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4)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 份。 (5)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6)原產地證明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第十二條. 裝運條件: (1)FOB條款:

        A、a、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日期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 ),負責

        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B、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前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C、買方應在裝船期前 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lián)系。

        D、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只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賣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fā)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和此期間的貨物保險費用。

        F、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G、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后,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R和CIF條款:

        賣方于本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前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fā)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fā)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fā)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第十三條.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第十四條.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第十五條.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其質量、規(guī)格和工藝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標明商標的貨物包裝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保證期為自貨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凡因設計、制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

        第十六條.檢驗:

        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后,買方有權向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第十七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天內,經發(fā)現(xiàn)貨物質量、規(guī)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衛(wèi)生條件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前條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回復買方。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和工藝問題而出現(xiàn)的損傷,買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前條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回復買方。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zhàn)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和地震或其他由雙方認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事發(fā) 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fā)生所在地當局簽發(fā)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

        (2)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能夠繼續(xù)履行以及賣方是否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3)不可抗力事故發(fā)生后超過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十八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如期交貨,應當提前 通知買方,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且可以同時相應減少議定的貨款支付金額,并通知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該減少的部分作為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賣方如期支付上述違約金。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zhí)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中國-西安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西安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決定具體承擔。

        第二十一條.附加條款: (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fā)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guī)定外,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

        (2)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為中英文兩種文本,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若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賣方: 買方:

        (簽字)(簽字)

        第四篇:篇三國際貿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關于合同是否成立糾紛案

        案情摘要:

        1975年,我方某公司與荷蘭某商號進行了化學產品C514的買賣洽談,雙方就此筆交易進行了多次來來往往的發(fā)盤及還盤,以下是雙方來往函電的主要內容:

        1)75、6、27發(fā)盤

        你26日電報C514 200公噸,CIF鹿特丹每公噸人民幣1950元,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立即裝船,請即復。

        2)75、7、2來電

        你27日電C514 200公噸,我最后買主開始表示確實的興趣,恐怕談判時間較長,請求延長實盤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請增加數量,降低作價,請電復。問候。

        3)75、7、3去電

        你2日電C514數量增至300公噸,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請逕恰,盡快回復。 4)75、7、7來電

        C514你3日電,感謝你的合作,請航空寄2公斤樣品,請再次考慮減價并增加數量。問候。 5)75、7、10去電

        你7日電C514 2公斤昨天已航郵,數量可供300公噸,最優(yōu)惠價為人民幣1900元,盡速回復。

        6)75、7、14來電

        你10日電C514樣品仍未收到,因此請將300公噸人民幣1900元的實盤,再次延長,預計在收到樣品后需一周左右作出最后決定。

        7)75、7、17去電

        你14日電C514 300公噸,同意延至7月25日有效。

        8)75、7、22來電

        你17日電C514我接受300公噸,每公噸人民幣190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即期裝船,按裝船凈重計算。除提供通常裝船單據外,需供衛(wèi)生檢疫證明書、產地證、磅碼單,(以中國口岸裝船重量為基礎),需提供良好適合海洋運輸的袋裝。 9)75、7、24去電

        你22日電歉,C514由于世界市場的變化,在收到你來電以前,我貨已售出。致良好問候。 10)75、7、25來電

        你24日電,悉C514 300公噸已售,對此我不能接受,你7月17日電已將該盤延至今天(25日)才到期。我堅持你已接受我方的訂單。撤回一項有效期的實盤是違反國際貿易規(guī)則的。假如你欲略調高價格,我可再次向我的顧主商量,但不能保證有結果。望電復。 11)75、7、29去電

        你25日電,前報300公噸C514,我確實已售出,深表歉意。但應你的請求,我盡最大努力又取得200公噸貨源,并報你C515 200公噸每公噸人民幣2650元,C&F歐洲主要口岸,九月份裝船,7月31日復到有效。

