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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文(合集)

        發(fā)布時間:2022-10-23 1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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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檔分類: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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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文網小編為你整理了多篇相關的《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文(合集)》,但愿對你工作學習有幫助,當然你在千文網還可以找到更多《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范文(合集)》。

        第一篇:事故調查報告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新發(fā)現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fā)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情簡介:

        20xx年xx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醫(y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xx年xx月14日出院。20xx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髖部不適就診,20xx年3月5日MRI顯示為左股骨頸骨折。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yī)藥費,遂第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F郭某第二次起訴要求謝某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鑒定費。

        調查經過: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師代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同時申請對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辦理結果:

        經過鑒定,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但難以認定左側股骨頸骨折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審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關于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于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

        辦案心得: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由于謝某的不謹慎駕駛,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損害。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相關方面的費用。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fā)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第二篇:設備事故調查報告范文

        1、事故名稱:1#M機曲軸Ⅲ.Ⅴ列曲拐燒壞事故

        2、事故單位名稱:碳銨車間壓縮工段乙班

        3、事故類別:設備事故

        4、事故起止時間:2013年11月18日 0時00分至2013年11月18日0時07 分

        5、設備情況(設備規(guī)范、制造廠、投產日期等)

        (1)、設備型號:4M8(3)-36/320型, 制造廠:沈陽氣體壓縮機廠生產

        (2)、投產時間:2005年1月(1979年生產,從吉林延邊化肥廠購買的舊機)

        6、事故前工況:

        事故前1#、2#、3#、4#、6#M機運行,5#M機不能備用(在修)。壓縮機進口壓力為310 mm/Hg,出口壓力為30Mpa,本機油壓為0.3Mpa,全廠生產系統(tǒng)正常運行。

        7、事故發(fā)生經過和處理情況:

        11月18日0時0分,當班操作工周澤民準備進行排油作業(yè)時發(fā)現1#M機油壓只有0.2Mpa,機身內有響聲,周立即跑到大M機2樓通知班長劉煥然,周和劉到1#機時聽到機內有很大的響聲并看到曲軸箱呼吸帽有油煙冒出;進行緊急停車處理,立即用電話通知值班調度并通知維修工進行拆機檢查,打開曲軸箱蓋發(fā)現Ⅲ.Ⅴ列連桿大頭瓦溫度高,曲拐損壞嚴重。

        8、事故原因:

        事故發(fā)生后,公司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并召開了事故分析會,確認了事故原因:拆下曲軸進行檢查發(fā)現曲軸定位軸頸通往Ⅲ.Ⅴ列曲拐頸的油管松動,Ⅲ.Ⅴ列曲拐頸磨損約2mm左右,其他部位完好,初步認定為因供油不足沒及時發(fā)現和處理不當(不及時果斷)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

        9、事故損失情況(直接經濟損失):

        曲軸:修復價值1萬元;軸瓦;9副 0.325萬元,壓轉子:0.42萬元,合計:1.745萬元。

        10、事故暴露問題:

        ①操作工上班不精心操作、責任心不強、麻痹大意。②不加強巡回檢查,沒能及時發(fā)現和處理問題。③操作技能和判斷力不強、沒有處置突發(fā)性事故的能力。

        11、預防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

        (1)、加強對操作工安全教育,提高操作工的安全意識、操作水平和責任心

        第三篇: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經過

        20xx年4月28日八點班12點30分左右,xx煤業(yè)有限公司井下高爆4xx、5xx開關均出現故障不能合閘現象,副隊長xxx得知情況后,立即帶維修電工xxx趕到現場進行處理,在處理這一情況之前,已經由跟班電工xxx把井下供電倒為單回路運行,13點30分高爆4xx、5xx開關處理好并能正常合閘,此時由于怕影響生產,井下還沒有恢復雙回路運行。

        15點時,在四點班電工入井前,副隊長xxx安排四點班跟班電工xxx接班后將井下供電恢復為雙回路運行。xxx到達變電所后,就去進行操作,剛開始不知是操作哪一臺低壓KBZ-400開關,導致1xxKBZ-630總饋電開關跳閘,此時全井下低壓停電,xxx立即將1xxKBZ-630低壓開關合閘,井下恢復了供電,后來又不知是在操作哪臺開關時,井下雙回路高壓均失電,地面變電所雙回路高壓均失電,查明后是魯溝開閉所1魯分、2魯分均跳閘。

