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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房屋處置資產處置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2-09-05 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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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由于區(qū)劃調整及其他原因,為促進經濟發(fā)展,部分國有資產急待處置。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國有資產權證不清,為使國有資產的處置符合政策性、法律性,更具公開、公正性,其處置途徑建議按下述方案:

        一、確權

        1、調查

        國有資產處置的難點,在于歷史原因和現行政策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在處置前對所有要處置資產進行詳細的調查,做到清晰、明了,為將來的處置工作打好基礎。

        2、確權

        國有資產中涉及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兩證齊全的,按證載內容確權,相對較容易;兩證中不齊全的,需進行測繪,然后根據相關文件補齊資料,進行補證確權。

        3、評估

        對確權后的房地產,由國家認同的專業(yè)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確定其房地產的公開市場價值,為下一步處置房地產提供價值依據。

        4、實施——周密策劃,規(guī)避風險

        要做好資產處置工作,不僅是做好賣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做好賣完之后的工作,如將來的過戶,有關稅金的繳納等等,這就需要充分做好處置前的準備工作,做好準備,充分考慮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讓每一個可能引起糾紛、爭執(zhí)的問題都充分考慮,將問題盡量在處置前解決好。

        二、國有資產處置

        國有資產的處置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及掛牌等方式,財政部2006年5月30日 第36號令,《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yè)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一)國有資產處置采取拍賣的優(yōu)點

        1、公平。拍賣是一種公平的資源分配制度。價高者得,童叟無欺。拍賣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保證了參與者的人數和透明度,便于有意者集中競價,價高者得。便于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取得各方當事人的信任,便于避免腐敗發(fā)生、杜絕各種關系影響。是政務部務及相關管理機關推薦的一種市場化程度最高、得到普遍認可的方式,也稱“陽光操作”。

        2、依法辦事。拍賣是依法辦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務部門的備案,公告、審核、小結等監(jiān)控下操作,合法合理地規(guī)范了交易步驟。

        3、快速、高效。拍賣交易效率高,資金回攏快,結算無憂。易于積聚人氣,現在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大都在采用這一方式。在一些發(fā)達城市的新樓盤、新別墅區(qū)銷售,也大量采用了拍賣的方式,成為現代不動產重要的新型交易機制。

        4、安全。拍賣可以確保交易資金的安全、到位,建立誠信的交易秩序,保證國家利益不受損害。

        5、高價。一家好的拍賣公司對拍賣標的物的良好策劃、一個好的賣點還將最大限度的實現資產價值,為委托人創(chuàng)造意外的驚喜。通過公開競價,往往可以獲得一個理想價格。

        6、營銷手段充分??梢怨_公告,充分廣泛招商,通過市場炒作等手段提高標的知名度,吸引社會關注。特別拍賣公司所擁有的客戶資源優(yōu)勢,有針對性的尋找目標客戶,更利于土地招商。

        7、句號工程。資信良好的拍賣公司解決瑕疵的能力,可以保證拍賣工作成為“句號工程”,即拍賣成交后無任何后遺癥,這將為投

        資者、競買者提供心理上的支持,引導投資和購買。

        因此國有資產處置引進拍賣公司將會有助于資產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水平。

        (二)、招、拍、掛的對比

        從社會影響力、公開度來看,拍賣遠遠優(yōu)于招、掛牌制度?!杜馁u法》規(guī)定拍賣公司必須在舉行拍賣會七日前于社會公開媒體發(fā)布拍賣公告,否則拍賣無效。不動產拍賣還可適當延長發(fā)布公告與拍賣會舉行時間間隔,使各有意競買組織有充分的時間實地勘察、仔細考慮。加之社會專業(yè)拍賣公司在宣傳手段上的專業(yè)化、多樣化,比起掛牌只在指定場所公告,宣傳效果、受眾人群、社會公開度、透明度不可同日而語,這也將直接影響資產最后的成交價格。