        12)75、7、30來電

        你29日電C514不能接受,我被迫保留仲裁權利,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者荷蘭C商品貿易協(xié)會或者通過其它相應有權的機構進行仲裁。我堅持我7月22日電已接受你方實盤。為了合作起見,我可同意300公噸延至8、9月裝船代替即期裝船,否則我索賠人民幣232950元,根據你目前報價每公噸2650(C&F)和已成交價1900(C.I.F)的基礎進行計算。

        13)75、3、2去電

        關于300公噸C514一事,在我7月17日電報中僅同意延長發(fā)盤的期限至7月25日,但并

        未說該盤是Firm Offer 也未注明firm offer 字樣。我們的老顧客都了解我們的習慣是凡國外的訂單都需要以我方最后確認為準??紤]到我們雙方過去和將來的友好貿易關系,我們于7月29日重新取得新貨源,報你200公噸,每公噸人民幣2650元。從你30日來電中驚悉,你提出了仲裁問題。我們仍然考慮按照適宜的價格報你200公噸,請電復你的友好意見。謝謝。

        14)75、8、4來電

        你8月2日電歉,不同意你的意見和理由。因我是7月22日接受電報是在你盤規(guī)定25日前有效的期限以內。十二萬分地抱歉,必須按300公噸C514,每公噸人民幣1900元CIF嚴格執(zhí)行。為表示我方的良好愿望,可同意8、9月份裝船。請立即電告合同號碼我將開出信用證。如你不同意,要么由你執(zhí)行合同,否則提交仲裁,以求得公證解決。請急電復或者通過北京電傳答復,以免浪費時間。

        15)75、8、9來電

        我8月4日電未收到你方答復,請急復。

        16)75、8、12去電

        你8月4日電,我們考慮到雙方友好得貿易關系,我決定出售300公噸C514每公噸人民幣1900元CIF鹿特丹,其中200公噸9月份裝船,其余100公噸10月份裝船。不能提供產地證,包括為每袋75公斤單麻袋裝,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函詳。

        17)75、8、13來電

        你12日電C514我接受你的決定,同意200公噸9月份裝船,100公噸10月份裝船。請告合同號后即開信用證。我理解你的困難處境,鑒于雙方友好關系,希望能在將來的交易中得到補償。請求航郵一公斤裝船樣。問候。

        問題:

        一、我方發(fā)出的是否實盤?

        二、合同有否成立?如成立,何時成立?

        三、可以吸取的教訓有哪些?

        案件分析:

        一、我方發(fā)出的是實盤,是要約。我方的發(fā)票有名稱、數量、價格等交易條件,無保留條件,寫明有效期,所以是實盤。

        二、合同隨著對方對我方要約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對方7月22日來電時成立。

        三、從法律的角度說,對方在7月22日的承諾中附加了條件,這些條件構成了對要約的非實質性變更,盡管不能改變承諾的有效性,但是,對發(fā)出要約者給予了拒絕的權利,如果當時我方能夠用好這個機會,也許結局不會如此被動。

        從業(yè)務的角度說,我方沒有做好市場調研,在對方一再延長時間,增加數量時,我方沒有敏銳地覺察到該產品的市場變化,以至于將國際市場價格上漲的C514產品低價買給了對方,沒有利用好商機,遭受了損失。

        案例2:涉外合同的成立與有效性

        北京某物資公司與韓國××商事會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糾紛案

        原告:北京××物資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

        被告:韓國××商事會社(以下簡稱商事會社)

        1996年2月9日物資公司欲購2000噸苯乙烯,物資公司即向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詢

        價,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于1996年2月14日以電話方式向物資公司報價,同日下午,物資公司以傳真形式予以承諾。雙方確定的具體條款如下:物資公司認購商事會社韓國產苯乙烯2000噸,規(guī)格ASTMD-2827-88,到貨期為1996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價格為USD560/MT(每噸560美元),CFR湛江,付款方式為L/C AT SIGHT(即期信用證)。 1996年2月29日,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給物資公司發(fā)來傳真件,其主要內容是:因情況變化,已無法按原商定條款供貨,建議物資公司購買另一批苯乙烯,價格為575美元/噸,到貨時間為4月1日。

