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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范本(優(yōu)秀范文六篇)

        發(fā)布時間:2022-06-19 22: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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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檔分類: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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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加強設備管理,采取一系列技術、經濟、組織措施,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提高運行效率,充分發(fā)揮設備效能,對保證加氣站安全生產,準確及時完成天然氣車輛加氣工作,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條貫徹執(zhí)行國家、部委、國際通用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定標準。

        第二條遵守執(zhí)行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設備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管理規(guī)程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建立健全加氣站設備管理體系。

        第四條按照設備管理體系,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五條設備的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對新設備進行調研,論證、規(guī)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六條設備運行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根據設備本身技術要求和加氣站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設備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修、規(guī)程及完好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打印下發(fā)并組織學習。

        第七條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對設備的性能和各項規(guī)程學習掌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更新計劃,由生產技術部門編制,每年度計劃在上年10月31日編制完成,本年度增項計劃要在當年一季度前完成計劃,完成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上級批準的各項技改、技革項目,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落實并有計劃地管理實施,項目完成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設備的檢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維護保養(yǎng)。由生產部門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制定計劃落實。大、中、小修項目(250小時、500小時、1200小時、2000小時、4000小時、8000小時、16000小時)應提前制定檢修方案,施工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實施。

        第十一條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檢修工作。生產技術部門專職人員要對加氣站的執(zhí)行和落實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并監(jiān)督、考核、指導,對有違反設備規(guī)程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糾正。

        第十二條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分期分批進行技術培訓,由生產部門有計劃進行安排;專業(yè)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對整體提高加氣站設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各加氣站負責人對所管轄、使用設備運行狀況應詳細了解、掌握。站長對設備運行的各種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生產部門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前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檢修的內容、日期、更換零部件情況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驗收負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整理歸入設備卡片。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設備使用規(guī)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guī)范和維護保養(yǎng)知識,掌握設備使用要求的“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zhí)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yǎng)、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整齊: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齊;清潔:設備內外清潔、無油垢、灰塵、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氣;潤滑:按時、按質、按量加油、換油,加油,加油工具齊全、油標清楚、油路暢通;排污:按時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內廢油,要做到排污干凈;安全: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逐項做好運行、加氣和交接―班記錄,要字跡清楚、記錄詳細;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guī)定加油潤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fā)現異常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及時上報;文明禮貌、服務規(guī)范、嚴守制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yè)務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設備的備品、備件購置計劃,由生產部門根據當年的使用情況核實后,于年底制訂出明年的計劃,報上級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由生產部門根據加氣站構成和維修工作情況,確定備件范圍,制定備件儲備定額,并定期核實備件儲備,負責備件采購、供應。

        第十八條外購的設備要檢驗并辦理入庫手續(xù),入庫后應建帳保管,備件出庫要憑領料單(站長以上負責人可申請領料),并做好出庫登記工作(經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發(fā)料)。

        第十九條儲存的備件要做到“三清”(規(guī)格清、數量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碼放整齊)、“三一致”(帳、卡、物一致)、“四定位”(區(qū)、架、層、件號定位)、“五五碼放”(一五一十地碼放)。

        第二十條設備的報廢、調撥由生產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填計劃報請審批,任何個人無權處理。

        第二十一條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購置設備的檔案、各種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齊存檔,對舊設備的各種記錄、技術資料、檢修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規(guī)程的行為要逐級處理,對出現設備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處理設備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即:不查清事故發(fā)生原因不放過、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不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持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全站職工要用高度的責任心對待本職工作,杜絕任何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篇:天然氣安全部規(guī)章制度

        天然氣安全部規(guī)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yè)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jiān)督。縣(市、區(qū))建設(公用事業(yè))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jiān)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公安消防、規(guī)劃、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guī)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qq大全對發(fā)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fā)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guī)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yè);

        (四)爆破作業(yè);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對前款規(guī)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 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yè)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yè)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 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yè)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工程部工作總結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發(fā)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安消防、環(huán)境保護、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

