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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學生調查報告
法國著名作家雨果曾說過,人生有兩次出生:頭一次是在開始生活的那一天;第二次則是在萌發(fā)愛情的那一天。伴隨著青春的腳步,愛情悄悄地降臨到我們的身邊,隨著心理的成熟,對愛情的向往與追求,自然會在大學生的內心萌發(fā)。那么我校大學生是怎樣對待愛情、追求愛情的呢?就這些問題,我對全校各個院系做了抽樣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大學生的戀愛特點
1. 普遍性。在被調查的同學中,42%的同學表示自己談過或是正在戀愛,而有31%的同學則表示目前未談,若遇到合適的也會陷入其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同學明確表示至今未談,也不準備在大學期間談。南京大學心理協(xié)會的一份關于“大學生戀愛問題”的調查數(shù)據(jù)也顯示:在接受調查的學生當中有近99%的人在校期間有過戀愛的經歷。
2. 成功率低。調查數(shù)據(jù)顯示:希望畢業(yè)后結婚的不到3%,而在校期間因種種原因導致分手的比例竟高達85%.特別是畢業(yè)生在面臨畢業(yè)、就業(yè)等諸多方面壓力時“大學戀情”就像溫室里的牡丹,放到現(xiàn)實環(huán)境中不堪一擊。
3. 低年級化。當前大學生的戀愛,呈現(xiàn)低年級,而且數(shù)量一直在增加。我看到南京一高校的調查統(tǒng)計顯示:從大學一年級到四年級,談戀愛的學生在同年級學生總數(shù)中所占的比例分別是:20%、40%、60%、80%.
4. 公開化。在當靜的大學校園里,無論是教室、圖書館、馬路上還是在食堂、操場……都有大學生談戀愛的身影,一雙雙,一對對,隨處可見;在大庭廣眾之下?lián)肀?、接吻的都習以為常了?,F(xiàn)在的大學生談戀愛生怕別人不知道一樣。
5. 世俗化。大學生戀愛的世俗化有兩層意思:一是大學生戀愛中的性沖動明顯增多;二是戀愛的非責任化(所謂非責任化,就是不少同學對戀愛更多地抱有一種游戲的態(tài)度,而不是以十分嚴肅的態(tài)度對待戀愛)傾向明顯。
大學生戀愛心理特點
1. 戀愛心態(tài)健康,擇偶標準個性當先?,F(xiàn)在大學生在選擇戀人時注重對方的修養(yǎng)、人品德等內在素質,希望雙方能有思想、心靈層次的.溝通,而不是單純的把金錢、地位、漂亮的容貌放在首位。調查顯示:80%的人選擇“兩情相悅”。由此可見大學生的戀愛心態(tài)是健康的。
2. 戀愛的浪漫色彩濃烈。大多數(shù)學生在經濟上依靠父母,缺乏對現(xiàn)實社會真實、深入了解,對未來生活的設計過于樂觀,對將要面臨的困難和挫折也沒有充分的心理準備。所以,大學生的愛情多是海市蜃樓般的美麗虛幻,經不起矛盾和挫折的考驗,在現(xiàn)實面前往往以分手收場。
3. 戀愛盲目性較大。大學校園濃厚的戀愛氛圍,使一些大學生覺得戀愛是一種“時尚”。他們看到周圍的同學都成雙成對的,就想要自己進行一場不計后果的戀愛,這些人只是盲目地隨風而動。
4. 大學生對戀愛挫折的承受能力較弱。大學生中“有情人”雖多,但“成眷屬”者少,這樣就有很多人失戀。大學生感情受挫后應該對自己和對方都采取寬容的態(tài)度,尊重對方的選擇。但仍有一部分同學擺脫不了“感情危機”,有的失去信心,立誓:“橫眉冷對秋波,俯首甘為光棍”,放棄對愛情的追求。
5. 注重戀愛過程,輕視戀愛結果現(xiàn)在大學生流傳著一句順口溜“不求天長地久,只求曾經擁有”。一些大學生把戀愛當作一種感情體驗,及時行樂,借此尋求刺激,滿足精神享受,“戀愛只是為了獲得經驗”這種觀點或者在校園中還并非主導,但已開始被越來越多學生提及。一些大學生之所以戀愛,是為了滿足與異性交往的欲望,尋求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把戀愛當作一種游離于婚姻之外的享受和消費。一些大學生則是為了充實課余生活,排除寂寞,填補空虛,把戀愛當作一種消遣文化。只注重戀愛過程,輕視戀愛結果,實質上是只強調愛的權利,而否認了愛的責任。但根據(jù)調查,28%的大學生談戀愛是為了“體驗愛情的幸?!?;38%是為了“充實大學生活”;11%的為了是“將來能結婚成家”;10%的是為了“趕時髦”。由此可見,當代大學生注重的是戀愛過程,至于戀愛的結果已經不太在意了。
第二篇:學生調查報告
當前的消費市場中,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消費群體正受到越來越大的關注。由于大學生年齡較輕,群體較特別,他們有著不同于社會其他消費群體的消費心理和行為。一方面,他們有著旺盛的消費需求;另一方面,他們尚未獲得經濟上的獨立,消費受到很大的制約。消費觀念的超前和消費實力的滯后,都對他們的消費有很大影響。特殊群體自然有自己特殊的特點,同時難免存在一些非理性的消費甚至一些消費的問題。而廣州作為中國經濟前沿城市,處于其中的大學生的.消費觀便顯得尤為重要了。為了深入了解廣州大學生的消費觀,特此做了問卷調查:
一、調查目的:
了解廣州在校大學生的消費水平,讓其他人了解學生群體的消費情況以及存在的目的,及時糾正自己的消費行為和消費習慣,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和消費行為習慣。
二、調查意義:
有利于學生正確認識學生消費現(xiàn)狀,形成正確的消費觀和消費行為的價值判斷標準;促進學生的消費心理健康發(fā)展,提升學生的道德修養(yǎng),增加倡導大學生勤儉節(jié)約生活消費內容為校風建設范疇有重要和積極的意義。
三、調查地域:
廣州
四、調查時間:
利用空閑時間,或者選擇星期五下午放假時間和星期六、日假日進行,用時大概共一周。
五、調查對象:
廣州各大學部分(抽樣)學生,并包括不同性別,不同專業(yè),不同地區(qū)的學生。
六、調查方法:
(1)首先閱讀和了解關于社會調查內容,掌握社會調查中需要用到的技巧和方法;
(2)針對調查內容和調查對象的文化程度的特點采用問卷調查的方法,并對問卷的設計有針對和特出地設置問卷問題,以及根據(jù)問題的特點按一定順序和一定關聯(lián)排列;并根據(jù)調查對象的數(shù)量確定抽樣容量;
(3)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選擇調查對象,根據(jù)調查對象的話語和心理更好地交談和了解調查對象的消費心理和行為習慣,并更好地說服其配合我們的調查工作;
(4)收集好完成的調查問卷,整理調查問卷和整合問卷內容,制出一張表格能清晰地反應消費心理和行為習慣的特點,并總結出調查結果,寫出最終調查報告。
七、調查問卷設計
本次調查采用了封閉式調查問卷,經過多次試調查和檢驗,最終形成的問卷共包含18個封閉式問題。問卷形式及內容如附件1所示。
第三篇:學生調查報告
調查提綱
一、調查時間:20xx年xx月15日D05月08日
二、被調查單位:重慶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三、被調查人:重慶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辦公室
四、被調查人:宋良遠重慶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辦公室主任
五、時間安排:
1、xx月15日至xx月23日,收集有關資料,作好調查準備;
2、xx月23日至xx月30日,到被調查單位向被調查人進行調查;
3、05月01日至05月06日,整理調查記錄,起草調查報告初稿,經指導教師輔導修改后
定稿;
4、05月07日至05月08日,按市電大要求進行打印裝訂。
調查記錄
一、時間:20xx年xx月28日下午14時至17時
二、地點:重慶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辦公室
三、調查人:江濤(以下簡稱江)
四、被調查人:宋良遠重慶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辦公室主任、(以下簡稱宋)
五、調查內容:重慶市公交客運中安全問題的有關情況
六、調查記錄:
江:宋主任,最近看到幾則有關公交車上的人身傷害的報道,想了解一下公司就營運安全義務方面的情況
宋:好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問題。
江:我首先想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
宋:好的,重慶市公共汽車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慶市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籌建電車,1955年底試運行。公司目前擁有營運車輛644輛,公司現(xiàn)下轄16個大公共汽車營運路隊,5個小公共汽車營運路隊,1個大型一級汽車保修(場)。公司下設安監(jiān)科專門負責安全責任的管理。
江:在請問一下公司服務中涉及安全責任主要集中在哪幾個方面。
宋:主要是因營運車輛運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損害方面。
江:那么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宋:主要是兩個方面引起的,一方面是因營運車輛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運送責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
江:那么,這兩個方面誰占比重大,
宋:目前是營運車輛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事故占比重大,但是近來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有上升趨勢。
江:與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什么特點。
宋:與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兩個特點:一是因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事故,比往年逐步下降。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但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近來公司處理的此類安全事故有所增加。
江:那么,公司是怎么處理此類安全事故的?
