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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范文五篇)

        發(fā)布時間:2022-02-28 15: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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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jīng)充分協(xié)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guī)格、生產(chǎn)國別、制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標明貨號、毛重、凈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并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shù)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shù)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shù)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單據(jù)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jù):各項單據(jù)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mào)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fā)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貨號。

        D.制造工廠的品質(zhì)及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zhì)證明書內(nèi)應列入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jié)果。數(shù)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shù)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議付銀行3 4 3 1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1

        空郵目的岸外運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shù)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guī)定期內(nèi)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shù)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lián)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nèi)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發(fā)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jù)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zhuǎn)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規(guī)定的口岸前不得??縚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qū)。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shù)、毛重、發(fā)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guī)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fā)現(xiàn)貨物的品質(zhì)及/或數(shù)量/重量與合同或發(fā)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90天內(nèi),根據(jù)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nèi)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jīng)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yōu)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zhí),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xié)商解決。如經(jīng)協(xié)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yè)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由一方提供貨物并轉(zhuǎn)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協(xié)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mào)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jīng)營進出口業(yè)務的企業(yè)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具有國際性的法律關系,它至少涉及買方和賣方國家的法律,有時還涉及第三國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國際私法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公約》。其主要規(guī)定如下:

        ①買賣合同應受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的管轄,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協(xié)議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必須根據(jù)全部情況,能夠從合同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行為推斷出來。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可以僅適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當事人未選擇買賣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合同應受賣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yè)所的國家的法律的管轄。

        ③在下列情況下,買賣合同應受訂立合同時買方設有營業(yè)所的國家的法律管轄:合同是由當 事人親臨該國進行談判,并在該國簽訂的;合同明示規(guī)定,賣方必須在該國履行其交貨義務;合同主要是依

        買方確定的條件,并且是同由買方邀請其來投標的人簽訂 的;凡屬以拍賣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內(nèi)進行的買賣,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賣地國或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所禁止的范圍內(nèi),方可適用于其合同,如果當事 人對應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或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為上述國家所禁止 ,則應適用拍賣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國的法律;關于當事人對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實質(zhì)有效性的問題,應由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來確定,如果根據(jù)該法 律,當事人所作的選擇是無效的,則應按上述第二項規(guī)定,確定管轄該合同的法律:關于買賣合同或其任何條款的存在及其實質(zhì)有效性的問題,應在假定該合同有效 的情況下,由按照本公約應予適用的法律來確定。

        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guī)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jù),并移轉(zhuǎn)貨 物的所有權。公約規(guī)定,如果合同沒有指定具體交貨地點,則在合同涉及貨物運輸?shù)那闆r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把貨物交給第一個承運人;如果合同項下的貨物是特 定物,或從指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經(jīng)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已經(jīng)知道這些貨物處于某一特定地點者,則賣方應于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 方處置;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其訂約時的營業(yè)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采用某種貿(mào)易術語來確定交貨地點時,應適用貿(mào)易術語的解釋,而不適 用公約的上述規(guī)定。公約還規(guī)定,賣方應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貨;如果合同規(guī)定了一段交

        貨的期限(如1個月),則賣方可在這段時間內(nèi)的任何一天交貨 ;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nèi)交貨。至于何謂合理時間,公約未作具體解釋,須按具體情況確定。

        賣方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對貨物的權利擔保和品質(zhì)擔保,即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證他對出售的貨物擁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益。公約規(guī)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guī)定的數(shù)量、質(zhì)量和規(guī)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guī)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guī)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公約規(guī)定,付款地點如果合 同中沒有指定,買方應在賣方的營業(yè)地付款;如果是憑交貨或交單付款,則應在移交貨物或單據(jù)的地點付款。付款時間如果合同沒有作出規(guī)定,買方應在賣方交貨或 交單時付款。但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以前,沒有支付貨款義務。這項規(guī)定同國際貿(mào)易的習慣做法有矛盾,因為在國際貿(mào)易中,特別是以 CIF 條件成交時 ,通常都是憑單付款在先,貨到檢驗在后,買方必須在賣方提出裝運單據(jù)時支付貨款,不能以未檢驗貨物為理由拒付貨款。故公約規(guī)定,如果上述買方檢驗貨物的機 會與雙方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則可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