        從以上分析比較中不難看出,在國有資產處置中,拍賣是最能體現市場化運作的交易手段。拍賣公司作為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拍賣法》及相關法律依法辦事,承擔法律責任,以各種有效途徑對拍賣標的進行社會公開的宣傳招商,以專業(yè)的操作力求達到“信息對稱化、公開化”。所以國有資產處置走拍賣這條“陽光大道”,能避免內幕操作、暗箱操作,只要能嚴格審查競買人競買資格,制定相應的競買人資質審查制度,就能使國有資產價值最大化,良好的維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在國有資產處置的市場化運作中,拍賣是最適合市場化運作的高效可行手段,是我們利用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途徑,可有效提高資產的價值,最大限度的保障所有者的利益。

        昆明奧克星拍賣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國有土地房屋處置資產處置辦法

        ######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國有土地房屋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許政[2008]53號

        各縣(市、區(qū))政府,經濟開發(fā)區(qū)、東城區(qū)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國有土地房屋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國有土地房屋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房屋資產處置管理,規(guī)范國有資產轉讓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12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處置原則

        市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處置土地、房屋和公共資源,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嚴格程序、嚴格審批的原則進行。

        二、審批程序

        (一)擬處置土地、房屋資產的單位提出土地、房屋處置申請,上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財政部門;

        (三)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論證,提出處置意見上報市政府;

        (四)市政府召集監(jiān)察、審計、國土、房管、財政等部門研究審議,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三、處置辦法

        (一)申報單位處置土地、房屋資產需向財政部門提交下

        (六)按照“建新交舊”、“遷新交舊”原則,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取得新的土地房產后,原土地房產收繳財政部門,由政府統(tǒng)一調配,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自行處置。

        (七)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包括出售房產、土地出讓收入,均屬國家所有。土地出讓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規(guī)定,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房產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上繳財政專戶。支出按照資金審批程序辦理。

        四、監(jiān)督管理

        (一)財政、國土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強化內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制度,規(guī)范業(yè)務流程,定期檢查國有土地、房屋使用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監(jiān)察、審計部門負責監(jiān)督國有房地產轉讓全過程,查處違規(guī)處置國有資產和失職瀆職行為。

        (三)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越權限,擅自處置土地、房屋資產的;

        2.弄虛作假,隱匿國有資產的;

        3.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土地、房屋資產的;

        4.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國有資產出讓金的;

        5.未按時、足額將國有資產收益繳入財政專戶的;

        6.未按規(guī)定進場交易等行為。

        (四)經辦單位和監(jiān)督檢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

        第三篇:浙江大學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浙江大學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2013年6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校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保障國家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浙江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浙大發(fā)國資〔2013〕1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以及在資產管理上與學校存在隸屬關系的各類事業(yè)單位和社團組織(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已經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學校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會同具體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擬處置的學校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二章 處置范圍、審批權限及程序 第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占有權、使用權轉移的資產,閑置、擬置換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含股權減持)、置換、報廢、報損、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九條 處置學校國有資產時,應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

        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5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處置事項,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條 在學校審批權限內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資產使用單位向具體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置申請(土地及房屋的資產處置直接由具體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置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二)具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后,將處置方案送國資辦核準(賬面原值10萬元以下的由具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報國資辦備案);

        (三)具體資產管理部門在國資辦核準處置方案后,報學校領導批準,并出具資產處置決定;

        (四)具體資產管理部門出具《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資產處置決定提交國資辦;

        (五)由國資辦根據具體資產管理部門提交的材料,行文報教育部備案;

        (六)根據審批后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辦理資產處置手續(xù);

        (七)處置資產及其收入的賬務處理;

        (八)資產處置資料的歸檔。

        第十一條 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資產使用單位向具體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置申請(土地及房屋的資產處置直接由具體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置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二)具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后,將處置方案送國資辦復核;

        (三)具體資產管理部門在國資辦復核處置方案后,報校務會議或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四)資產處置方案經學校同意后,由具體資產管理部門填寫《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并提供相關報批材料,由國資辦按審批權限報教育部審批,由教育部報財政部備案,或由教育部審核、報財政部審批;