宋:公司處理的原則的依法辦事,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民法通則》以及重慶市相關規(guī)定處理,至于具體的辦法涉及到公司商業(yè)秘密,就不便說老。
江:那么,就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公交公司有沒有責任,宋主任個人認為該怎么看。
宋:這個問題如果站在企業(yè)的方面,當然是要避免此類事情的發(fā)生,可以通過全社會的努力來實現(xiàn)。當然消費者的權益也要維護,所以我們的處理此類問題時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解決。
江:今天占用宋主任這么多時間,非常感謝,再見。
宋:不用客氣,再見。
本文對公交公司因安全義務引發(fā)的人身傷害的原因、特點,及相關爭議進行了調查,分析了因安全義務引發(fā)的人身傷害主要原因和突出特點,并就如何處置和適用相關的法律問題作了分析,從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出發(fā),對因安全義務引發(fā)的人身傷害法律適用提出了膚淺的看法。
一、公司概況及相關慨念
重慶市公共汽車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慶市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946年籌建電車,1955年底試運行。
重慶公交二公司,前身為重慶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二行車總站,始建于1986年,擁有營運車輛644輛,公司職工4303人,退休職工631人,下轄營運線路44條。到20xx末,公司已擁有固定資產近2億元年營運收入達8200萬元,年運營里程4500萬車公里,年載客能力為2。7億人次。營運線路達到了52條。昔日單一的.黃河、解放客車已被如今的豪華空調巴士、普通綠色巴士和小公共汽車等取而代之,且營運車總數(shù)已發(fā)展到了872輛。公司現(xiàn)下轄16個大公共汽車運營路隊,5個小公共汽車運營路隊,1個大型一級汽車保修(場)。
根據(jù)公路法對《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等的有關規(guī)定,公交公司是從事公路營業(yè)性乘客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承運人。乘客是為了自身的需要以給付票款,乘坐公交車,接受公交公司運輸服務的自然人。根據(jù)《合同法》第293條的規(guī)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保?)車票是乘客乘車的有效憑證,也是作為承運人與乘客之間運輸服務合同的表現(xiàn)。在公交客運合同中,公交公司對乘客負有告知、救助和安全送達等合同義務。乘客則負有支付約定票款,按承運人要求乘坐公交車等義務。因此,公交客運糾紛在我國原先的司法審判實踐中一直是作為合同糾紛來處理的。而且由于公交客運糾紛是發(fā)生在交通運輸領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故又多援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二、承運人的安全義務范圍
從與宋主任談話中得知,營運車輛運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損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部分是因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運送義務引發(fā)的,如保證交通工具無不適行的機械故障,司乘人員遵守交通規(guī)則謹慎駕駛等,這部分在公交公司安全處理的客運事故中占絕大多數(shù)。另一部分是由于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如車上乘客之間引發(fā)的人身損害事故及因小偷對乘客的人身損害侵犯等,這部分在公交公司處理的客運事故中占少部分。
與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客運事故呈現(xiàn)出以下特點:
一方面是因運送行為本身所負的安全運送義務引發(fā)的事故大幅下降,比起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因為公交公司近年來大力開展安全教育,加強安全責任的落實,加大對員工的職業(yè)培訓,提高了員工的安全意識。對減少安全事故有較好的作用。以及近年重慶市的道路擴展工程的發(fā)展,道路狀況得到改善,使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因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一方面,在因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中,被侵權人(一般都是乘客)往往因難以確定直接侵權主體或難以及時確定直接侵權主體,往往要求公交公司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以往的此類案子大多可以通過調解,公交公司根據(jù)具體情況來處理,而現(xiàn)在則大多要求通過訴訟來處理。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法制不斷完善,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往往要求因公交公司不作為的行為而承擔各項損失。
三、侵權賠償?shù)姆梢罁?jù)和賠償范圍
可供適用的民事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1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9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36條規(guī)定,“損害賠償?shù)捻椖堪ǎ横t(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如乘客人身傷害是承運人在運送途中所造,要求被告公交公司給予各項損失賠償,并承擔訴訟費。關于賠償問題,公交公司通常要求運用和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不應按《消法》賠償。
四、承運人的民事責任有那些
