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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畢業(yè)生調查報告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02-20 02: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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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學生調查報告

        當前,農村小學生的寫作能力比較差,是由于幾方面原因:

        一、家長本身文化程度不高,而且一天都忙于生計,沒有時間培養(yǎng)孩子;

        二、有大部分家長都到外地去打工,家里只留爺爺奶奶照顧孩子,他們更是文化程度有限,更別談培養(yǎng)孩子了;

        三、農村大部分學生家里條件有限,家長很少買課外書籍,孩子的見識面太窄。這種種原因都使得農村學生說話能力有限,導致學生的寫作能力受制。

        鑒于此,我們調研人員給六年級學生出了“我的――”這一作文題目,讓小學生練習寫作。在審閱他們作文時,我們發(fā)現了一些問題:

        問題一:作文題材不盡相同

        我們發(fā)現41%的學生都以“我的爸爸”,“我的媽媽”為題材,內容大都是自己生病,爸爸媽媽怎樣著急,怎樣細心照顧自己;下雨爸爸媽媽冒雨送傘;要不就是以“我的老師”為題材,內容都是老師生病了還堅持給他們上課。題材基本一致。

        問題二:作文內容太“假”,“空”缺少真情實感。

        我們了解了語文老師,據了解,有大約90%的學生寫作文都從作文書上或是電腦上抄襲或改編。從學生習作來看,也確實發(fā)現了這樣的問題,不少學生感情漠然,辭不言情,筆是心非,失真實誠。盡管有的學生寫的是真人真事,但沒有經過自己感情的撞擊與參與,不是自我情感的流露和抒發(fā)。

        問題三:學生寫作時語句不通順,學生寫作時無話可寫,內容太少

        有32%的學生作文語句不通,如“如果困難找媽媽”。錯別字比較多,例如“一槍熱血”、“重心做”等等。

        有些學生就只寫了200字左右,對于六年級的學生來說,內容確實太少了。

        問題四:學生的寫作缺乏創(chuàng)新。

        有的學生寫的不新鮮、不具體。在描述“我的媽媽”時,很多學生都這樣寫:“瓜子臉,高鼻梁,櫻桃小嘴,烏黑的頭發(fā),一雙水汪汪的大眼睛。”充分說明學生缺乏創(chuàng)新意識。

        解決措施:

        一、要培養(yǎng)小學生觀察發(fā)現的能力,從三年級起開始寫日記,堅持天天鍛煉,從生活中的'小事,一點一滴寫起,不斷積累,不斷感受。

        二、在作文教學中,應結合農村小學生作文能力的實際,注重培養(yǎng)觀察、思考、表現、評價的能力,鼓勵學生說真話、實話、心里話,不說假話、空話、套話,為學生的自主寫作提供有利條件和廣闊空間,減少對學生“寫”的束縛,鼓勵學生自由表達和有創(chuàng)意的表達。

        1.養(yǎng)學生多說,要培養(yǎng)學生寫的能力,首先要強調說的能力,這是寫話的基礎,有話可說,才有話可寫,說得精彩,才會寫得繪聲繪色。

        2.學生的閱讀能力,閱讀是寫作的基礎,是獲取寫作范例的重要途徑。“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勞于讀書,逸于作文”這是前人在讀寫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

        3.生多寫。多讀還要多寫,任何技能技巧,都需要反復歷練,寫作也一樣,訓練達不到一定強度或熟練程度,就難奏效。寫作更是一種創(chuàng)新,必須在反復實踐中體味、揣摩才能悟出其中的規(guī)律。要養(yǎng)成勤動筆的習慣。滴水穿石,熟能生巧,寫作能力是在不斷實踐中提高的。多讀多寫文自工,只有多寫了,作起文章來才能得心應手。

        最后,要“要讓學生成為評價的主人”。對于當堂完成的習作,我們經過大量的訓練,摒棄一些把寫作知識模式化的東西,摒棄一些老套路、老結構、老程序,讓學生按自己的認識,較客觀地評價其它同學。教師再適時指導,這樣被評的同學和評的同學都達成一定的共識,從而產生新的價值。真正讓學生達到“我手寫我口,我手寫我心”。

        第二篇:學生調查報告

        調查提綱

        一、調查時間:20xx年xx月15日D05月08日

        二、被調查單位:重慶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三、被調查人:重慶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辦公室

        四、被調查人:宋良遠重慶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辦公室主任

        五、時間安排:

        1、xx月15日至xx月23日,收集有關資料,作好調查準備;

        2、xx月23日至xx月30日,到被調查單位向被調查人進行調查;

        3、05月01日至05月06日,整理調查記錄,起草調查報告初稿,經指導教師輔導修改后

        定稿;

        4、05月07日至05月08日,按市電大要求進行打印裝訂。

        調查記錄

        一、時間:20xx年xx月28日下午14時至17時

        二、地點:重慶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辦公室

        三、調查人:江濤(以下簡稱江)

        四、被調查人:宋良遠重慶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辦公室主任、(以下簡稱宋)

        五、調查內容:重慶市公交客運中安全問題的有關情況

        六、調查記錄:

        江:宋主任,最近看到幾則有關公交車上的人身傷害的報道,想了解一下公司就營運安全義務方面的情況

        宋:好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問題。

        江:我首先想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

        宋:好的,重慶市公共汽車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慶市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籌建電車,1955年底試運行。公司目前擁有營運車輛644輛,公司現下轄16個大公共汽車營運路隊,5個小公共汽車營運路隊,1個大型一級汽車保修(場)。公司下設安監(jiān)科專門負責安全責任的管理。

        江:在請問一下公司服務中涉及安全責任主要集中在哪幾個方面。

        宋:主要是因營運車輛運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損害方面。

        江:那么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宋:主要是兩個方面引起的,一方面是因營運車輛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運送責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

        江:那么,這兩個方面誰占比重大,

        宋:目前是營運車輛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事故占比重大,但是近來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有上升趨勢。

        江:與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什么特點。

        宋:與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兩個特點:一是因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事故,比往年逐步下降。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但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近來公司處理的此類安全事故有所增加。

        江:那么,公司是怎么處理此類安全事故的?

        宋:公司處理的原則的依法辦事,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民法通則》以及重慶市相關規(guī)定處理,至于具體的辦法涉及到公司商業(yè)秘密,就不便說老。

        江:那么,就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公交公司有沒有責任,宋主任個人認為該怎么看。

        宋:這個問題如果站在企業(yè)的方面,當然是要避免此類事情的發(fā)生,可以通過全社會的努力來實現。當然消費者的權益也要維護,所以我們的處理此類問題時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解決。

        江:今天占用宋主任這么多時間,非常感謝,再見。

        宋:不用客氣,再見。

        本文對公交公司因安全義務引發(fā)的人身傷害的原因、特點,及相關爭議進行了調查,分析了因安全義務引發(fā)的人身傷害主要原因和突出特點,并就如何處置和適用相關的法律問題作了分析,從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出發(fā),對因安全義務引發(fā)的人身傷害法律適用提出了膚淺的看法。

        一、公司概況及相關慨念

        重慶市公共汽車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慶市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946年籌建電車,1955年底試運行。

        重慶公交二公司,前身為重慶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二行車總站,始建于1986年,擁有營運車輛644輛,公司職工4303人,退休職工631人,下轄營運線路44條。到20xx末,公司已擁有固定資產近2億元年營運收入達8200萬元,年運營里程4500萬車公里,年載客能力為2。7億人次。營運線路達到了52條。昔日單一的黃河、解放客車已被如今的豪華空調巴士、普通綠色巴士和小公共汽車等取而代之,且營運車總數已發(fā)展到了872輛。公司現下轄16個大公共汽車運營路隊,5個小公共汽車運營路隊,1個大型一級汽車保修(場)。

        根據公路法對《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等的有關規(guī)定,公交公司是從事公路營業(yè)性乘客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承運人。乘客是為了自身的需要以給付票款,乘坐公交車,接受公交公司運輸服務的自然人。根據《合同法》第293條的規(guī)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保?)車票是乘客乘車的有效憑證,也是作為承運人與乘客之間運輸服務合同的表現。在公交客運合同中,公交公司對乘客負有告知、救助和安全送達等合同義務。乘客則負有支付約定票款,按承運人要求乘坐公交車等義務。因此,公交客運糾紛在我國原先的司法審判實踐中一直是作為合同糾紛來處理的。而且由于公交客運糾紛是發(fā)生在交通運輸領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故又多援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二、承運人的安全義務范圍