        第三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賣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經(jīng)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下協(xié)商一致,達成本協(xié)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

        第二條產(chǎn)地:

        第三條數(shù)量:

        第四條商標:

        第五條價格:

        第六條包裝:

        第七條付款條件:買方于簽訂合同后7個銀行日內(nèi)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jīng)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zhuǎn)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nèi)予以裝船。若發(fā)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 %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nèi),向買方寄出總金額%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zhí)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jù):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jīng)簽字的商業(yè)發(fā)票;

        3.原產(chǎn)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jù)。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guī)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zhì)量、數(shù)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 載重噸船來說,每天 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 市用 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賣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簽約日期:

        第四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shù)量條款的基本內(nèi)容

        買賣合同中的數(shù)量條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數(shù)量和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還需訂明計算重量的方法。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訂立數(shù)量條款應注意的問題外語

        1.正確掌握成交數(shù)量

        在洽商交易時,應正確掌握進出口商品成交數(shù)量,防止盲目成交。

        (1)對出口商品數(shù)量的掌握。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國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國內(nèi)貨源的供應情況;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tài);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jīng)營能力。

        (2)對進口商品數(shù)量的掌握。為了合理地確定進口商品的成交數(shù)量,一般應考慮下列因素:國內(nèi)實際需要;企業(yè)支付能力;市場行情變化。

        2.數(shù)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shù)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還應規(guī)定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如“中國大米l 000公噸,麻袋裝,以毛作凈?!贝送?,進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3.合理規(guī)定數(shù)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難以準確地按約定數(shù)量交貨。為了使交貨數(shù)量具有一定靈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規(guī)定數(shù)量機動幅度。為了訂好數(shù)量機動幅度條款,即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1)數(shù)量機動幅度的大小要適當。數(shù)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視商品特性、行業(yè)或貿(mào)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

        (2)機動幅度選擇權的規(guī)定要合理。在合同規(guī)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應明確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在實際業(yè)務中,通常由賣方?jīng)Q定,但在由買方安排運輸?shù)臈l件下,也可由買方或船方?jīng)Q定。

        (3)溢短裝數(shù)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裝數(shù)量的計價方法,如無相反的規(guī)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情變化,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也可在合同中規(guī)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

        第五篇:篇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及分析

        原告為甲國羊毛生產(chǎn)商,被告為乙國羊毛供應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電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郵寄方式回復。因地址錯誤直到9月5日晚才到達原告,當天晚上原告即將承諾信件以郵遞寄出,該承諾信件于9月9日到達被告。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營業(yè)地位于不同國家,屬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被告9月2日致電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為構(gòu)成一項要約,盡管郵寄途中受到遲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諾,該項承諾于9月9日到達被告,此時該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生效。

        原告為甲國羊毛生產(chǎn)商,被告為乙國羊毛供應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電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郵寄方式回復。因地址錯誤直到9月5日晚才到達原告,當天晚上原告即將承諾信件以郵遞寄出,該承諾信件于9月9日到達被告。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營業(yè)地位于不同國家,屬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被告9月2日致電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為構(gòu)成一項要約,盡管郵寄途中受到遲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諾,該項承諾于9月9日到達被告,此時該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生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與B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四份,約定由原告出售電機給飛達仕空調(diào)公司。合同簽訂后,A公司依約將貨物交付對方,總貨款共計47761.20美元,但B公司經(jīng)多次催要未予支付。為此,A公司將B公司及其股東C公司(以下簡稱伊萊特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A公司訴稱: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與被告共簽訂三份合同,貨款共計47761.20美元。后原告根據(jù)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運人將前述三份合同約定的貨物送達給B公司,并將商業(yè)發(fā)票和提單交給了B公司。B公司本應在2005年即支付貨款,但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義務。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東,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出資不到位。請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貨款47761.20美元并賠償利息損失;2、在B公司的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情況下,C公司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還款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查明,原先訴稱買賣合同事實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其股東為C和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C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總額3333333美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33%。截止2007年12月3日,C公司實繳注冊資本833333.34美元,其余出資未到位。