一方面是乘客人身傷害是承運人自己在運送途中所造成的,如案例一,20xx年3月重慶公交217路駕駛員疏忽大意,在車進站時未注意觀察乘客欲下車的情況,徑自過猛剎車,導致乘客摔傷致殘,原告陳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處理給予10萬余元的各項損失賠償,并承擔訴訟費。被告公交公司辯稱:原告在乘車中疏忽造成了其傷害,故對公安部門認定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有異議。關于賠償問題,被告認為此事故是行車中發(fā)生的傷害事故,應運用和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因沒得到有關公交公司的具體處理材料,只能從法律上來分析。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成立客運消費合同關系,則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保?)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保?)在客運合同關系中,如果承運人的行為既違反了合同法的規(guī)定,又違反侵權法規(guī)范,則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合同關系與侵權關系競合,對乘客的損害存在過錯,承運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是第三人不法侵害導致乘客發(fā)生人身損害,承運人不作為,如案例二。因第三人侵權所引發(fā)的如乘客的人身傷害來自于承運人以外的第三人時,例如20xx年王潔乘坐114路公共汽車;
途中有一名小偷用刀劃破其褲袋欲行竊,原告發(fā)覺后即與之抗爭。不久,王潔要求司機把車開到公安局,此時,車到站司機開門,小偷下車后跑掉。王潔到醫(yī)院后被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方公交公司賠償醫(yī)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睹穹ㄍ▌t》第106條:“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合同法第302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保?)可見,合同當事人之間本應適用過錯責任;
但就客運合同而言,法律又對之特別規(guī)定了適用無過錯責任,即承運人違約造成乘客人身損害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只要承運人不能證明乘客的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就應當負責賠償,而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承運人賠償后,可以以第三入侵害債務關系為由,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也就是說,此時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實際是墊付責任。此案經法院審理后判公交公司承擔醫(yī)藥費的20%,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經調查,公交公司認為責任不應該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擔,而是根據(jù)具體情況來解決。目前也沒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使雙方在賠付上產生較大的分歧。這就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另外關于本案中精神損失的賠償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8條之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保?)因客運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是否賠償精神損失費,應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傷害不予主張,造成嚴重傷害的,應該給予主張,但具體的數(shù)額應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害人的獲利情況等因。
五、調查體會
通過以上調查分析,我們認為,公交賠償客運糾紛中安全義務的爭議重點在于適用法律和運送關系的接觸而產生的安全義務。其賠償范圍,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一般傷害不予主張,如果造成嚴重傷害應該給予主張,但具體數(shù)額則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雖然目前公交公司安全工作中的人身傷害賠償做到了依法、合理處置,有專門的安監(jiān)部門,但是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法制不斷完善,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目前隨著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的觀念在全世界范圍內被普遍接受,以法律手段特別是通過民事責任制度來保護人權,尤其是作為人格權的基礎和最高人格利益的生命健康權。對人身傷害的歸責原則趨向嚴格化、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拇_認、對人身傷害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都表明了現(xiàn)代民法對人格權的特殊保護。以后消費者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闹鲝垖絹碓蕉?,處理難度將越來越大,就要求公交公司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發(fā)生的具體情況、損害后果,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人身傷害賠償?shù)囊?guī)定,做到妥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