        這次停電時間為15點22分至15點35分,共計13分鐘,影響xx煤業(yè)井上下所有動力設備停止運行,通風設施終斷。

        二、事故原因

        1、停送電制度、倒閘制度落實不力,職工業(yè)務培訓不到位,電工沒有真正掌握供電系統(tǒng)技能。

        2、跟班電工對井下供電系統(tǒng)不熟悉,供電線路模糊不清,導致誤操作。

        3、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跟班電工安全意識不強,操作內容不清晰便去操作。

        三、防范措施

        為了堅持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不讓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特做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跟班電工對井下供電系統(tǒng)不熟悉,供電線路模糊不清,職工業(yè)務培訓不到位,電工沒有真正掌握供電系統(tǒng)技能,導致誤操作。

        2、責任人員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針對這次事故的發(fā)生,對跟班電工某某進行教育,寫出事故經過和書面檢查,問題查不清不得上班。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加強對機電隊所有職工的業(yè)務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術水平,嚴格落實電工崗位責任制及其他各種供電系統(tǒng)管理制度。

        4、事故制定的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加強電氣設備管理,消除不安隱患,加強對井下各臺設備的保護試驗制度,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保護靈敏可靠。

        杜絕各種違章行為和誤操作,制定嚴格的操作程序,認真檢查開源煤業(yè)供電系統(tǒng)井上下設備,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四篇:優(yōu)秀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范文

        20__年8月4日3時58分,在104國道永嘉縣甌北高速出口附近發(fā)生一起牌照為贛C----_的大貨車與牌照為浙K----_的小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小貨車駕駛室內3人死亡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規(guī)定對事故直接責任進行調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溫政發(fā)〔20__〕68號)的規(guī)定,溫州市于8月13日成立由市安監(jiān)局牽頭,市安監(jiān)局紀檢組長趙新華任組長,市安監(jiān)局、監(jiān)察局、公安局、運管局等部門人員組成的的永嘉縣“8?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技術分析,查明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1.莫--,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_,身份證號:--_,駕駛證檔案編號:--_,準駕:B2,駕駛證狀態(tài):正常,初次領證日期:2010年8月10日,核發(fā)機關: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事故中駕駛贛C----_重型廂式貨車。

        2.王--,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漢族,住--_,身份證號:--_,駕駛證檔案編號:--_,準駕:C1、D,駕駛證狀態(tài):違法未處理,初次領證日期:2009年12月8日,核發(fā)機關: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事故中駕駛浙K----_號輕型廂式貨車,并于事故中當場死亡。

        3.朱--,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_,,系事故中浙K----_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室內乘坐人員,并于事故中當場死亡。

        4.柳--,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_,,系事故中浙K----_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室內乘坐人員,并于事故中當場死亡。

        (二)車輛基本情況

        贛C----_重型廂式貨車,車主:--汽運有限公司,核定載人數:3人,核定載質量:4950Kg,檢驗有效期至20__年12月,交強險承保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保險單號:--,有效期:20__年5月26日0時至20__年5月25日24時。

        浙K----_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主:王--,地址:--,核定載人數:2人,核定載質量:990Kg,檢驗有效期至20__年1月,交強險承保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寧支公司,保險單號:--,有效期:20__年8月15日0時至20__年8月14日24時。

        (三)--汽運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汽運有限公司成立于20__年3月21日,位于--,工商注冊號--,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設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3月19日);二手車交易;貨物運輸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基本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104國道1883KM+770M永嘉縣東甌街道和一村地方,104國道呈東西走向,柏油路面,雙向四車道,道路設中心劃有雙白線,雙白線之間寬0.60米,雙白線的西側劃有中心單黃線,中心無隔離,機動車道寬14.00米(每條車道寬3.50米),道路兩側均有路肩,北側路肩寬為1.50米,南側路肩寬為2.00米,道路南側為河道,北側為民房。該路段限速70公里/小時。

        二、事故發(fā)生基本情況

        20__年8月3日20時許,莫--駕駛贛C----_號重型廂式貨車載貨自浙江省永康縣開往浙江省永嘉縣甌北鎮(zhèn)方向。8月4日凌晨3時55分,途經104國道1883KM+770M(永嘉縣東甌街道和一村地方),由于疲勞致注意力不集中,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由王日興駕駛的浙K----_號輕型廂式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浙K----_號輕型廂式貨車上駕駛員王--和乘坐人員朱--、柳--三人當場死亡且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莫--駕駛超載(核載:4950Kg,實載:21485Kg)且制動技術不符合標準的肇事車輛,途經事故路段,由于疲勞致注意力不集中,將車駛入對向車道內與對向來車發(fā)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王--駕駛的浙K----_號輕型廂式貨車雖然制動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技術要求,但與事故無因果關系。而該車內實際載人數超過核定載人數(核載2人,實載3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間接原因