        1996年3月1日,物資公司給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發(fā)去傳真稱:“我方接受貴方USD575/MT,CFR湛江報價;我方將盡快擬好合同文本以供雙方正式簽約;請將ASTMD-2827-88項下之詳細英文規(guī)格傳給我們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p>

        當天,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給物資公司發(fā)來傳真稱:“我方已按下列條件拿到貨物:品名,苯乙烯單體;原產地,韓國;質量,ASTMD-2827-88標準,數量,2000噸+-5%;價格,成本加運費中國湛江港船邊交貨價,每噸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證;交貨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達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須從4月1日起安排好岸邊的儲罐以便接貨。我方將十分感謝你方對以上條件的書面確認?!碑斕?,即1996年3月1日,物資公司給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發(fā)去另一份傳真并稱,“關于2000噸苯乙烯單體,感謝貴方3月1日FAX報價,現(xiàn)正式確認如下:品名,苯乙烯單體;規(guī)格,ASTMD-2827-88;數量,2000噸+-5%;產地,韓國;價格USD575/MT CFR ZHANGJING,CHINA(原文如此);到貨期,1996年4月1日以后至1996年4月15日之前;付款方式,L/C ATSIGHT即期信用證;另請貴方盡速辦妥下列事宜:(1)請將ASTMD-2827-88的詳細英文規(guī)格列明FAX給我方,以便做合同時使用。(2)請盡力努力將到貨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1996年3月5日,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給物資公司發(fā)來傳真,其主要內容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時間4:40收到你方確認,但是北京時間與韓國時間有一個小時的時差,即你方的確認是在韓國時間5:40到達我處,由于沒有在韓國工作時間5:30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貨的確認,這批貨已經被賣掉了。

        1996年3月6日,物資公司發(fā)傳真給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稱:“我司與湛江中美化工公司已簽約定于4月中旬進貨并加工聚苯乙烯,如屆時原料不到,我司將賠償工廠停工費、儲罐輪空費等損失;現(xiàn)經我方努力,已找到一個貨源:永暉公司供應價格6450元人民幣/噸,按此價格計算,貴司應賠償我司68.33萬元人民幣,折8.20萬美元。

        1996年3月6日,物資公司發(fā)傳真給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稱:“我司與湛江中美化工公司已簽約定于4月中旬進貨并加工聚苯乙烯,如屆時原料不到,我司將賠償工廠停工費、儲罐輪空費等損失;現(xiàn)經我方努力,已找到一個貨源:永暉公司供應價格6450元人民幣/噸,按此價格計算,貴司應賠償我司68.33萬元人民幣,折8.20萬美元。

        對于物資公司自1996年3月6日所發(fā)給商事會社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的上述傳真,商事會社均未予以正式答復。后物資公司曾就其損失的賠付問題與商事會社進行協(xié)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物資公司遂起訴。

        另外,物資公司與永暉公司于1996年3月8日簽訂買賣苯乙烯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原告物資公司訴稱:原、被告之間在1996年2月14日已就買賣2000噸苯乙烯一事形成合同關系。因被告違約不能供貨,雙方就如何彌補此事進行過協(xié)商,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補救措施被告再次落空。被告商事會社所提出的補救措施并非是新的要約,被告對此爭議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195201.20元人民幣,這筆損失包括:第一,因價格上漲后另行定貨的損失為人民幣961961.20元;第二,原告損失代理手續(xù)費人民幣139944元;第三,原告應向進口委托方支付罰金人民幣93296元;第四,原告因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5860元,以及翻譯費、訴訟費等。

        被告商事會社辯稱,原告誤將其3月1日向被告發(fā)出的新要約認定為是對被告要約的承諾,以為雙方已達成購銷合同,這完全是原告對合同和相關法律的錯誤認識或缺乏正確認識的結果。在雙方并未達成生效合同的前提下,被告無任何違約責任可言,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存在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處理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本案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的問題:

        原告物資公司于1996年2月14日發(fā)給被告商事會社的傳真件,因具備承諾的要素,且原、被告雙方也均予以認可,所以,該傳真件是物資公司對商事會社此前有關要約的有效承諾,因此,原、被告之間于1996年2月14日就有關買賣2000噸苯乙烯一事,已協(xié)商一致,并確立了存在于原、被告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

        關于本案當事人之間買賣合同的終止及是否有新的買賣合同產生的問題:

        1.1996年2月29日,商事會社發(fā)給原告物資公司的傳真件表明,商事會社在不能按約履行1996年2月14日其與物資公司確定的買賣合同時,試圖經過協(xié)商與物資公司建立新的買賣合同關系,同時終止雙方已確立的合同關系,從而免去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對于商事會社的這一期望,物資公司在3月1日發(fā)給商事會社的傳真中已明確表示接受,并同時提出對于雙方新確定的交貨條件簽訂正式合同文本的要求。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涉外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1款“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時,簽訂確定書時,方為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在物資公司已明確提出需簽訂正式合同文本的要求后,正式合同文本尚未簽訂的情況下,依據中國法律,不能認為雙方已就重新協(xié)商的供貨條款確立了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合同。但是,根據《涉外經濟合同法》第31條第(3)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終止合同的,合同即告終止 。因此,在物資公司明確表示接受商事會社提出的新的交貨條件后,物資公司與商事會社此前于1996年2月14日已經確立的買賣2000噸苯乙烯的合同關系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終止。

        2.1996年3月1日,商事會社再次給物資公司發(fā)去傳真件,從該傳真件的內容看,符合要約的基本條件。因此,這份傳真件屬于一項新的要約。商事會社在這個要約中明確提出到貨時間為1996年4月1日以后至1996年4月15日前,顯然,物資公司明確表示排除了4月1日到貨和4月1日以前到貨的交貨時間。因此,物資公司3月1日的這份傳真件,并不構成一項有效的承諾,是對要約有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構成新要約。所以,到此時為止,物資公司與商事會社之間并沒有形成新的買賣合同關系

        3.從1996年3月5日被告商事會社發(fā)給原告物資公司的傳真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事會社誤將物資公司1996年3月1日的傳真認定為是對商事會社所發(fā)要約的“確認”,但如前所述,物資公司對于商事會社2月29日和3月1日傳真件的答復,均不夠成法律意義上的承諾。而商事會社以物資公司所發(fā)的確認傳真到達商事會社時已超過韓國工作時間,貨已被賣掉,進而使商事會社無法供貨而不能承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商事會社于1996年3月1日所發(fā)要約中,并未明示承諾的期限。盡管商事會社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但客觀上商事會社并未對物資公司1996年3月1日新要約予以承諾,因而,仍然不能認為在物資公司與商事會社之間已經產生了新的買賣合同關系。

        案例3、沒有特別約定情況下,買方付款與賣方交貨義務的履行時間

        【案情簡介】

        原告:日本國某株式會社

        被告:福建省某進出口公司

        1992年4月13日被告與原告簽訂92F-001成交確認書,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花崗巖石料,交貨期為5月底。5月下旬原告代表劉某到貨場看貨,由于時間緊迫未能逐塊驗貨;5月22日,劉某發(fā)傳真給被告,建議:“(1)如有信心,貴司就發(fā)貨;(2)待仔細驗貨后,等下一航次發(fā)貨。”被告考慮到取消航次會造成運費的損失,因此即裝上船。