        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

        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yè)。

        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 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jiān)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jiān)控系統。

        武漢華潤燃氣黃陂分公司輸配部定置管理制度2015-07-11 9:27 | #2樓

        一、編制目的

        為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規(guī)范工作場所員工行為,培養(yǎng)員工嚴謹的工作作風,加強員工工作的計劃性,提高員工工作效率,特制定5S定置管理辦法。明確定置管理的內容,完善定置管理制度,制定定置管理監(jiān)督與考核辦法。

        本制度規(guī)定了通過開展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yǎng)活動,對生產現場、工作間、庫房、休息間、辦公室、工具箱(包、柜)、文件柜以及特別物品的定制。實現文明辦公、安全生產,使生產現場達到科學化、標準化、和制度化。本制度適用于輸配部各辦公室、班組、生產現場及生活后勤場所的定制管理。

        部門將定期對定置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部門各班組及各辦公室必須將定置管理工作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將定制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并負責完成定置管理的各項工作。

        二、編制原則。

        1.定置管理要符合要求,經過設計、調整使生產現場的人、物、信息處于最佳狀態(tài)

        2.定置管理要以安全為前提,做到操作安全、物放穩(wěn)妥、防護得力、道路暢通、消防方便。

        3.符合環(huán)境保護和勞動保護標準。

        4.定置管理要貫徹節(jié)約的原則,要因地制宜、利用現有條件、少花錢、多辦事。

        5.定置管理的動態(tài)原則,定置物及場所要隨著生產、經營的變化而變動。

        三、定置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劃清定置管理范圍,實行定置管理責任制。

        2.物品擺放優(yōu)化。

        3.與生產、工作無關的物品,一律不得擺放在生產、工作場所。

        4.制定室內物品平面定置圖。

        5.物品要有完整規(guī)范的標簽、標志、編號。

        四、定置管理的內容。

        1.生產現場的區(qū)域定置管理

        1.1按運行區(qū)域和工藝流程對生產場所的劃分進行定制,確定本區(qū)域各種設備、工器具的位置和存放區(qū)。

        1.2對區(qū)域的設備、工具、儀器、儀表等實行規(guī)范定置,達到標準化。

        1.3對非運行的設備、備品、廢棄物(垃圾)等確定定置區(qū)域,定置后不得隨意變動。

        2.工作間的定制管理

        2.1工作間內所擺(存)放的物品都應與工作有關,無關不得放置。

        2.2工具柜內物品要按上下輕重、取用方便、存放安全、互不影響的原則定置。

        2.3工具柜內允許存放工具或與生產有關的物品。

        2.4物品定置后,要依次編號,排列有序,號碼與定制圖標注相符。

        2.5資料柜內的資料、臺帳、文件、報表、記錄、圖紙等要分類存放,資料要有相應的目錄及序列號。

        2.6工具柜要經常保持清潔、有序、方便取用查找的狀態(tài)。

        2.7更-衣柜內定置擺放衣、帽、鞋等個人用具及生活用品,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嚴禁擺放其他任何物品。

        3.辦公室定制管理

        3.1辦公桌上必須在規(guī)定位置擺放電話機、傳真機、電腦、臺歷、茶杯、文具等。與當前辦公無關的文件與物品一律

        不得出現在辦公桌上面。人離開半小時以上應將桌面收拾干凈。

        3.2辦公桌玻璃板下,可放電話號碼、年歷及與工作有關的圖表,要求擺放整齊,不得放置與工作無關的照片、圖表、畫報。

        3.3桌面上文件框中放日常常用文件且有華潤標簽

        3.4定置圖一律貼在門左側墻面開關上方,定制圖的右側距門框20公分處。(注:無開關的`場所定制圖的下側一律貼在距地面 一米五的地方)

        3.5衛(wèi)生用具放在隱蔽處,保持整潔、干凈。

        4.示板定置管理

        4.1示板的內容可分為三類:

        4.11提示:可貼日、周、月工作計劃、設備檢修及計劃完成進度等。

        4.12規(guī)范:如員工守則、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

        4.13日常:日常與工作有關的各類通知等。

        5.倉庫定置管理

        5.1庫內或露天儲存的物品,均按物品類別存庫,分區(qū)定置,按物資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性能、因素等存放,按“四號”定位(庫號、柜號、層號、位號),“五五”擺放(按五個為一個

        記數單元進行擺放)的要求,做到齊、方、正、直,保證安全,領取方便。

        5.2、事故備品配件要進行特別定置,不得與一般物資混放,并有明顯的區(qū)別標志;

        5.3、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進行特別定置;

        5.4、庫房內通道暢通,溫度適宜、清潔整齊、禁放與生產經營無關的物品。

        五、特別管理的定制內容

        1.特別定置管理的內容

        1.1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異味、揮發(fā)性強,對環(huán)境和人身產生不良影響的物品;

        1.2安全帽、安全繩、絕緣靴、絕緣手套、絕緣拉桿、高壓驗電器、接地線、安全標志牌、圍欄繩、消防器材、刀閘(開關)鑰匙等安全防護用具、事故備品、配件等;

        1.3保密資料、文件

        2.特別定置管理的要求

        2.1要有特別存放的場所:對危險品必須定置在對人與生產設備不會造成危害的地方;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符合消防的要求;

        2.2要有特別的物品標示:如,對危險品及其存放場所要懸掛規(guī)定的危險品標示牌或示意圖等。

        2.3要有特殊的管理辦法:如,對劇毒之類的物品,要有幾個部門或幾個人共同管理,庫房或柜門要上鎖,非兩個以上人員不能開鎖;安全用具及計量器具應有試驗記錄;消防器材的定置變動要得到安技部的同意等。

        六、定置圖的繪制

        1.定置圖的種類和職責分工

        1.1各生產部門辦公室、會議室、文件柜、儀器柜、更-衣室,工具柜由各單位結合實際分層繪制建立定置表,定置圖由各生產單位自行設計、繪制。

        2定置圖的設計原則

        2.1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準備清理的物品,不能在定置圖上出現。

        2.2隨著生產經營條件的變化,定置圖也應隨之修改,使其符合實際。

        3定置圖的繪制要求

        3.1定置圖可按正視、俯視、立體示意圖表示,不要求像技術圖那樣嚴格,但要做到簡明、扼要、精練、完整、場所中需要定置的物品其形狀輪廓、尺寸比例、相對位置可大致準確區(qū)域劃分清晰鮮明;

        3.2定置圖中所有定置物均用阿拉伯數字標示,并給出漢字對照表;

        3.3所有設備均用細實線繪出,區(qū)域用虛線繪出。

        3.4定置圖應設明細欄,設在圖的右方或下方;

        3.5定置圖規(guī)格分A4和A3兩種。

        七、考核標準

        1、辦公用品、各類文件及工器具整齊擺放在規(guī)定位置。

        2、各辦公用品及工器具嚴格區(qū)分,標志、責任人明顯。

        3、墻邊角余料、工器具不亂堆、亂放,必須放在工器具架上或工具柜內。

        4、工具、辦公用品必須按定置管理要求擺放,不得亂放。

        5、不準在通道上作業(yè),通道上無工件、車輛、雜物等。

        6、值班房、值班室及倉庫內無亂堆放,無衛(wèi)生死角。

        7、工具箱、窗臺、設備上潔凈無雜物。

        八、績效考核。

        定置管理將會與績效考核銜接。

        1、考核依據:以“定置管理制度”及細則為依據。

        2、考核形式:嚴格按照定置管理考核標準。

        3、考核標準:采取抽查形式,第一個月分三次扣除績效成績。

        4、第一次:告知并和計劃統計員共同上《制度》課。

        第二次:扣2分。

        第三次:扣3分。

        5、未執(zhí)行部門績效考核前,暫行以下監(jiān)督檢查措施:

        定置區(qū)域內每發(fā)現一次定置管理不符合要求者,一次扣款10元,考核結果公示于部門各個辦公室,不設置上限。此項考核處罰累計金額月底統計一并進行處罰。

        第三篇: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guī)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的規(guī)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qū)以外的區(qū)、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fā)展堅持統一規(guī)劃、協調發(fā)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guī)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fā)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jiān)督、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qū)開發(fā)、舊城區(qū)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guī)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guī)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xù)。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規(guī)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yè)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guī)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guī)定相應資格的專業(y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yè)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guī)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fā)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guī)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yè)發(fā)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yè)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yè)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yè)人員的監(jiān)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yè)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yè);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yè);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guī)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yè)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yè)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備案。發(fā)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yǎng)、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fā)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guī)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qū)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guī)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yè)、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yè)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y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燃氣經營企業(yè)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yè)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燃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然氣安全管理,規(guī)范天然氣安全使用行為,保障公司員工、家屬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和《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對安全使用天然氣、天然氣設施保護、維護和生產及居民用氣等內容進行了要求。

        第三條各用氣單位應建立天然氣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氣泄露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與燃氣公司、地方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條各用氣單位應對天然氣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節(jié)約用氣進行宣傳,提高員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氣的安全意識。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屬地的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單位的,資產所有單位負責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于燃氣公司的,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jiān)督燃氣公司做好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單位、居民用氣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章 天然氣調壓站

        第八條調壓站應建立供氣管網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巡視檢查路線圖。

        第九條調壓站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調壓站,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攜帶火種和手機等進入天然氣調壓站內。

        第十條調壓站內避雷設施和防靜電裝置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高壓儲罐的運行應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十一條調壓站設備應實行目視化管理,管線及附屬設施應標識齊全、著色規(guī)范,管線有氣體流向標識;各種儀表顯示準確。

        第十二條調壓站設備運行平穩(wěn),管線、閥門無泄漏;定期按“十字”(調整、緊固、潤滑、防腐、清潔)作業(yè)法對供氣設備進行保養(yǎng)。

        第十三條天然氣設備設施的維護和檢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yè)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徑大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4米以上;當放散管直徑小于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于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臺2.5米以上。

        第十五條燃氣放散管的管頂或其附近應設置避雷針,其針尖高出管頂不小于3米。

        第十六條調壓箱應防雨、防塵、接地牢固,各種儀表顯示準確;調壓箱內的各連接點及調壓器應每周檢查一次。

        第十七條改建、擴建燃氣管網及主要燃氣設施,應保存原有設備設施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 天然氣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天然氣設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氣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氣設施上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天然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天然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挖掘、取土等作業(yè)以及使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鋪設管道、打樁、挖掘等可能影響天然氣設施安全的作業(yè)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物業(yè)管理單位與供氣單位共同制定天然氣設施保護方案,執(zhí)行《礦區(qū)服務事業(yè)部院區(qū)動土作業(yè)許可管理規(guī)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查詢施工地段的天然氣設施竣工圖,查清地下天然氣設施鋪設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供氣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探測或者開挖。

        第二十二條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分別為:高壓、次高壓管道管壁兩側各6.5米內,中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5米內,低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米內,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兩側各0.5米內,閥門室(井)、凝水井(缸)、高壓箱(柜)、計量箱(柜)外壁各1米內。

        第二十三條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點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表,見表-1(略)。

        第二十四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2(略)。

        第二十五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3(略)。

        第二十六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平行凈距離,見表-4(略)。

        第二十七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交叉凈距離,見表-5(略)。

        第二十八條院區(qū)內地下天然氣管道的泄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設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兩年不少于一次;

        (三)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九條天然氣管道閥門應每半年檢查一次,閥門井內無積水、無雜物、無塌陷。

        第三十條天然氣管道凝水缸不應有泄漏、腐蝕、堵塞等現象。

        第三十一條架空敷設的天然氣管道跨越道路時,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五章 生產場所及居民用氣