        【海泰律師評析】: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準據(jù)法之確定

        關于本案法律適用問題。由于原告A公司是韓國法人,本案屬涉外民商事糾紛。但當事人未在合同中對糾紛解決適用法律作出選擇,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中國境內(nèi),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與本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因合同履行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對于出資不足的股東責任承擔的法律適用,由于B公司是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是在中國境內(nèi)登記注冊的企業(yè)法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guī)定。故因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股東出資不足而發(fā)生的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真實合法的合同應得到充分的遵守

        關于B公司的合同欠款問題。A公司與B公司之間簽訂的四份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并無違法之處,當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嚴格按約履行各自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約履行了供貨義務,B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因其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引起本案糾紛,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貨款47761.20美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支持。但A公司要求將所欠貨款折合成人民幣后計算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不應予支持。

        (三)股東在應出資的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關于C公司的責任承擔。A公司以B公司的股東伊萊特公司未按規(guī)定繳納出資為由要求C公司對B公司的欠款承擔補充還款責任,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C公司出資不到位的情況。根據(jù)我國公司法律規(guī)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B公司的股東未能足額繳納出資,應承擔相應出資不足的民事法律責任。A公司要求在B公司的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時,C公司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nèi)對B公司的合同欠款承擔補充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支持。

        (四)審判結(jié)果

        (1)B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A公司貨款47761.20美元并賠償A公司相應利息損失(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中國銀行頒布的同期美元貸款利率計算);

        (2)在B公司的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上述欠款的情況下,C公司在其出資不足的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還款責任。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

        案例3北京市物資總公司訴韓國LG商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糾紛案

        【案情】

        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資總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就苯乙烯買賣事宜給韓國LG商事駐北京的辦事機構(gòu)發(fā)去傳真稱:“我司接受貴司USD575/MT,CFR湛江報價;我司將盡快擬好合同文本以供雙方正式簽約;請將ASTM2827

        ―88項下之詳細英文規(guī)格傳給我們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當天,LG商事駐北京的辦事機構(gòu)給物資公司發(fā)來傳真稱:“我方已按下列條件拿到貨物;品名,苯乙烯單體;原產(chǎn)地,韓國;質(zhì)量,ASTMD-2827-88標準;數(shù)量,2 000公噸+/-5%;價格,成本加運費中國湛江港船邊交貨價格,每噸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證;交貨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達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須從4月1日起安排好岸邊的儲罐以便接貨。我方將十分感謝你方對以上條件的書面確認?!蓖惶?,即1996年3月1日,物資公司還給LG商事駐北京的辦事機構(gòu)發(fā)去另一份傳真,稱:“關于2 000公噸苯乙烯單體,感謝貴方3月1日F'AX報價,現(xiàn)正式確認如下:品名,苯乙烯單體;規(guī)格,ASITMU-2827-88;數(shù)量,2 000MT+/-5%;產(chǎn)地,韓國;價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貨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即期信用證;另請貴方盡速辦妥下列事宜:1、請將ASTMD-2827-88的詳細英文規(guī)格列明并FAX給我方.以便做合同時使用。2、請盡力努力將到貨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1996年3月5日,LG商事駐北京的辦事機構(gòu)給物資公司發(fā)來傳真,其主要內(nèi)容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時間4點40分收到你方確認,但是北京時間與韓國時間有一個小時的時差,即你方的確認是在韓國時間5點40分到達我處,由于沒有在韓國工作時間5點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貨的確認,這批貨已被賣掉了。后物資公司就賠償問題與“L商事進行協(xié)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物資公司遂訴至法院,并約定適用《公約》解決爭議。