        貨到日本后,原告的客戶發(fā)現(xiàn)存在質量缺陷,提出索賠。被告予以認可,并許諾在今后的貿易中逐步給予賠償。

        1992年8月5日,雙方簽訂92F-012成交確認書,分三批裝運,付款方式為信用證。第一批履行時,被告告知原告,貨物因故缺少4塊,原告收貨后,經清點短少6塊。原告立即告知被告短貨的具體編號和數量。在第二批貨履行時,原告告知被告,因故無法及時開出信用證,要求改為電匯付款,被告同意后,將貨物裝船發(fā)運。貨到日本后,雙方就先交提單或先付款無法協(xié)商一致。最后,被告將貨物降價出售,共計損失15,850美元。

        另外,雙方簽訂的數份合同均為帶傭合同。

        【審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

        雙方簽訂的買賣花崗巖石料合同系有效經濟合同,92FL-001合同的質量問題,被告已在電傳中承認,現(xiàn)對賠償數額提出異議,但缺乏應有的證據。92FL-012合同第一批貨,被告在主動提出貨物短少問題后,對方電傳短少貨物的數量和編號后,并未提出異議,應視為認可。92FL-012號合同第二批貨的結算方式,經雙方同意由信用證改為電匯,因而失去了銀行對履行合同的監(jiān)督,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適用公平原則,即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是同等的。由于92FL-012合同第二、三批貨未有履行,收取傭金缺乏依據?,F(xiàn)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承擔92FL-001合同項下貨物質量不合格所致?lián)p失。

        2、被告賠償原告92FL-012合同第一批貨的貨物短少損失。

        3、92FL-012合同第二批貨損失15,850美元由雙方各半承擔。

        【案情評析】

        本案涉及的問題較多,現(xiàn)詳細分析如下:

        關于92FL-001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問題:在外貿業(yè)務中,檢驗貨物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如果買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就會喪失主張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權利。在本案中,原告代表劉某到貨場看貨,但未能詳細驗貨,于是建議:“(1)如有信心,貴司就發(fā)貨;(2)待仔細驗貨后,等下一航次發(fā)貨?!笨梢姡娲藭r并沒有放棄檢驗貨物的權利,而被告的發(fā)貨行為也默認了原告的做法。

        但貨到日本后,原告并未盡快檢驗,根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第一款,“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切實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庇捎谠嬉褜⒇浳镛D售,因此可以認為原告因錯過檢驗期而喪失主張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但是,原告對被告提出索賠后,被告予以認可。因此,被告再在法庭上對賠償數額提出異議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關于未履行的92FL-012合同第二批貨的責任承擔問題。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使用信用證付款。信用證支付方式把進口方履行付款的義務轉為由銀行來履行付款,保證出口方安全迅速收到貨物,而同時也保證進口方取得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并且據此取得貨物。在本案中,原告稱因故無法及時開出信用證,要求改為電匯付款,被告表示同意。被告對該要求的承諾構成對合同的修改。根據《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8條,修改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但雙方沒有具體約定交貨與付款的時間。而日后貨到日本,雙方就先交貨還是先付款無法協(xié)商一致。

        第五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交易兩邊在劃1、互利原則上會商同等,達本錢和談各條目,互助踐諾:

        第一條貨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代價: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前提:簽訂公約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讓渡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名譽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產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公約法則,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謀劃為限。是以,買方需向賣方供給銀行包管。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履行本公約,其包管金買方予以充公。

        第十條應附的單子:賣方向買方供給:

        1.全套干凈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貿易發(fā)票;

        3.原產地表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緊張單子。

        第十一條裝船關照:賣方在法則的裝貨時候起碼14天前用電報方法將裝船前提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辦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候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目: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查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供給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候:

        第十四條裝貨效果:每個好天工作日,除禮拜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付________載重噸船來講,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兩邊的任何一方因為臺風、地動和兩邊贊成的不可抗力變亂而感化公約履行時,則耽誤公約的期限應相稱于變亂所感化的時候。

        第十七條公約爭議的辦理:

        第十八條本公約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訂,本來一式兩份,交易兩邊各執(zhí)一份,交易兩邊簽字見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網址:http://puma08.com/htfb/mmht/332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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