        從與宋主任談話中得知,營運車輛運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損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部分是因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運送義務引發(fā)的,如保證交通工具無不適行的機械故障,司乘人員遵守交通規(guī)則謹慎駕駛等,這部分在公交公司安全處理的客運事故中占絕大多數。另一部分是由于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如車上乘客之間引發(fā)的人身損害事故及因小偷對乘客的人身損害侵犯等,這部分在公交公司處理的客運事故中占少部分。

        與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客運事故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方面是因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運送義務引發(fā)的事故大幅下降,比起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因為公交公司近年來大力開展安全教育,加強安全責任的落實,加大對員工的職業(yè)培訓,提高了員工的安全意識。對減少安全事故有較好的作用。以及近年重慶市的道路擴展工程的發(fā)展,道路狀況得到改善,使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因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一方面,在因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中,被侵權人(一般都是乘客)往往因難以確定直接侵權主體或難以及時確定直接侵權主體,往往要求公交公司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以往的此類案子大多可以通過調解,公交公司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而現在則大多要求通過訴訟來處理。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法制不斷完善,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往往要求因公交公司不作為的行為而承擔各項損失。

        三、侵權賠償的法律依據和賠償范圍

        可供適用的.民事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根據《民法通則》第11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9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36條規(guī)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如乘客人身傷害是承運人在運送途中所造,要求被告公交公司給予各項損失賠償,并承擔訴訟費。關于賠償問題,公交公司通常要求運用和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不應按《消法》賠償。

        四、承運人的民事責任有那些

        一方面是乘客人身傷害是承運人自己在運送途中所造成的,如案例一,20xx年3月重慶公交217路駕駛員疏忽大意,在車進站時未注意觀察乘客欲下車的情況,徑自過猛剎車,導致乘客摔傷致殘,原告陳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處理給予10萬余元的各項損失賠償,并承擔訴訟費。被告公交公司辯稱:原告在乘車中疏忽造成了其傷害,故對公安部門認定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有異議。關于賠償問題,被告認為此事故是行車中發(fā)生的傷害事故,應運用和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因沒得到有關公交公司的具體處理材料,只能從法律上來分析。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成立客運消費合同關系,則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保?)在客運合同關系中,如果承運人的行為既違反了合同法的規(guī)定,又違反侵權法規(guī)范,則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合同關系與侵權關系競合,對乘客的損害存在過錯,承運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是第三人不法侵害導致乘客發(fā)生人身損害,承運人不作為,如案例二。因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如乘客的人身傷害來自于承運人以外的第三人時,例如20xx年王潔乘坐114路公共汽車;

        途中有一名小偷用刀劃破其褲袋欲行竊,原告發(fā)覺后即與之抗爭。不久,王潔要求司機把車開到公安局,此時,車到站司機開門,小偷下車后跑掉。王潔到醫(yī)院后被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方公交公司賠償醫(yī)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睹穹ㄍ▌t》第106條:“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合同法第302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1)可見,合同當事人之間本應適用過錯責任;

        但就客運合同而言,法律又對之特別規(guī)定了適用無過錯責任,即承運人違約造成乘客人身損害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只要承運人不能證明乘客的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就應當負責賠償,而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承運人賠償后,可以以第三入侵害債務關系為由,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也就是說,此時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實際是墊付責任。此案經法院審理后判公交公司承擔醫(yī)藥費的20%,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經調查,公交公司認為責任不應該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擔,而是根據具體情況來解決。目前也沒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使雙方在賠付上產生較大的分歧。這就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另外關于本案中精神損失的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8條之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保?)因客運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是否賠償精神損失費,應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傷害不予主張,造成嚴重傷害的,應該給予主張,但具體的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害人的獲利情況等因。

        五、調查體會

        通過以上調查分析,我們認為,公交賠償客運糾紛中安全義務的爭議重點在于適用法律和運送關系的接觸而產生的安全義務。其賠償范圍,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一般傷害不予主張,如果造成嚴重傷害應該給予主張,但具體數額則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雖然目前公交公司安全工作中的人身傷害賠償做到了依法、合理處置,有專門的安監(jiān)部門,但是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法制不斷完善,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目前隨著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的觀念在全世界范圍內被普遍接受,以法律手段特別是通過民事責任制度來保護人權,尤其是作為人格權的基礎和最高人格利益的生命健康權。對人身傷害的歸責原則趨向嚴格化、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確認、對人身傷害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都表明了現代民法對人格權的特殊保護。以后消費者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將會越來越多,處理難度將越來越大,就要求公交公司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發(fā)生的具體情況、損害后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人身傷害賠償的規(guī)定,做到妥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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