        案例4被申請人對《售貨合約》的部分修改是否影響合同成立案

        【案情】

        2000年6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盤出售l0000噸菜籽粕,質(zhì)量標準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單價FOB中國張家港78美元/噸。2000年6月7日,申請人接受被申請人的發(fā)盤,并要求被申請人將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傳真給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00年6月9日將已蓋有公章的《售貨合約》傳真給了申請人。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傳真的《售貨合約》后,刪除了原合約上“不接受超過20年船齡的船舶”的要求,并將“運費已付”修改成“運費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蘭公司簽字蓋章后于2000年6月9日當天傳真給被申請人。

        2000年6月14日,被申請人傳真給申請人香港辦事處,稱申請人單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請人不能予以確認,將暫緩執(zhí)行合同,并要求申請人暫緩開出信用證。2000年6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函稱,雙方已達成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申請人所開出的信用證只能作廢。

        同日,申請人回函給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解釋,由于合同為FOB條件,對船齡與運費支付事宜的修改將不會對被申請人履行合同產(chǎn)生任何影響。申請人同時告知被申請人,申請人已將合同項下的貨物轉(zhuǎn)賣給了意大利的下手買家,并提醒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履行交貨義務將構(gòu)成違約。如被申請人拒絕交貨,申請人只能通過購買替代貨物向下家買方履約。在該函中,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2000年6月23日的工作時間內(nèi)向申請人確認被申請人將履行合同。

        2000年6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回函堅持聲稱雙方所達成的合同無效以及船齡及預付運費直接影響被申請人的裝船,并聲稱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

        該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都只能作廢。

        申請人已就從被申請人處所購買的7 000噸貨物與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達成了轉(zhuǎn)賣協(xié)議,申請人為履行與意大利買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噸98.50美元的高價從新加坡的××公司處購買7 350噸的替代貨物。為此,申請人多支付了150 675.00美元的貨款。因此,申請人遂于2001年7月23日對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問題】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合同是否已經(jīng)成立?

        【參考結(jié)論與法理分析】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購銷菜籽粕事宜已經(jīng)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一致。盡管申請人在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雙方商定的是FOB價格條件,按此國際貿(mào)易術語,租船定艙和支付運費均系買方即申請人的責任,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風險即轉(zhuǎn)移到買方,這些都與作為賣方的被申請人沒有直接關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對被申請人的利益有任何影響,所修改之處不構(gòu)成《公約》第19條所規(guī)定的在實質(zhì)上變更被申請人要約的條件。何況被申請人作為要約人也未立即對申請人所作出的變更向申請人提出反對,直至2000年6月14日被申請人才針對申請人修改的部分提出異議。因此,被申請人所提出的異議已經(jīng)構(gòu)成了《公約》所規(guī)定的遲延,雙方合同已經(jīng)成立。由于被申請人在此情況下無理拒絕履行合同,致使申請人不得不高價購買替代貨物,被申請人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5賣方拒不履行交貨義務案

        【案情】

        1992年10月24 日,中國大陸A公司(買方)與香港B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賣方向買方出售5萬公斤羊毛,貨物單價為USD4.10/kg CIF HONGKONG,貨物總值20.5萬美元,分三批交貨,即于1993年4月交l萬公斤、5月交2萬公斤、6月交2萬公斤,付款條件為信用證支付方式。合同適用法律為《公約》。合同簽訂后,A公司便根據(jù)該合同的內(nèi)容與國內(nèi)的C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將5萬公斤的羊毛轉(zhuǎn)賣給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目和4月10日分別開出l萬公斤和2萬公斤羊毛的信用證。但由于合同簽訂后不久,國際市場上羊毛價格大漲,B公司始終沒有交貨。此間A公司曾多次通過傳真和電話要求B公司交貨,B公司則回稱市場上沒有貨源,難以交貨。同時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價格交貨,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備貨,希望能將貨物單價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則就無貨可交。A公司回電表示,B公司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貨物是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因此不同意變更合同的價格條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貨,則不再按期開出第三批貨物的信用證。