        --汽運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和駕駛員簽訂過任何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對駕駛員進行公司內部備案,未對聘用的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書和從業(yè)經歷進行過任何了解,未對駕駛員進行過任何形式崗位技能、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學習和培訓。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為,這是一起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駕駛人莫--因超載,且疲勞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跨越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以致造成事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建議交警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追究刑事責任。

        (二)駕駛人王--超載駕駛,是導致事故的原因之一,鑒于其已經死亡,免于追究事故責任。

        (三)--汽運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和駕駛員簽訂過任何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對駕駛員進行公司內部備案,未對聘用的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書和從業(yè)經歷進行過任何了解,未對駕駛員進行過任何形式崗位技能、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學習和培訓。建議當地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該企業(yè)予以處理。

        (四)本起事故發(fā)生于凌晨4時左右,且道路安全設施符合要求。經調查認為,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已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文件規(guī)定,切實采取監(jiān)管措施,盡到監(jiān)管責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永嘉縣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huán)節(jié),根據實際道路交通狀況對部分事故多發(fā)路段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完善;加大行車上路檢查力度,尤其是加強重點時段重點路段的檢查密度、頻次,切實確保行車安全。

        (二)永嘉縣公安交警部門應加強執(zhí)勤空擋管理力度,嚴查疲勞駕駛的違法行為;加強對車輛超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交通參與者安全意識。

        (三)--汽運有限公司應加強安全生產企業(yè)主體責任的落實。有效加強對掛靠車輛、掛靠司機的安全監(jiān)管。高度重視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技能水平。

        第五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

        普寧致12死火災原因查明 1名副鎮(zhèn)長被立案

        新華網廣州4月2日電 (記者扶慶)據廣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2日通報,據初步認定,廣東省揭陽市“3·26”重大火災事故為一起責任事故,目前檢察機關已對普寧市軍埠鎮(zhèn)副鎮(zhèn)長伍錫明等3名公職人員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

        據事故調查組初步查明,揭陽市“3·26”重大火災事故起火原因是起火作坊主要經營者鄭曉生3歲女兒用打火機玩火,引燃起火建筑一樓樓梯口南側堆放的海綿堆垛所致。 通報稱,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作坊經營者擅自改變起火建筑用途和性質,將住宅樓改為內衣加工作坊,增加了建筑火災危險性。二是起火建筑安全條件差,內部僅有一條疏散樓梯,一樓樓梯口發(fā)生火災后,海綿燃燒產生的高溫有毒煙氣通過樓梯迅速向上蔓延,封堵了人員主要逃生通道;建筑滅火設施配備不足,導致火災發(fā)生后無法及時撲救初期火災。三是起火建筑內堆放大量海綿等易燃物品,海綿被引燃后燃燒速度快、煙氣溫度高并且毒性大,導致大量人員中毒、窒息死亡。四是經營者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管理混亂,未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員工缺乏逃生自救知識和能力。

        目前,除1名重傷人員外,其他受傷人員已治愈出院,12名死者的家屬全部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死者遺體已全部火化。事故后逃逸的5名責任人中,作坊主要經營者鄭曉生等2人投案自首,1人被緝拿歸案,公安機關仍在全力緝捕其余2人。

        第六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

        安監(jiān)局事故調查報告范文

        5月4日中午12點左右,一輛由華坪紅磚廠自派的自卸翻斗車(云P:13531)運送紅磚到由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施工的寧蒗縣新城區(qū),在新區(qū)建設住宅二期工程30棟旁卸紅磚時,由于車輛后輪負荷太重,引起車輛后輪下陷,自卸車不能順利卸出車內的磚塊,司機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農民工沙爾哈等工人幫忙卸車,在工人卸車時,由于后車門未處置穩(wěn)當,造成后車門下落,擊打到下磚的農民工沙爾哈的頭部,造成沙爾哈頭部重傷,該公司項目部接到電話后,立即啟動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及時組織人員把傷員送到寧蒗縣醫(yī)院,由于傷勢較重,醫(yī)院全力搶救無效死亡。 12點37分,劉立國打電話到寧蒗縣工程安全監(jiān)督管理站報案,稱工地上一人被下磚的車門打著了,在送往醫(yī)院搶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報案后,縣建設局分管安全的領導徐禮芳及安全監(jiān)督站的兩位同志李金峰和楊志平趕到事故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同時安監(jiān)局的楊新紅副局長、毛應國、楊凱龍及大興鎮(zhèn)派出所的楊祖所長等單位同志到了現場,全面展開了“5?4”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和善后處置工作。下午,縣人民政府和軍強副縣長進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時左右,縣安監(jiān)局召集了監(jiān)察局、建設局、大興派出所、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了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經過現場勘查,證人詢問、查看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各種資質證書和安全管理機構、制度、教育記錄等,到目前為止,事故情況已基本調查清楚,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fā)生的背景情況

