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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重慶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由重慶大學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愿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不屬此范圍。
第二條社團應根據社團創(chuàng)辦程序在學校登記注冊,并具有完善的章程。社團實行申請成立,學期注冊,活動審批的基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社團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不得危害國家的統(tǒng)一安全、社會秩序和民族的安定團結,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與安定和諧的校園氛圍。
第四條學校支持社團的發(fā)展。社團應根據教育改革及學生成長成才的需要,組織廣大同學培養(yǎng)正當廣泛的愛好興趣和鉆研精神,積極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第二課堂活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第二篇:第五章社團財務
第二十三條社團嚴禁向社團成員收取會費。
第二十四條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由第一指導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以立項申請為主,自行籌集為輔。
第二十六條社團舉辦活動可以尋求社會捐贈,社團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捐贈資助,須先征得指導中心的同意,并向社團成員公開說明。合同必須由贊助方、社團負責人、指導中心負責人三方簽字才視為生效。接受的捐贈資金和物品必須在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入賬和登記后使用。
第二十七條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范圍內的活動,社團負責人或其他成員須嚴格遵循學校相關財務制度及社團內部經費管理規(guī)范,應自覺接受指導中心的監(jiān)督,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自律意識和節(jié)約觀念。
第二十八條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賬目由專人負責,定期向社團成員公開,并接受社團成員及指導中心等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審查。
第二十九條社團財產由社團集體占有使用。社團解散時,其財產由指導中心結合社團章程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三篇:第六章社團管理
第三十條社團負責人或骨干成員必須接受社團內部成員的監(jiān)督。社團成員發(fā)現社團內部有違法亂紀、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等不良行為,可向指導中心以書面材料形式報告。
第三十一條學校定期開展社團、社團指導教師、社團成員評優(yōu)表彰。
第三十二條社團嚴重違反規(guī)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成員,予以批評教育;對情節(jié)嚴重者,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者,報請學校相關部門予以校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視其情節(jié),予以批評、警告、暫?;顒?、撤銷登記,直到強令解散等處罰。
(一)無正式負責人或組織機構;
(二)活動范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指導中心及各有關部門的各項規(guī)定和指導;
(四)財務賬目收支不清,出現差錯和混亂;
(五)成員盜用社團名義舉辦(參加)活動;
(六)其他非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自動解散:
(一)連續(xù)一個學期未按章程或宗旨進行正常活動;
(二)連續(xù)兩學期未完成注冊,也未及時說明理由。
第四篇:第三章社團成立及成員
第十二條申請成立新社團應至少有10名以上(含)同學方能成立,成立社團應當提交相關材料,履行相應的手續(xù)。
第十三條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學生組織的`性質一致,與自身宗旨相符,準確反映自身特征,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一級社團、校級社團全稱原則上須冠以“重慶大學”字樣、院級社團全稱應冠以“重慶大學XX學院”字樣。
第十四條社團的內部關系、組織方式和機構設置由各社團自行決定。社團應建立民主決策的理事會制度。
第十五條社團成員必須是我校正式注冊的在校學生。外籍學生可到國際學院備案后加入社團。社團成員畢業(yè)后可作為社團的榮譽會員繼續(xù)參加社團活動。
第十六條社團負責人應為未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的成績優(yōu)良的重慶大學在校學生,通過公推直選方式產生。
第十七條社團負責人和主要骨干納入學校學生骨干培養(yǎng)體系,其社團工作成績在相關的綜合測評和推優(yōu)評獎中給予相應考慮。
第五篇: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重慶大學學生社團指導中心負責解釋,指導中心可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篇:第二章社團組織管理
第五條學校成立學生社團指導中心(以下簡稱“指導中心”),掛靠校團委,受學校委托,負責社團的注冊、服務、指導、管理工作。學校為指導中心提供充分經費保證。
第六條所有社團必須經指導中心登記注冊,否則為非法社團。學校嚴禁非法社團開展活動。
第七條社團分為一級社團、校級社團和院級社團。一級社團和校級社團面向全體學生招收成員和開展活動,院級社團面向本院學生招收成員和開展活動,研究生社團面向研究生招收成員和開展活動。
第八條社團可以確定固定的指導單位,一級社團和校級社團指導單位可為各學部、職能部處或學院,院級社團指導單位應為所在學院團委。社團可由多個指導單位共建。
第九條社團可以聘請固定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可為我校教職工。學校積極支持教師擔任社團指導老師,社團指導工作是學校教師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社團可聘請專家、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條各學部、職能部處、學院應支持社團工作和學生社團活動。
第十一條社團可根據發(fā)展需要和團員人數成立團支部,受重慶大學社團團工委的指導。社團中團員應參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團團支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