        與此同時,A公司與C公司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的交貨期限將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貨,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從其他客戶手中買進5萬公斤的羊毛,其差價損失則由A公司承擔。據(jù)此,A公司轉(zhuǎn)而向B公司追償差價損失,但由于雙方協(xié)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B公司承擔不履行合同交貨義務的責任,賠償差價及利息損失。

        B公司在答辯中辯稱:造成如此損失的責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1)A公司只開出了第一批貨物和第二批貨物信用證,使B公司無法履行第三批貨物的交付義務;(2)B公司已將欲交付的貨物備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熱軋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損失,因此,B公司決定不交付羊毛。

        問題:B公司的上述主張是否成立

        案例6現(xiàn)代公司對其交付貨物的品質(zhì)擔保責任案

        【案情】

        1994年8月4日,廈門某外貿(mào)公司與現(xiàn)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廈門簽訂No.ITH94210號合同,向現(xiàn)代公司購買l 250噸南韓產(chǎn)高碳鉻軸承鋼。合同規(guī)定的質(zhì)量標準為JISG4805―90 SUJ2(即日本標準)。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廈門公司已向現(xiàn)代公司說明該批貨物系向廈門軸承廠出售作為制作軸承使用。合同原來是規(guī)定現(xiàn)代公司提供裝運港SGS檢驗報告,后由于現(xiàn)代公司提出時間上有困難,改為由現(xiàn)代公司出具質(zhì)量檢驗報告。但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質(zhì)量以目的港中國商檢局的品質(zhì)證明為最終依據(jù)。9月8日貨物運抵廈門,廈門商檢局的品質(zhì)證書表明貨物存在巨大及鏈狀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軸承的使用要求。權威機構(gòu)――機械部洛陽研究所,出具的技術評定結(jié)論為:“該批高碳鉻軸承鋼不能用于制造軸承”。廈門公司向現(xiàn)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貨并賠償損失6萬美元,但現(xiàn)代公司予以拒絕。其理由是:按照日本標準,鋼材的顯微組織在訂貨者有要求時進行檢驗,不得有嚴重的條狀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而買賣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進行這種顯微組織的檢驗及相關指標。所以,廈門商檢局超出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無效,貨物沒有違反合同規(guī)定,不能退貨,也無須賠償。于是,雙方產(chǎn)生糾紛。雙方同意按照《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訴諸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解決。

        【問題】

        現(xiàn)代公司提供的貨物是否合格?

        案例8在買方延遲提貨的情況下賣方保全貨物的責任案

        【案情】

        法國賣方和德國買方簽訂一份出售大米的合同。合同規(guī)定,按照賣方倉庫交貨條件買賣。買方提貨時間為8月。合同訂立后,賣方于8月5日將提貨單交給買方,買方據(jù)此付清了全部貨款。由于買方未在8月底前提貨,賣方遂將該批貨物移放到另外的倉庫。但到9月10日買方前來提貨時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因新倉庫貯存條件欠佳已發(fā)生部分腐爛變質(zhì)。雙方為此損失由誰承擔發(fā)生爭議。

        【問題】

        哪一方應對上述損失承擔責任?

        案例10 因無法取得進口許可證導致合同未能履行案

        【案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1999年4月7日在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基礎上簽訂了VAIT/SHA/CR/9903/0011號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售5 000噸的優(yōu)質(zhì)冷軋卷板,單價242美元/噸,合同貨款總額1 210 000

        網(wǎng)址:http://puma08.com/htfb/mmht/247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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