        第三十二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鍋爐房,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將火種和手機等帶入天然氣鍋爐房及燃氣設施間、計量間等用氣場所。

        第三十三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每年由專業(yè)機構進行檢測;應配備便攜式燃氣報警探測器,由值班人員定期對燃氣管道接口處進行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天然氣鍋爐房燃氣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五條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的探測器安裝位置應距屋頂0.5-1.0米,方向向下;探測器的室內有效距離不宜大于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

        第三十六條天然氣設施及計量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燃氣管道壓力表應標識上、下限值,壓力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

        第三十七條在用氣場所內實施動火作業(yè)必須制定有效的作業(yè)方案并辦理作業(yè)許可。

        第三十八條天然氣鍋爐燃燒裝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位置;

        (二)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姆;

        (三)天然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管;

        (四)燃氣閥組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九條閥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天然氣鍋爐房的進口和燃氣設備前的燃氣管道上均應單獨設置手動閥門及燃氣泄漏自動切斷閥,閥門安裝高度不超過1.7米;

        (二)每個燃燒器的燃氣接管上,必須單獨設置有啟閉標記的燃氣閥門;

        (三)燃氣管道閥門與用氣設備閥門之間應設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須設置閥門。

        第四十條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應當測量各連接接頭間的電阻值和管道系統的對地電阻值;設計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當每對法蘭或其它接頭間電阻值大于0.03歐姆時,應設導線跨接;當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連接時,在非腐蝕環(huán)境下,可以不跨接導線。

        第四十一條餐飲場所天然氣進口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手動切斷閥和燃氣泄露自動切斷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tài)。

        第四十二條餐飲場所廚房內應通風良好,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自動和獨立的防爆型機械送排風系統,報警器每年由專業(yè)機構進行一次監(jiān)測。

        第四十三條燃氣器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燃氣軟管與管道、燃氣器具的連接處應采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軟管的上游與硬管的連接處應設閥門;

        (二)軟管不得穿墻、頂棚、地面、窗和門,軟管至少每兩年更換一次。

        第四十四條基地物業(yè)、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jiān)督燃氣公司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單位、居民用氣安全檢查。

        第四十五條開展居民生活用氣檢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探測燃氣表、管道接口處是否滲漏燃氣;

        (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和燃氣軟管使用情況;

        (三)臥室內嚴禁設置燃氣設備、設施,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宜低于2.2米,燃氣灶與墻面的凈距不小于0.1米;

        (四)燃氣軟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并不得有接口;

        (五)燃氣熱水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非居住房間、過道或陽臺,熱水器應選用強制排煙系統,給排氣筒宜采用金屬管道;

        (六)檢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氣情況,宣傳燃氣使用安全知識。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zhèn)燃氣輸配系統,一般由門站、燃氣管網、儲氣設施、調壓設施、管理設施和監(jiān)控系統等組成。

        (二)燃氣設施,是指氣化站、高壓站、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庭院燃氣設施和共用燃氣設施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廳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四)調壓箱(柜),是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箱體,承擔用氣壓力調節(jié)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

        (五)調壓站,是指調壓裝置放置于建筑物內,承擔用氣壓力調節(jié)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建(構)筑物。

        (六)城鎮(zhèn)燃氣管道的設計壓力(P)分為7級:

        第四十七條本規(guī)定中未規(guī)定的內容執(zhí)行公司《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本規(guī)定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常規(guī)工作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關于消防工作,我國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各班要認真學習這些法律法規(guī),并嚴格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確保師生生命財產的安全。

        2、預防為主的含義是查隱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諸如校園建筑的配電箱、電路、電線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結合的含義是購置消防器材、配備專兼職人員、研究總結、推廣普及消防知識和技術,以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在火災發(fā)生時,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二、制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實際、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疏散應急照明裝置,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學校與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師簽訂安全責任書,在落實消防責任制的過程中,必須掌握以下工作情況,確保消防工作落到實處:學校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抓好消防宣傳,提高防火意識