        (五)根據上級部門審批后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辦理資產處置手續(xù);

        (六)處置資產及其收入的賬務處理;

        (七)資產處置資料的歸檔。

        第三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十二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學校國有資產占有權、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校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必要時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tǒng)、協(xié)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應從嚴控制。

        學校直接持有出資企業(yè)國有股權轉讓,按照《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財政部關于企業(yè)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xù)的規(guī)定》(財管字〔1999〕301號)和《企業(y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fā)產權〔2005〕239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學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證監(jiān)會令第19號)和《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對外投資、無形資產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經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的其他資產的轉讓,還須按規(guī)定程序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經國資辦審核后報教育部備案或核準。

        第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以經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guī)定權限報教育部或財政部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十六條 申請出售、出讓和轉讓學校國有資產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出售、出讓和轉讓的請示及《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學校同意出售、出讓、轉讓事項的材料;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資產評估報告書;

        (四)出售、出讓和轉讓的處置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論證等;

        (五)出售、出讓和轉讓的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置換是指學校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八條 申請置換學校國有資產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置換的請示及《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學校同意置換的材料;

        (三)雙方擬置換資產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xié)議;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十九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guī)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xù)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條 報損是指由于發(fā)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guī)定對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申請報廢、報損國有資產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廢、報損的請示及《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學校同意報廢、報損的材料;

        (三)資產價值憑證(根據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資產價值憑證超過規(guī)定保存年限已銷毀的,須提供單位說明材料,下同)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報廢、報損的數量和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xù)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發(fā)生損失申請?zhí)幹玫?,應提交以下材料?/p>

        (一)申請對外投資損失處置的請示及《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學校同意對外投資損失處置的材料;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賬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請示及《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學校同意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材料;

        (三)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消、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zhí)行被裁定終止執(zhí)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等損失,應當實行賬銷案存,并進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二十六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上級部門的決定,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單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因隸屬關系改變,需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其他需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二十八條 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校國有資產向教育部所屬事業(yè)單位、行政單位及企業(yè)的無償調撥(劃轉)的,按規(guī)定限額審批;

        (二)學校國有資產向中央其他部門及所屬單位無償調撥(劃轉)的,在雙方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教育部報財政部審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調撥(劃轉)的有關文件;

        (三)學校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地方的,應附接收方省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教育部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九條 申請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無償調撥(劃轉)的請示及《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學校同意無償調撥(劃轉)的材料;

        (三)因單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或屬于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無償調撥(劃轉)資產的,需提供無償調撥批文;

        (四)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擬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單價等清單;

        (六)其他相關材料。第三十條 對外捐贈是指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三十一條 申請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對外捐贈的請示及《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學校同意對外捐贈的材料;

        (三)捐贈方案,內容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四)捐贈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來源說明、捐贈事項對學校財務狀況和教學科研活動的影響等分析,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捐贈的國有資產名稱、數量、規(guī)格、單價等清單;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實際發(fā)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或相關證明確認,并作為學校財務部門辦理入賬的依據。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損報廢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三十四條 處置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交學校,納入預算,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不得隱瞞、私分、截留、擠占、挪用和坐支;資產處置所需支出由學校預算安排,按預算管理項目和要求進行列支。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育基金會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資產處置收入全額上交該組織財務部門,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進行管理。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的監(jiān)督工作,堅持單位內部監(jiān)督與財政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事前監(jiān)督與事中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定期抽查相結合。具體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國有資產處置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權屬不清、有爭議的資產進行處置,或未經批準擅自處置;

        (二)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或造成其他國有資產損失;

        (三)規(guī)避評估程序,或在資產評估、審計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zhí)業(yè);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使用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人社部、監(jiān)察部令第18號)及學校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具體資產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學校企業(yè)國有資產處置的相關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國資辦負責解釋?!墩憬髮W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浙大發(fā)國資〔201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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