        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是經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到寧蒗開發(fā)寧蒗新區(qū)建設的施工企業(yè),具有《建筑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等,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發(fā)生事故的車輛云P:13531是磚廠自派的,運紅磚到工地上賣磚給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與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沒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該車車主是楊文華,與司機李勇(身份證:533224198602162117)是屬舅侄關系.

        二、事故發(fā)生的經過

        2010年5月4日中午12點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車運紅磚到由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施工的寧蒗縣新區(qū)開發(fā)建設住宅二期30棟旁,在自卸車翻斗車卸紅磚時,由于車輛后輪負荷太重,引起車輛云P13531后輪下陷,自卸車不能順利自卸出車內的磚塊,就安排下水泥的農民工沙爾哈等工人幫忙卸車,在工人卸車時,由于上翻的后車門未處理穩(wěn)當,造成后車門下落,擊打到下磚的沙爾哈頭部,造成頭部重傷,該公司項目部接到電話后,立即啟動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人員把傷員送到縣醫(yī)院,經醫(yī)院全力搶救,由于傷勢較重,搶救無效死亡。同時報告給安監(jiān)局、建設局、大興派出所等有關部門。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5?4”事故造成一死一傷,其中:沙爾哈,彝族,死亡,身份證號:533224196710201356屬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農民工;李學華,彝族,輕傷,現已經出院,屬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農民工。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約30萬元。

        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析規(guī)劃》的要求,“5?4”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運磚車輛云P:13531的駕駛員李勇違章指揮,違章 作業(yè);

        2、死者沙爾哈和同伙違反操作程序,違反勞動紀律,在自卸翻斗車不能順利自卸出車內的磚塊時,沒有固定好后車門,就在后車門下作業(yè),造成后車門下落,并擊打到沙爾哈的頭部,至使沙爾哈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寧蒗縣建設局對該建筑企業(yè)監(jiān)管不到位,存在監(jiān)管漏洞和盲區(qū);

        2、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對該公司所雇用的農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該公司農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后認定:2010年5月4日上午12:00時左右發(fā)生在寧蒗縣新城區(qū)二期工程事故屬違章指揮、違章違規(guī)作業(yè)造成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寧蒗項目部有規(guī)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沒有按制度對現場的施工作業(yè)進行認真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寧蒗項目部處以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沙爾哈及同伙違反勞動紀律,在沒有支撐穩(wěn)定好后車門的前提下進行作業(yè),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因沙爾哈已經死亡,同伙屬于弱勢群體,其處罰由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寧蒗項目部承擔,不再對其進行處罰。李學華等人重返生產一線前需要接受縣建設局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1、建議縣建設局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yè)的監(jiān)管力度,結合“全縣安全生產隱患集中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對建筑施工行企業(yè)業(yè)現場管理混亂、企業(yè)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現象嚴重等現狀,進行一次清理和整頓,嚴厲打擊現場管理混亂和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行為,杜絕“5?4”事故相類似的事故再次發(fā)生。

        2、“5?4”事故的發(fā)生,暴露了該企業(yè)對作業(yè)人員管理混亂,監(jiān)管不到位,特別是設備和人員監(jiān)管不力,通過對“5?4”事故的認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議:

        (1)明確內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職責;

        (2)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3)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4)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和設備檢修;

        (5)加強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6)加強施工現場的封閉管理和人員來往登記制度。

        (7)對原材料的往來管理進行專人指揮,并跟蹤督促落實。

        (8)對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腳手架、施工機具、四口五臨邊的防護、施工現場等部位加強管理。

        調查組成員簽字:

        網址:http://puma08.com/bgzj/dcbg/1010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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