        消防宣傳的目的在于提高學校的防火意識,在每學期開學初召開安全教育大會,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動”、“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傳,在平時還應把消防知識的內容納入教學計劃中,同時利用主題班會、隊會和升旗儀式對師生進行消防常識的教育,增強其處理火災突發(fā)事故的應變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監(jiān)督檢查和抽樣性監(jiān)督檢查。

        2、對校內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

        3、對校內違規(guī)違法使用電器設備的監(jiān)督檢查。

        4、針對重大節(jié)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fā)季節(jié)、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

        5、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jiān)督檢查。

        6、校內的教學樓、實驗室、食堂、禮堂、圖書室、供電設施、會議室、多媒體教室、中心機房等集中區(qū)是火災隱患檢查的重點區(qū)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檔對以上重點消防場所,進行集中檢查、維護、保養(yǎng),以備開學行課時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必須有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并登記造冊,嚴格執(zhí)行領用制度。

        2、實驗室儀器設備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別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震、防爆、防銹、防腐蝕、防盜等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善可用狀態(tài)。

        3、實驗室內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實驗人員每天應清掃設備和場地、保持實驗室整潔衛(wèi)生。

        5、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清理好周圍易燃物品,確保安全。

        6、實驗室電源開關、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及整改;實驗員下班前必須關閉電源開關,下班后因實驗需要繼續(xù)使用電器的,必須經實驗室管理人員同意,并安排專人看護;實驗室內不準亂拉亂接電源線,以免用電超負荷。

        7、消防設施及器材應保持性能良好,嚴禁丟失、挪用及人為損壞。

        8、學生上實驗課前必須進行防火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有關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識,確保實驗課期間的安全。

        9、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多功能教室、計算機和機房內的空調、打印機、電源開關、電度表、電源線等電器設備,發(fā)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有關部門。

        2、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標志。

        3、多功能教室、計算機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zhí)行各項操作技術規(guī)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多功能教室、計算機較集中的機房,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并放置在明顯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通道暢通,機房出入口處應配備事故應急照明裝置。

        6、多功能教室、機房內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電器應嚴格按規(guī)范要求進行安裝,不準亂拉亂接電源;計算機停止使用時,必須關機和切斷電源。

        7、多功能教室、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部裝修,其地面、頂棚和墻面應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單位應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學校審核備案并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批方可施工,裝修竣工后,應經學校會同公安消防相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滅火方法。

        三、圖書室、檔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圖書室、檔案室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應按規(guī)范要求進行安裝,不得亂拉亂接電源線。

        2、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和燃燒蚊香等。

        3、圖書室、檔案室管理人員下班前必須切斷室內電源、關好門窗。

        4、圖書室、檔案室各崗位應制定嚴格的操作規(guī)程,并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監(jiān)督。

        5、保持圖書室、檔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暢通,嚴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雜物、書籍。

        6、圖書室、檔案室重要部位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7、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掌握滅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專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員工作時嚴禁吸煙。

        3、食堂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要關閉燈具、電器電源開關。

        4、保管好消防設施和器材,嚴禁損壞、丟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五、學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領導要定期檢查租房戶消防安全情況,并督促乙方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學校強行收回出租房。

        2、學校要對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3、必要時,學校給出租房配備消防設施。

        4、學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經營項目。

        5、嚴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結構安全的施工。

        第六篇: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yè)、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guī)程、設備使用臺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并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yè)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yè)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yè)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yè)對從業(yè)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yè)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guī)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jiān)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2006)。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并記錄,確保處于靈敏有效狀態(tài),并按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墻面的凈距,當管徑小于DN25時,不宜小于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于50mm;管徑等于DN50時,不宜小于60mm;管徑大于DN50時,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凈距不小于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凈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于一處;沿墻、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yè)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wèi)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yè)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tài);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集中監(jiān)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六)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yè)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huán)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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